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集会 Unlawful assembly.
根据我国的法律,某些性质的集会,只要超过5个人就算是非法集会。
以下性质的集会会被当作非法集会:-
1) 企图以犯罪或屋里行为威聂执法者;
2) 企图阻碍任何法律的执行;
3) 企图进行非法活动或刑事侵犯;
4) 企图以非法武力行为占据私人产业或阻碍公共交通或阻碍其他人使用水源。
假如一个集会在开始时是合法集会,但过后因某些情况而有了上述非法集会的性质,则可被当作非法集会来处理。
案例:
一个合法的和平请愿在开始时并没问题,但过后请愿参与者开始沿途挂上一些宣传的布条。市政局官员因请愿参与者没有申请执照而要求他们除下布条,但参与者不肯,而双方开始展开争执。最后这些合法集会参与者被执法人员捉走了。
当一个人身处于非法集会之中,即使他并不是一开始就主动参与集会,但只要他察觉自己处于机会的行列而不自动离开集会的人群,那么他会被当成非法集会的一份子。参与非法集会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半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当一个集会在未开始前已是不被批准的,或在开始后演变成非法集会,而参与者明知道是非法集会仍选择参与或继续参与,那么一旦罪成他可能会被判监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一个人若本身没有参与非法集会,但他涉及鼓励或聘请其他人参与非法集会,那么他也可被当成是非法集会的参与者。
Friday, 28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32: Illegal Assem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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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1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31: Abettment III

教唆犯罪 (三)Abetment III
如果同谋们计划了一起罪案,结果在实施的过程中,另一个不在计划中的罪案发生了,那么同谋们很可能需要对这个意外的罪案负责。
是否需要负责的标准是:罪案A和罪案B有没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如果有,即使罪案B不在原计划里面,同谋们都必须都罪案A和罪案B负责。
案例一
A 诱导一个小孩,让他向Z的食物里下毒。A准备好毒药,交给小孩下毒手。小孩一时大意,不小心将毒药错放到Y的食物里。Y中毒身亡。其实A要杀的对象不是Y,可是Y却无辜牺牲了。请问,A必须对Y的死负责吗?
判决
虽然A没有要杀Y的意图,然而A诱导小孩杀人的意图明确,动机和行动都有。这个犯罪行动既然由小孩来执行,杀错人的可能性是可以预见的。因此,A必须对Y的死负责,可以被判死刑。
案例二
A被解雇,非常痛恨他的老板Z.于是A跟B商量,要B帮忙纵火,烧掉Z的住宅。B在纵火前,突然起了贪念,进行偷窃。钱弄到手后,才把屋子给一把火烧了。请问,A必须对B的偷窃行为负责吗?
判决
A和B共谋纵火,却没有计划偷窃。两者没有联系。可以说,偷窃是B自己进行的另一个罪案。A必须面对纵火的指控,却无需对偷窃负责。
案例三
A怂恿B和C闯入某住宅进行洗劫。A还特地为他们两人提供了两把手枪。当B和C闯入屋内的时候,遭到屋主Z的反抗。一轮打斗过后,B开枪打死了屋主。请问,A必须对Z的死负责吗?
判决
既然A买了抢,A理应料到会有人死伤。因此,屋主的死跟A有着因果关系。不管A当初的计划中有没有要把屋主干掉,A都必须对屋主的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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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10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30: Abettment II

