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架及非法禁锢罪 (Kidnapping and False imprisonment)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比如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
受害者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商界人士,政治人物。
案例一:
一天,大熊掳走小蛋,并将她囚禁在一间小木屋里。大熊深知皮皮是小蛋的好朋友,便威胁皮皮要他把五条三文鱼交出来,否则就把小蛋杀掉。皮皮迫于无奈,只好把鱼交给大熊。大熊犯了什么罪?
判决:
由于大熊施加暴力掳走皮皮,又将她禁锢,以勒索食物,绑架罪名成立。
案例二:
大熊一直以来仰慕可爱的小蛋,却苦于一直无法近距离细看小蛋。一天,大熊掳走小蛋,并将她囚禁在一间小木屋里。把小蛋弄到手后,大熊坐在地上,笑眯眯地细细观察小蛋。三小时后,大熊让小蛋离开。大熊犯了什么罪?
判决:
大熊犯了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限制人身自由,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非法要求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犯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大熊仅仅限制了小蛋的自由,并未进一步勒索,构不成绑架罪。
案例三:
大明跟小芬离婚了半年,由于小芬有严重酗酒的习惯,法官将小孩的抚养权判给大明。一天,小芬乘小孩放学时,将他带走。小孩看见妈妈,兴高采烈地跟妈妈走。小芬立即带小孩离开马来西亚。小芬犯了什么罪?
判决:
小芬犯了儿童绑架罪(Child abduction)。由于大明才是合法的抚养人,无论小孩是否同意,小芬都必须得到大明的同意才能将小孩接走,否则,这是绑架的一种形式。
Saturday, 2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7: Kidnaping
Posted by
P E P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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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3
Labels: Peppy's Law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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