
婚姻与法律(Offences relating to Marriage)
男女结婚,其实就等于签下了一种特别的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一些条规。如果违规,法律会为受害者主持公道。
案例(1)
宗伟跟一个外籍女人同居了半年。宗伟跟她到照相馆拍婚纱照,又跟她蜜月旅行,表现的十分甜蜜恩爱。事实上,宗伟不曾跟这个女人正是注册。宗伟所安排的一切,旨在制造他们已经正式结婚的假象。这个外籍新娘不懂我国的法律,以为他们真的结婚了。请问,宗伟有罪吗?
判决
制造结婚假象,以欺骗女人同居,进而发生性关系,是不合法的。
案例(2)
大华10年前已经结婚了。半年前,大华跟另一个女子再注册结婚,请问这二段婚姻有效吗?
判决
无效。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只要第一任配偶还活着,也没有离婚,也没有失踪超过7年,第二段婚姻是无效的。
案例(3)
小强知道琳达是有夫之妇,却拐带琳达,迫使她发生性关系。这犯了什么法?
判决
任何人明知一妇女已成为他人之妻子,而拐带该妇女,蓄意使她与任何人进行非法性交,或匿藏,扣留该妇女者,都是违法的。
案例(4)
皮皮曾跟小蛋注册结婚。他们原本只想玩玩,过一过结婚的瘾。他们原想两个礼拜后申请离婚,恢复单身。但是当他们申请离婚的时候却发现了一个难题。
判决
根据马来西亚的婚姻法律,不得从结婚日起未足2年的期间内提呈离婚申请。
案例(5)
米高和捷克顺情投意合,希望可以结合。米高进行了变性手术,扮演妻子的角色。请问,他们可以注册成为夫妇吗?
判决
不可以。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无法认可同性的婚姻。就算当事人动手术变了性,也无法改变法律上承认的性别
Wednesday, 30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50: Offences relating to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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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2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9: Defamation

再谈诽谤(Defamation)
上个星期,我们简单地谈到了诽谤的定义,以及一些普遍的案例。现在让我们来更严格地区分什么是诽谤,什么不是诽谤。
案例(1)
宗伟在一宗案件里充当证人的角色。他在法庭上的供词出现了前后不一,互相矛盾的情况。媒体给予了广泛的报道。在一个茶餐室内,数位太太在高谈阔论,批评宗伟的表现,直言他前言不对后语,非常愚蠢。请问,这些太太有没有可能犯下了诽谤的罪行?
判决
法庭审讯结束后,任何牵涉其中的人物都可以让公众议论的。这些太太批评宗伟愚蠢,纯粹是因为宗伟在法庭上的表现所引发的。这里头,不存在诽谤的问题。
案例(2)
我们假设一下以上案例中的数位太太,换了另一个方式来评论。其中有个太太这么说 :“宗伟是一个完全没有诚信的人,因此他在法庭上的发言都是虚假的。” 这算是诽谤吗?
判决
对于宗伟没有诚信的指控,是没有任何基础的,批评的材料超越了法庭里的表现,诽谤罪名是可以成立的。
案例(3)
小张对于一本新出炉的畅销书非常不满。小张说,作者提出的理论非常荒谬,也没有历史根据,因此可以想象作者不是一个什么高智商的人。请问这算是诽谤吗?
判决
书本,表演,等等任何要面对大众的作品,都可以接受民意的审判,或褒或贬,都是允许的。由于小张对作者的批评是由书本内容引申的,因此不算诽谤。如果小张说,我其实根本对这本书没有任何期望,因为我知道这个作者素来就是废话连篇的。这种说法就没有事实根据,可能构成诽谤的罪名。
案例(4)
皮皮要买礼物给小蛋,但是受到店员不礼貌的对待。皮皮跟店员的经理投诉,指控店员缺乏礼貌,要店员道歉。皮皮是在诽谤吗?
判决
向某员工的上司作出合理的投诉,不是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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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5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8: Defamation