教唆犯罪 (二)Abetment II
一个人出了坏主意,另一个人去执行,两人都有罪。他们可能是同谋,也可能是帮凶的关系。
案例(一)
皮皮驾车超速,被交警停了下来。皮皮不想还罚单那么麻烦,于是主动提议贿赂交警。交警同意,私自收取贿款,让皮皮离开。交警明显犯了贪污罪。请问皮皮有罪吗?
判决
皮皮怂恿交警贪污,算是共犯,有罪。
一般的观念是,同谋都是互相认识的,有交情的,实际情况并分如此。
怂恿他人去怂恿他人犯案,一样有罪。
案例(二)
A怂恿B去怂恿C把Z干掉。B同意,跟C谈,希望C能够帮忙杀掉Z. 结果C真的动手开枪把Z射死. 请问,B有何罪?A没有直接怂恿C动手,A又有何罪?
判决
A,B,C 三人都是同谋的关系,一样面对谋杀的指控。
同谋不一定都认识对方的。
案例(三)
A和B一起商量一个计划要毒死Z。讨论的结果是,A会负责下毒手,而B则负责将毒药弄到手。B跟他的一个朋友C谈谈,希望C能够帮忙提供毒药。B也很坦白地告诉他毒药的用途,只是没有透露A的名字。C同意了,并设法弄来了毒药。A最终用了这些毒药,把Z杀死了。C从来就没见过A,也没有参与讨论毒死Z的话题。请问C算是同谋吗?C需要对Z的死负责吗?
判决
虽然C没有参与A和B当初的计划讨论,也不认识A,但是C知道毒药的用途,而且,C也同意帮忙获取毒药。因此,C作为一个帮凶,必须对Z的死负责。他们三个人都可能面临谋杀的指控。
虽然说同谋们都有罪,可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发展,每个人的刑事责任不尽相同。下星期我们会着重谈谈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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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4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9: Abettment I

教唆犯罪 Abetment I
教唆犯可以是以欺骗的性质来误导某人犯罪。
案例一
一个警察甲获得了逮捕令,要捉拿乙归案。小文明明知道小佳不是嫌犯乙,不过小文却故意误导警察甲,让他以为小佳就是嫌犯。结果,警察甲错误地逮捕了无辜的小佳。请问小文有罪吗?
判决
小文误导警察逮捕错了人,属于教唆犯罪的一种形式,有罪。
教唆犯一旦鼓吹,并尝试诱导了某某人犯案,不管这个人最终有没有作出犯法的行为,教唆的罪名仍然是成立的。
案例二
皮皮告诉小旦,小佳的皮包存有五千块钱,希望小旦能把皮包弄到手,两人就能平分偷来的钱。不过,小旦为人耿直,没有听从皮皮的诱导去偷钱。请问,皮皮的教唆罪名成立吗?
判決
皮皮教唆的行为与动机都有,无论小佳有没有付诸行动,都无法改变皮皮教唆他人犯罪的事实。
教唆犯也许会利用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来犯案,因为这些人的行为是不能被判刑的。法律不会姑息这类的教唆犯。
案例三
宗伟恨透了他的姐夫,想把他杀掉。一天,他诱导姐夫的九岁儿子往他爸爸的饮料下毒,结果姐夫中毒死亡。宗伟以为小孩杀人,就算被抓到,也不能定罪,这个杀人计划是在太妙了。果真如此吗?
判决
小孩固然无罪,然而宗伟的教唆罪名成立。事实上,宗伟的教唆导致了一个人中毒死亡,因此宗伟可以被判死刑。
下星期,我们再谈谈教唆犯罪的另一情况:同谋,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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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3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8: Child Criminal

小孩犯罪
在法律上,18岁以下的人算是孩童。凡是孩童涉及犯罪活动,在法律上会因为孩童不同的年龄而有不同的待遇。
10岁以下的小童:
法律规定10岁以下的小童是不会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的。
10岁以上但12岁以下的小童:
法律规定这个年龄层的小孩只要还未到达足够成熟的心智,来理解和判断他的犯罪行为之本质和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则不能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
12岁以上但14岁以下的小童:
这个年龄层的小童可以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但审判必须在儿童法庭内进行,并不能通过媒体公布出来。小童一旦被定罪,则有三种刑罚。第一,戴罪守行,自行悔改;第二,进入守行院接受管制;第三,进入感化院。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刑罚,刑罚的期限不能超过18岁。过了18岁,犯罪的小童即必须恢复自由。
14岁以上但18一下的小童:
这个年龄层的小童可以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但审判必须在儿童法庭内进行,并不能通过媒体公布出来。小童一旦被定罪,则有四种刑罚。前三种刑罚与14岁以下的刑罚相同,第四种刑法是送入亨利感化院。进入亨利感化院的孩童可被监禁最长至孩童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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