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阻扰公务员行使职权(CONTEMPTS OF THE LAWFUL AUTHORITY OF PUBLIC SERVANTS)
上星期我们简单地谈到公务员必需遵守的一些基本准则。当公务员执行任务的时候,人民有责任进行配合。今天我们谈谈配合这个部分。挑战公务员的指令,不听从,不合作,都是不行的。
案例一:
皮皮因为目睹一起交通意外,被法庭传召,必须在一月五日上午九点到法庭报到,当一名证人。皮皮因为怕麻烦,结果选择不出现。皮皮认为自己纯粹只是一个路人,跟案情没有直接关系,不出庭也无所谓。果真如此吗?
判决:
皮皮没有遵守庭令,意即没有配合公务员的要求,是有罪的。
案例二:
陈先生经营果园多年,颇有成绩。最近他聘请了数名外劳来协助翻种。一天晚上外劳发生冲突,其中一人被打死了。陈先生因为不想节外生枝,影响业务,便告诉警察死者是被毒蛇咬死的。请问,陈先生可以这么说吗?
判决:
虚报资料,影响公务员的调查,是非法的。陈先生可以被警方提控。
案例三:
小张跟冰冰素来有恩怨。一天,小张告诉警察,冰冰家藏有软性毒品。小张明明知道这不是事实,可是他坚持这么说,因为他想假借公权力之手,给冰冰添上种种的麻烦。请问小张有罪吗?
判决:
当然有。小张不但虚报资料,还以此来迫害另一人,案情比以上经营果园的陈先生更严重。
除了虚报资料,构成了阻扰公务员行使职权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拒绝宣誓,拒绝签名,拒绝出示有关文件,故意漏报资料,拒绝回答公务员的问题,等等。
当然,公务员本身也可能犯下这个罪名。比如说,某某警察如果没有如实地向上级汇报案情,以导致上层作出了错误的决定,这个警察是有罪的。
Saturday, 8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2: CONTEMPTS OF THE LAWFUL AUTHORITY OF PUBLIC SERVANTS
Posted by
P E P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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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Labels: Peppy's Law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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