诽谤(Defamation)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可以针对一个人,也可以针对一群人,一个团体,或者一所公司。
散布虚构消息的方式包括言论,书写文字,图画,甚至歌唱。
案例(1)
某某人不见了一条金链。刚好皮皮路过案发现场,警察便拦截皮皮,问他有没有看见什么可疑人物,皮皮说没有。后来皮皮恶作剧的心理作祟,回到家后,便画了一幅图,有小蛋的模样,并附上叙述:”此人偷金链”。皮皮将此图贴在街边,想要嫁祸予小蛋。请问皮皮犯了什么罪?
判决
皮皮虚构事实,刻意散播假消息,诬赖小蛋偷东西,严重伤害她的名声。皮皮的诽谤罪名成立。
案例(2)
珍珍不见了一个名贵的手表。大卫到处散发一下言论:婷婷是个诚实人,我估计她绝对不会偷珍珍的手表。言外之意,颇有故意映射婷婷就是贼的味道。大卫讽刺性的言论,能够构成诽谤的罪名吗?
判决
如果有证据显示大卫存心要诋毁珍珍的人格,讽刺性的言论,不管如何包装,也可以算是诽谤的。
案例(3)
大华已经去世半年了。小强素来跟大华有过节,虽然大华死了,小强还是一肚子的怨恨。于是小强到处派发传单,映射大华生前烂赌,好色,目的是要诋毁大华的人格。请问,既然大华已死,诽谤罪还成立吗?
判决
小强对死者作出许多不实的指控,进行诋毁,并给死者的家属造成许多困扰,诽谤罪成立。
当然,所谓的诽谤,都是流言,不真实的。如果当事人作出的负面指控是事实的话,那么诽谤就无法成立。
例外,公务员的所作所为,也是可以让公众赞弹的,不存在诽谤的问题。
一个人的表演,出版的书,发表的演说,公众都有权利发表看法,就算有负面的评语,也是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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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8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7: House Breaking

私闯民宅 (House Breaking)
什么情况下叫作侵入住宅呢?侵入者如果通过以下的方式,将自己,或者将身体的某个部位,置入他人的住宅范围,他便犯了侵入住宅罪。
1. 侵入者通过自己开创的通道进入住宅
2. 翻墙侵入
3. 强行开锁
4. 用武力,或者威胁当事人,强行闯入
5. 进入的方式,不是屋主同意的。
案例一:
小蛋跟皮皮是邻居。有一天,皮皮在他们两家之间的墙壁钻开一个小洞。然后,皮皮的手穿入小洞,一个小指头在小蛋家那边露了出来,想要招惹小蛋的注意。请问皮皮犯了什么罪 ?
判决:
侵入者不需要全身进入住宅。即便是身体的一个部分,比如说,一个手指头,进入了他人住宅的范围,侵入住宅罪就成立了。
案例二:
王先生有一天出门的时候,看见地上有一串钥匙。他发现这是隔壁家邻居的。王先生趁邻居不在家的时候,光明正大的用钥匙开门,进入屋内溜达。一小时后,他锁好了门,离开。
判决:
屋主没有同意王先生进入屋内的方式。王先生犯了侵入住宅罪。
案例三:
债主要讨债,告诉少妇快点开门,否者他会对少妇不利。少妇畏惧,只好让债主进入屋内。债主到处搜索,看看陈先生是不是匿藏屋内。既然是少妇自己开门让债主进入,这算是侵入住宅吗?
判决:
由于少妇是在威胁之下开门,债主仍然可以被控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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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6: Force

行使武力(Force)
在一般人的认知中,行使武力似乎就等于刀光剑影,血溅街头。其实不尽然是这样。
一个人怎样才算是对别人使用了武力呢?
法律有精确的定义。
如果一个人造成了另一个人移动,或者改变其移动数度,或者使之停止移动,那么这个人算是动用武力了。
人跟人之间也不一定要有肢体接触。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些物件来改变受害者的移动状态。这也是动用武力的范围。
案例一:
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小蛋坐在一艘靠在岸边的小舟里,欣赏湖面的美景。皮皮站在岸边,花了一番功夫将系船的绳子松开了。小舟渐渐地离开岸边,被水流推向下游。皮皮有用武力吗?皮皮有犯法吗?
判决:
随然皮皮的身躯不曾碰到小旦,然而皮皮通过其他物质来改变了小旦的动向,运动速度,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皮皮对小旦使用了武力。武力的使用,并不表示一定犯了法。关键在于小旦有没有同意皮皮松开绳子。如果没有,而且有证据显示皮皮有意图要伤害小旦,那么皮皮的举动就属于犯罪性的武力 (criminal force),这当然违法。
案例二:
小张骑在马上,在一个草原慢慢地徒步。小王突然用鞭向马的屁股用力抽了一下,结果马呼啸一声,立刻快跑。小张一时间反应不及,从马背掉了小来,重重地摔了一跤。请问小王有犯法吗?
判决:
小王利用动物改变了小张的运动状态和速度,明确地动用了武力。再者,小王的这个举动事前没有取得小张的同意,伤害小张的意图非常明显,属于犯罪性地行使武力。
案例三:
小明看到他的同学大胖在路边等车。小明故意将他的摩托车驶近大胖,让路边的水溅上来,撒在大胖的身上。这也算动用了武力吗?
判决:
小明利用自身的行动,让某种物质(水) 碰触到了他的身体,并对他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惊吓,确实动用了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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