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ublic Nuisance 公共侵扰
一个人如果对公众造成伤害,骚扰,或构成某种程度的不方便,他便犯下了公共侵扰的罪行。
案例一:
大华患上了艾滋病。但是,他毫无顾忌地到医院去捐血。由于该间医院刚运作不久,流程有漏洞,医务人员把关不严,结果让三名接受输血的病患者染上了艾滋病。大华犯了什么罪?
判决:
大华明明知道艾滋病可以通过血液传染,却偏偏要捐血,这分明是蓄意散发危险病毒,严重危害公众人士的健康。大华公共侵扰罪名成立。
案例二:
学校食堂老板娘本来想把一箱逾期的牛奶饮料统统丢掉,后来又觉得未免可惜。况且,逾期不久,理应不会吃坏人。结果,12名小学生喝下了这些饮料后,上吐下泻,都进了医院。警方调查后,发现事情的源头是那箱有问题的牛奶饮料。老板娘辩解说,她并非存心害人,况且她自己也喝了那些牛奶。请问法官可以接受吗?
判决:
售卖过期饮料,就是铁证如山地对公众的健康构成了威胁。任何主观上的判断,或者一厢情愿的想法,都是不相关的。
案例三:
皮皮的捣蛋性格是出了名的。一天,皮皮看见一个左转的路牌,突然起了恶作剧的想法,把路牌的箭头改为右转。结果,许多车辆误信了路牌,拐进一个死胡同,进退两难。后来闭路电视发现了皮皮使坏的录像,警方把它逮了。
判决:
皮皮这个举动带给公众极大的不方便,扰乱交通秩序,犯了公共侵扰罪。
公共侵扰的罪行还包括危险驾驶,售卖动过手脚的药物,对危险物质处理不当,污染蓄水此,放狗咬人,售卖色情读物,等等。当然,这些罪行的轻重不一,刑罚也不一样。
每个人身为社会的一分子,有义务,也有责任确保自己的行为不损害公众的利益。要不然,法律就会给以一定的惩罚。当然,如何权衡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公众的利益,各国的尺度都不尽相同。
Sunday, 16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4: Public Nuisance
Posted by
P E P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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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9
Labels: Peppy's Law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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