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25 Nov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7: Limit of Punishment


刑罚的限制
Limit of Punishment

当一个罪行是由多个重复的犯罪动作所构成的,而每一个相同的犯罪动作也可以构成独立的罪刑的话,犯人不会重复多次被告同一种罪刑,除非法律明文规定这种罪刑可以多次重叠。

当一个罪刑是由多个不同的犯罪动作所构成的,而每一个犯罪动作都可以构成各不相同的独立罪刑,犯人虽然会被告多个罪刑,但是判刑的时候只选此一系列罪刑中,最严重的刑罚来执行。



案例一:
皮皮被变态狂用藤条鞭打了100下,受了重伤。后来变态狂被绳之以法,控上法庭。皮皮于是趁机报仇,要求检控官告变态狂100条伤人罪,因为他打了皮皮100鞭。每条伤人罪都可被判坐牢最高1年,100条控状则可判变态狂坐100年监狱。请问皮皮的如意算盘打得响吗?

判决:
虽然变态狂鞭打皮皮100下,每一鞭都可构成伤人罪,但是由于100次鞭打是属于重复犯罪动作,因此只能算是一个罪行。最高刑罚只可达1年。

案例二:
变态狂捉着皮皮鞭打时,看到小蛋站在一旁观看,于是顺便捉小蛋来鞭打一番。请问变态狂会被告两条伤人罪吗?

判决:
会的。因为这样算是两个分别对不同的受害者进行的罪行。

案例三:
皮皮在路上散步遇到变态狂。变态狂强行掳走皮皮,将它软禁起来并向小蛋索取赎金。后来变态狂被捉了起来,被告绑架和非法监禁两条刑法。请问两条罪行的刑罚可以加起来,延长监禁变态狂的时间吗?

判决:
不能。法官只能针对绑票罪定刑,因为绑票罪的刑罚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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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0 Nov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6: General Exceptions to Crime


以下的一些情况,看起来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但是没有犯罪意图,算不上犯罪。


双方同意进行的合法打斗,不是罪行。

案例一
一天,皮皮跟小旦兴致勃勃地决定来一场剑击比赛。他们到体育馆去,根据国际剑击赛的规则,堂堂正正地来一场打斗。小旦的剑法凌厉,皮皮不慎受伤。请问小旦可被控伤人罪吗?

判决
剑击赛是双方同意进行的,双方应当都了解打斗带有一定风险。小旦要以剑法取胜,没有蓄意伤害皮皮,小旦无罪。

本意良好的伤害性行为,不是罪行。

案例二
李文的下腹剧痛半年,非常难受,只好求助陈医生。陈医生判断李文患了胆结石,必须动手术,手术有一定的风险。陈医生征得李文的同意,便跟他动手术。结果不幸,李文死了。请问,陈医生有罪吗?

判决
如果陈医生的手术符合了一切的程序,李文之死固然遗憾,却不能怪到陈医生的头上。陈医生的本意是要医人,无伤人的意图,无罪。

案例三
如果医生没有取的病人或其家人的同意,而擅自跟病人动手术呢?
一天晚上,陈医生路过一个瘫在路边的小孩。小孩看来被撞倒了,大量失血。陈医生没有时间征询小孩父母的同意,马上跟他动手术,切除两个脚趾,跟他止血。请问陈医生有罪吗?

判决
陈医生本意是要救人,虽然没有得到小孩父母的同意,然而当时情况紧急,陈医生必须这么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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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1 Nov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5: Intoxication


醉态的辩护 (Intoxication)


人的脑袋会有不清醒的时候。法律上定义,一个人由于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下而处于的状态统称为醉态。醉态可以影响一个人理性判断。因此,醉态可以作为一个犯案者辩护的理由,以减轻罪行,或者争取无罪。



案例一
皮皮在路上行走, 遇上一辆卡车。卡车停了下来,司机表示愿意载皮皮一程。不料,卡车刚开出小镇不久,卡车司机便逼迫皮皮喝下一杯饮料,企图让皮皮晕倒,以洗劫皮皮。皮皮喝下饮料后,失去理智,性情大变,在没有主观意识的情况下,把司机杀掉。请问皮皮可被控谋杀吗?

判决
皮皮因为受胁迫而陷入醉态,这叫着非自愿醉态。一般上,非自愿醉态下所造成的任何破坏,伤害,都属于无意识的行为,不存在犯罪意图,无罪。

案例二
小佳想要抢劫银行,但是胆量不够。为了壮壮胆,翻案前,他喝下了一杯威士忌酒。因此,小佳是在醉态的情况下干下了不法行径,请问他有罪吗?

