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9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40: OFFENCES RELATING TO THE ARMED FORCES


有关武装部队的刑罚(OFFENCES RELATING TO THE ARMED FORCES)

由于我国没有强制性的全民兵役服务,大部人也许不太熟悉武装部队的生活点滴,更不知道有关发面的法律知识。下面简单介绍。

武装部队持有保卫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他们必须绝对服从兵役法规,履行军人或警察的职责。否者,这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虚构案例(1)

有个记者为了调查一个军营内部的一些问题,想要进入军营内部照相。看守军营入口的军人本来不许记者进入军营,后来在记者的苦苦哀求下,开始动摇。记者非常殷勤,又递烟又给小费,看守的军人最终同意记者进入。请问这个记者犯了什么罪?

判决
任何人如果煽动或引诱任何海陆空军人或警察擅自离职,失职,叛变,都是有罪的,可被判监二十年。

虚构案例(2)

有个军人,由于不想参加某某任务,擅自逃离职责,离开岗位,匿藏起来。这个军人的朋友非常同情他,让他住在自己家里,吃的穿的,都给予帮忙。请问这个热心的朋友有罪吗?

判决
窝藏叛离的武装部队人员是非法的。任何帮助叛离者躲避追捕的行为,包括金钱,食物,住宿发面的协助,都是不允许的。

虚构案例(3)

皮皮素来认为陆军的制服非常有型有款,非常羡慕。有一天,他聘请裁缝师量身定做了一套陆军制服,穿在身上,然后在街上大摇大摆起来,非常威风。小蛋骂他神经病。真的只是神经病这么简单吗?

判决
任何非武装人员穿上,或带上武装部队的服装,徽章,以冒充武装部队的身份,都是有罪的。制服是部队的其中一个重要象征,绝不能仿造。

所谓军令如山,军事最讲究纪律。任何的失职或叛变都可能给国家带来深重的灾难。在这方面,法律是严厉的,判刑甚至可以跟死刑扯上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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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9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9: Rape


强奸 (Rape)

当一个男人逼迫一个女人进行她不愿意进行的性行为时,他便犯了强奸罪。
强奸罪可以在以下任何一个情况下成立:

1. 违背女人的意愿。
2. 没有女人的同意
3. 有女人的的同意,但是她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同意的。
4. 有女人的的同意,但是她误以为强奸者是她的丈夫。强奸者故意掩饰身份。
5. 有女人的的同意,但是她的决定是在不清醒,不理智的情况下作出的。





案例一:
小美清秀可爱,被一个无耻之徒看中了。这个人就是她的上司彼得。彼得是公司的主管,位高权重,非常有影响力。一天,他故意要小美加班。接近午夜的时候,夜深人静,彼得要求要跟小美发生性关系。小美刚刚才工作不到三个月,实在不想得罪这位主管,丢了工作,因此只好无奈答应。既然小美同意发生性关系,请问彼得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

判决:
虽然小美答应了,然而她是在一种不对称的关系下答应的。上司提出的性要求夹杂着一些无形的压力和威胁。因此,彼得犯了强奸罪。

案例二:
青霞跟跟某某男子交往发展,最终发生了性关系。后来青霞的父亲知道了,怒不可遏,报警抓人。警方发现青霞只有十五岁,立即逮捕该男子。既然两情相悦,强奸罪名还成立吗?

判决:
虽然是两情相悦,然而青霞只有十五岁。任何十六岁以下的女子,在法律的眼中,还不能意识到发生性关系的种种后果。因此,强奸罪成立。

合法夫妇的性关系不能构成强奸的罪名,以下的情况除外。
1. 已经在合法分居中的夫妻。
2. 妻子取得了庭令,禁止丈夫与她发生性关系。
3. 虽然夫妻间的性关系不能构成强奸的罪名,但是如果丈夫没有得到妻子的同意,强行用武力逼迫妻子行房,那么丈夫还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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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0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8: Prostitution


娼妓 (Prostitution)

有关娼妓业是否要合法化的问题,各国历来争论不休。基本态度是,娼妓业虽然不道德,但是性服务者本身是脆弱的。法律一般对于娼妓本身没有太严厉的惩罚。那些从中捞取利益的集团才是法律要深究的对象。

嫌犯一旦被定罪,在我国可以被判上十五年的牢狱,并加上鞭打。法律对于皮条客或淫媒绝不宽容。任何人如果跟以下的活动扯上边,都算是利用娼妓以谋求某种利益的嫌犯:

1. 售卖,租用,购买某某人,使她从事娼妓活动,跟别人发生性关系。
2. 欺骗某某人从事娼妓活动。
3. 非法禁锢受害者
4. 刊登性服务广告。
5. 提供中介服务

案例一:
一个叫阿海的青年在街上溜达。每当有旅客经过,阿海一定趋前询问是否要性服务。一次,阿海询问的对象正是便衣警探,马上落网。法庭审讯时,阿海表示他只是要帮助一些落难的异乡女子赚取回乡的旅费,纯粹出于一片好心,他本身根本没有收取任何金钱上的利益。请问法官会接受这种辩护吗?

判据:
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协助招生意,或者在控制,安排娼妓活动的发生,那么,法律便会假定他是利益获取者。如果他本身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在法律的眼里,他便是其中一个收益者。因此,阿海的说词无法开脱他的责任,必须面对重判。




其实,世界各国对待娼妓的法律,不外乎就是以下四种策略:

第一类是禁制政策。娼妓不合法,也不道德。

第二类则是废除政策。娼妓是受害者。娼妓如果私下进行卖淫活动,警方是不管的。淫媒是违法的,皮条客会被取缔。

第三类的是规管政策,娼妓业可在特定的地方进行。政府实施强制性的医疗检查。

第四类则是合法政策。娼妓业完全合法。开妓院跟开学院没有任何分别。娼妓只是其中一种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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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2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7: Kidnaping


绑架及非法禁锢罪 (Kidnapping and False imprisonment)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比如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

受害者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商界人士,政治人物。




案例一:
一天,大熊掳走小蛋,并将她囚禁在一间小木屋里。大熊深知皮皮是小蛋的好朋友,便威胁皮皮要他把五条三文鱼交出来,否则就把小蛋杀掉。皮皮迫于无奈,只好把鱼交给大熊。大熊犯了什么罪?

判决:
由于大熊施加暴力掳走皮皮,又将她禁锢,以勒索食物,绑架罪名成立。

案例二:
大熊一直以来仰慕可爱的小蛋,却苦于一直无法近距离细看小蛋。一天,大熊掳走小蛋,并将她囚禁在一间小木屋里。把小蛋弄到手后,大熊坐在地上,笑眯眯地细细观察小蛋。三小时后,大熊让小蛋离开。大熊犯了什么罪?

判决:
大熊犯了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限制人身自由,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非法要求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犯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大熊仅仅限制了小蛋的自由,并未进一步勒索,构不成绑架罪。

案例三:
大明跟小芬离婚了半年,由于小芬有严重酗酒的习惯,法官将小孩的抚养权判给大明。一天,小芬乘小孩放学时,将他带走。小孩看见妈妈,兴高采烈地跟妈妈走。小芬立即带小孩离开马来西亚。小芬犯了什么罪?

判决:
小芬犯了儿童绑架罪(Child abduction)。由于大明才是合法的抚养人,无论小孩是否同意,小芬都必须得到大明的同意才能将小孩接走,否则,这是绑架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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