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娼妓 (Prostitution)
有关娼妓业是否要合法化的问题,各国历来争论不休。基本态度是,娼妓业虽然不道德,但是性服务者本身是脆弱的。法律一般对于娼妓本身没有太严厉的惩罚。那些从中捞取利益的集团才是法律要深究的对象。
嫌犯一旦被定罪,在我国可以被判上十五年的牢狱,并加上鞭打。法律对于皮条客或淫媒绝不宽容。任何人如果跟以下的活动扯上边,都算是利用娼妓以谋求某种利益的嫌犯:
1. 售卖,租用,购买某某人,使她从事娼妓活动,跟别人发生性关系。
2. 欺骗某某人从事娼妓活动。
3. 非法禁锢受害者
4. 刊登性服务广告。
5. 提供中介服务
案例一:
一个叫阿海的青年在街上溜达。每当有旅客经过,阿海一定趋前询问是否要性服务。一次,阿海询问的对象正是便衣警探,马上落网。法庭审讯时,阿海表示他只是要帮助一些落难的异乡女子赚取回乡的旅费,纯粹出于一片好心,他本身根本没有收取任何金钱上的利益。请问法官会接受这种辩护吗?
判据:
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协助招生意,或者在控制,安排娼妓活动的发生,那么,法律便会假定他是利益获取者。如果他本身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在法律的眼里,他便是其中一个收益者。因此,阿海的说词无法开脱他的责任,必须面对重判。
其实,世界各国对待娼妓的法律,不外乎就是以下四种策略:
第一类是禁制政策。娼妓不合法,也不道德。
第二类则是废除政策。娼妓是受害者。娼妓如果私下进行卖淫活动,警方是不管的。淫媒是违法的,皮条客会被取缔。
第三类的是规管政策,娼妓业可在特定的地方进行。政府实施强制性的医疗检查。
第四类则是合法政策。娼妓业完全合法。开妓院跟开学院没有任何分别。娼妓只是其中一种职业。
Sunday, 10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8: Prostitution
Posted by
P E P P Y
at
07:58
Labels: Peppy's Law Class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