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8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32: Illegal Assembly


非法集会 Unlawful assembly.


根据我国的法律,某些性质的集会,只要超过5个人就算是非法集会。



以下性质的集会会被当作非法集会:-

1) 企图以犯罪或屋里行为威聂执法者;

2) 企图阻碍任何法律的执行;

3) 企图进行非法活动或刑事侵犯;

4) 企图以非法武力行为占据私人产业或阻碍公共交通或阻碍其他人使用水源。


假如一个集会在开始时是合法集会,但过后因某些情况而有了上述非法集会的性质,则可被当作非法集会来处理。

案例:
一个合法的和平请愿在开始时并没问题,但过后请愿参与者开始沿途挂上一些宣传的布条。市政局官员因请愿参与者没有申请执照而要求他们除下布条,但参与者不肯,而双方开始展开争执。最后这些合法集会参与者被执法人员捉走了。

当一个人身处于非法集会之中,即使他并不是一开始就主动参与集会,但只要他察觉自己处于机会的行列而不自动离开集会的人群,那么他会被当成非法集会的一份子。参与非法集会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半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当一个集会在未开始前已是不被批准的,或在开始后演变成非法集会,而参与者明知道是非法集会仍选择参与或继续参与,那么一旦罪成他可能会被判监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一个人若本身没有参与非法集会,但他涉及鼓励或聘请其他人参与非法集会,那么他也可被当成是非法集会的参与者。

2 comments:

路人 said...

最近很少update blog喔。

P E P P Y said...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