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7 May 2008

Peppy's Law Class 51: Criminal Intimidation


刑事恐吓罪(Criminal Intimidation)

所谓的刑事恐吓,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事主做出本身有权不做的事情,或迫使事主放弃有权做的事情。


案例(1)
大强和巧玲的车子在路上相撞。大强明知自己犯了错误,却不肯承认,也不打算赔偿。大强还进一步威胁巧玲不得报警,否则会找人去巧玲的家纵火。请问大强犯了什么罪?

判据
车祸事故后,报警是巧玲的权利。大强企图以暴力威胁来阻扰巧玲去行使她的权利,因此大强的刑事恐吓罪成立。

案例(2)
建文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一些政治评论,对贪污腐败者极尽批评。有一个匿名的读者发表意见,警告建文的评论最好到此为止,否则要对建文不利。请问,匿名的恐吓,也算是刑事恐吓吗?

判决
只要能够找到干案者,证明他就是以匿名身份作出恐吓的人,一样可以以刑事恐吓罪来起诉他。任何人如果觉得建文说的不对,可以告建文诽谤,却不能以法律之外的途径来迫使建文放弃他发表意见的权利。

案例(3)
大熊恐吓皮皮,如果皮皮不把三文鱼交出来,大熊会把小蛋杀掉。大熊犯了什么罪?

判决
虽然大熊企图实施暴力的对象不是皮皮本人,但是皮皮与小蛋情同手足,或者说青梅竹马,因此小蛋如果遭遇不测,皮皮将是万分难过的。在这个情况下,大熊对皮皮的威胁发挥了阻吓的作用,迫使他交出三文鱼。大熊的刑事恐吓罪成立。

案例(4)
一个大耳聋在明明的家门前摆放了一盆猪血,跟一个插住一把小刀的猪头。大耳聋摆放了这些东西后,扬长而去。大耳聋什么也没说,这能算是形式恐吓吗?

判决
这些东西的摆设,促使明明相信他将遭遇不测。大耳聋的形式恐吓罪是成立的。

1 comments:

jessica said...

Dear Peppy,

Really like your blog. One question on Case 4: Although Ming is threatened, it doesnot qualify for "强迫事主做出本身有权不做的事情,或迫使事主放弃有权做的事情。" Why does it violate the Criminal Intimid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