判决
这叫作这自愿醉态。犯罪意图明确,是有罪的。

案例三
小佳跟丽丽在酒吧邂逅,两人一整晚在一块聊天,喝酒。酒吧打烊后,丽丽同意到小佳的公寓去。小佳脱掉丽丽的衣服,企图跟她发生性关系。丽丽高声呼叫,被一个路过的警察听见。警察破门而入,以蓄意强奸的罪名逮捕了小佳。请问小佳有罪吗?

判决
一般上,醉酒乱性,并不能用作开脱罪名的一个理由,除非有证据显示小佳已经醉倒,不省人事,根本丧失性爱的能力。不然,小佳会被认定他有能力去辨别女性拒绝性交的意愿,因此,企图强奸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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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9 Nov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4: Choosing Lesser Evil


较小恶原则 Choosing Lesser Evil

如果一个人面对一个两难的局面,被迫作出某种可能造成伤害的举动,以避免另一个更大的伤害,那么这个人是无罪的。


案例一
一辆舰艇在海上行驶着。时值冬天,非常大雾,突然间舰艇船长看见两百米以外的前方有一艘载着二三十人的船,他必须赶紧改道。同时,他意识到如果他改道,很有可能会撞上另一辆载着两个人的小渔船。情急之下,他选择改道,以避免对二三十人造成伤害。如果不幸小渔船被撞翻了,请问监听船长有罪吗?

答案
船长改道的意图是要避免造成更严重的伤亡,而不是要毁掉小渔船。既然他没有犯罪的意图,无罪。

案例二
一天晚上,一排木屋烧了起来,火势猛烈。皮皮看到情况如此危急,选择将其中一间木屋推倒,以防火势蔓延。请问,皮皮推倒木屋的行为,有罪吗?

答案
皮皮没有犯罪意图,无罪。

案例三
一对连体婴共用一个心脏。玲玲有完整的器官,莉莉没有自己的肾脏和肝。根据医生的判断,如果不动手术,两个女婴活不过三岁。如果要分割,莉莉没有生存的机会。请问,如果手术进行了,终结了莉莉的性命,医生有罪吗?

答案
不动手术,两人都活不过三岁。医生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牺牲了莉莉,以挽救玲玲,当然无罪。

此法律关系到伦理两难的问题,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法律的条文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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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5 Nov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3: Exceptions To Murder


谋杀篇(三): 其他例外 Exceptions to Murder

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不一定是谋杀。

自卫杀人不算是谋杀。


案例一
小佳虽然年纪不轻了,却童心未泯,拿起马鞭,欲往皮皮的身上抽。皮皮面对突如其来的鞭打,本能地害怕起来,随即掏出手枪向小佳开了一枪。小佳被打死了。皮皮枪击的行为是面对攻击的情况下而展开的,属于自我保护,不能判定为谋杀。

公务员为了执行任务,如果造成意外的死亡,属于公务的一部分,不算谋杀。

案例二
小康是一个警察。有一天他碰上几个凶悍的歹徒,双方对峙着。由于歹徒要挟着一个受了伤的人质,情况非常危急。小康眼见人质血流如注,决定要冒险一搏。他瞄准人质的头部,开了一枪,结果不幸将人质射死了。小康的出发点是要保护人质,虽然最终事与愿违,却不能算是谋杀。

诱导或协助十八岁以上的人自杀,不算谋杀。

案例三
老李人到中年,生意失败,妻离子散,万念俱灰。老李联络上他的一个旧同学陈医生,希望能够得到他的帮助,脱离人世。陈医生给了老李一瓶毒药。老李写了绝书,交代了自杀的理由,便吃下毒药,最终气绝身亡。虽然陈医生是帮凶,但是老李的自杀是自愿的,于是从法律的观点看来,陈医生并不是谋杀犯。然而,如果自杀的不是老李,而是一个十八岁以下的小伙子,那么陈医生就跟谋杀罪扯上边了。

激情杀人,不算某杀。

案例四:
一男一女发生了口角,激烈地争吵起来。女生不断火上加油,男的一时间怒火攻心,失去了理智,狠狠地用刀捅了女生一下,把她杀了。很显然,这个杀人行为并不是蓄谋已久的,严格来说构不成谋杀的罪名。

以上种种情况,至多只能说是误杀,离开谋杀的范畴还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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