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唆犯罪 Abetment I
教唆犯可以是以欺骗的性质来误导某人犯罪。
案例一
一个警察甲获得了逮捕令,要捉拿乙归案。小文明明知道小佳不是嫌犯乙,不过小文却故意误导警察甲,让他以为小佳就是嫌犯。结果,警察甲错误地逮捕了无辜的小佳。请问小文有罪吗?
判决
小文误导警察逮捕错了人,属于教唆犯罪的一种形式,有罪。
教唆犯一旦鼓吹,并尝试诱导了某某人犯案,不管这个人最终有没有作出犯法的行为,教唆的罪名仍然是成立的。
案例二
皮皮告诉小旦,小佳的皮包存有五千块钱,希望小旦能把皮包弄到手,两人就能平分偷来的钱。不过,小旦为人耿直,没有听从皮皮的诱导去偷钱。请问,皮皮的教唆罪名成立吗?
判決
皮皮教唆的行为与动机都有,无论小佳有没有付诸行动,都无法改变皮皮教唆他人犯罪的事实。
教唆犯也许会利用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来犯案,因为这些人的行为是不能被判刑的。法律不会姑息这类的教唆犯。
案例三
宗伟恨透了他的姐夫,想把他杀掉。一天,他诱导姐夫的九岁儿子往他爸爸的饮料下毒,结果姐夫中毒死亡。宗伟以为小孩杀人,就算被抓到,也不能定罪,这个杀人计划是在太妙了。果真如此吗?
判决
小孩固然无罪,然而宗伟的教唆罪名成立。事实上,宗伟的教唆导致了一个人中毒死亡,因此宗伟可以被判死刑。
下星期,我们再谈谈教唆犯罪的另一情况:同谋,帮凶。
Tuesday, 4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9: Abettment I
Posted by
P E P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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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Labels: Peppy's Law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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