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伤害他人身体 Grievous Bodily Harm
任何人如果有意要或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他便犯了伤害他人身体罪。
伤害他人身体的程度有轻重之分。法律上规定,以下的伤害是特别严重的。
1. 阉割,或者致使性能力丧失
2. 永久性致使他人盲眼。
3. 永久性致使他人耳聋。
4. 任何器官或身体关节功能上的丧失
5. 毁容
6. 骨骼断裂, 移位
7. 对生命造成威胁。
8. 连续二十天身体处于极大的痛苦中。
普通的伤害他人身体罪可以被判监一年,而特别严重的伤害他人身体罪则可被判监7年,分别是很大的。
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刑固然需要动机与行动并存,然而,如果动机所预设的伤害,跟实际所造成的伤害不吻合,法律会怎么判呢?下面的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
小刚素来妒嫉皮皮英俊。一天,小刚重重地往皮皮的脸上挥了一拳,希望让皮皮毁容,从此变成一个丑八怪。不料,这一拳并没有造成皮皮毁容。然而,皮皮确实因此吃了苦头,因为他的身体连续二十天内身体非常疼痛,被折磨得死去活来。请问,小刚有罪吗?
判决
虽然小刚所设想的的严重伤害(毁容)最终并没有发生,然而,另一个严重伤害却铸成了(连续二十天身体处于极大的痛苦中),因此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罪名成立。伤害的形式也许不同,伤害的本质基本上是一样的。
执法人员如果为了套取口供而对嫌犯的身体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这便是滥用职权,这绝对是非法的。
案例(二)
一个警察为了威逼某某嫌犯承认犯下抢劫罪,对这个嫌犯拳打脚踢,百般折磨。请问警察犯了什么法?
判决
警察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名成立。
Sunday, 13 Jan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4: Grievous Bodily Harm
Posted by
P E P P Y
at
12:04
Labels: Peppy's Law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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