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公务员的刑罚(OFFENCES RELATING TO PUBLIC SERVANTS)
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主要执行人员,身负重任,品德操守都必须受到严格检验。法律在这方面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以防止公务员滥权。
任何公务员或准公务员利用公权力以得到一些私人利益是有罪的。
案例一:
皮皮身为公务员,负责审批某项商业执照。皮皮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谁要是能够给他送上来自阿拉斯加的三文鱼,他批得特别快。请问,阿拉斯加三文鱼不是金钱,皮皮算是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吗?
判决:
皮皮是有罪的。私人利益可以是各方面的,不一定是金钱。
案例二:
一个即将上任的市长跟某某财团有个秘密协议。他上任后,会把某个热门的地段批给这给财团作发展用途,条件是现金两千万。这个财团同意,把贿款秘密存入这个即将上任的市长的户口。后来东窗事发,市长被控,市长却辩护说:交易发生的时候,他还不是市长,行为不受公务员的条款限制。请问法官会同意吗?
判决:
当然不会。公务员和准公务员一样受到此法律条款的限制。
案例三:
一个法官正在审理一宗有关陈先生的财务纠纷的案件。陈先生听闻法官要换房子,便建议便宜出租一栋别墅给法官。陈先生每个月只收取象征式的费用,五十元。请问,既然陈先生没有直接送钱给法官,法官也还没有作出对陈先生有利的判决,请问,法官租用别墅这个行为合法吗?
判决:
不合法。任何公务员如果正在处理某某人的事务的时候没有回避利益关系,接受这个当时人所提供的某种好处,无论公务员有无私心,都是不合法的。
Saturday, 1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1: OFFENCES RELATING TO PUBLIC SERVANTS
Posted by
P E P P Y
at
16:13
Labels: Peppy's Law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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