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30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0: Double Jeopardy


双重为难 Double Jeopardy

一个嫌犯如果被定罪或被裁定无罪后,控方不能够以同样的罪名再一次提控嫌犯。


案例一
皮皮被控偷窃。法庭经过一轮审讯,裁定他无罪。若干年后,控方想到其他的论点,想要以同一个罪名 (偷窃)再一次起诉他。请问这行得通吗?

判决
答案是不。法庭不能以同样的罪名审讯皮皮两次。

案例二
大头被控谋杀。由于证据不足,法庭只好裁定他杀人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三个月后,死者家属所雇佣的私家侦探发现一个惊人的事实 :死者身上的皮包,有一天在大头家门外的垃圾桶内寻获。控方想要以偷窃罪名再一次起诉他。请问这行得通吗?

判决
答案是可以的,因为谋杀与偷窃是不同的罪名。大头虽然没有杀人,却不代表他没有偷窃。

案例三
大头由于一桩买卖跟小佳起了纷争。后来争吵越来越激烈,盛怒之下,大头打了小佳的头部好几拳。小佳被打得吐血。大头被控严重伤人,罪名成立,坐牢五年。大头入狱不久后,小佳内伤恶化,死了。请问控方可以起诉大头谋杀吗?

判决
答案是肯定的,由于小佳的情况恶化,大头所犯下的罪名也因而跟着改变。不同的罪名当然可以再一次将大头带上法庭,审判,定罪。

当然,此法律也有例外的地方。比如说,当一个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被法官宣布为审讯无效的时候,一切的法律程序必需从头再来,当事人可以重新被提控,再一次受审。又或者,高等法院认为初等法院的裁决有问题,因为有证据显示当事人曾经贿赂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再次以同一个罪名来审判被告是被允许的。

另外,也必须指出,同样一个案件,在民事法的架构下被提控,跟在刑事法的架构下被提控,是可以分开进行的。关于这点,最著名的例子是轰动美国一时的O.J.Simpson 案件。O.J.Simpson被控谋杀,是在刑事法的架构下进行的,结果无罪释放。后来死者的亲戚追讨赔偿(Wrongful death claim),是在民事法的架构下进行的,结果O.J.Simpson败诉。前者意味着他没有杀人,后者意味着他杀了人,看似矛盾,其实是体现了法律精确的精神。说到底,是否谋杀,跟有没有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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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29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19: Egg Shell Thin Skull Rule



蛋壳脑袋理论 Egg Shell Thin Skull Rule

在众多的法律原则之中,有一条的名字特别有趣,被称为蛋壳脑袋理论。如果你轻轻地刮了一个人一巴掌,而碰巧他的脑袋软如蛋壳,结果他头破血流,最终毙命,那么你就必须对他的死负责。法律要求我们必须接受每个个体的特征,即使受害人的体质不正常或过于脆弱,如头盖骨薄如蛋壳,嫌犯还是要对他的行为负责。




实例一
美国一八九一年的案例Vosburg v.Putney。一个十一岁的小孩,踢了一个十四岁少年的大腿几下。这个十四岁的少年的脚碰巧有旧患,不堪一击,结果成了一个跛脚。小孩辩解说,他并没有要严重伤害他的意图,谁料到那么三两下的脚踢可以让人残废?可是法官不同意。法官认为,伤害超出预计,并不是一个可以减轻罪行的一个理由。况且,伤人的行为是在学校发生的,而不是户外的草场,小孩的行为是明显不当的。小孩必须向对方作出赔偿。

实例二
1962 年发生了这么一件伤人案。两个员工起了争执,其中一个将一个烧红的铁条抛向对方,烧伤了他的皮肤。后来,伤者的伤口慢慢恶化,转为癌症,最终死亡。辩方辩解说:伤者原本已经拥有容易患癌的体质,这是攻击者始料不及的,因此,攻击者不能对伤者的死负责。法官不同意。法官凭着蛋壳脑袋理论,认为攻击者所估计的致伤程度跟案情是不相关的。关键是,攻击者当初根本不该打人。既然打了人,就必须对打人的一切连带后果负责。

实例三
不久前,新加坡有多位演员为了宣传新片,坐上开蓬车游街。突然间,有个摩托骑士向演员们丢臭蛋。不巧的是,臭蛋击中了女主角的眼睛,并刺破了她的眼角膜。腐烂的蛋汁随即流入眼球,造成严重伤害。后来经过急救,虽然不至于瞎眼,视力的完全恢复仍需一段时间。如果伤人者被提控,法官绝对不会接受“谁料到臭蛋可以严重致伤眼睛”的理由。当摩托骑士向演员抛臭蛋的那一刻,他就应当作出最坏的打算,并准备为任何的严重的后果负责。

此法律的目的是要警惕世人,必须假设每个人都是豆腐做的,任何伤人的举动,都可能导致最严重的伤害,也可能招来最严重的惩罚。受害者的任何旧患,原有的内伤,都不能用作开脱罪名的理由。动手前,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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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8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18: National Anthem



国歌法令 National Anthem


国歌的演奏是国家尊严的象征。因此在国际的会议或活动,主办当局常会演奏参与国的国歌,以表达对该国的尊敬。国歌的歌词、节奏及曲调一般上皆有法令规定,在官方场合演奏的国歌都会依随官方规定的演奏方式。



尊敬的象征

当国歌被播放或演唱时,现场所有的国民都必须肃立以示尊重。任何人只要在国歌播送时,没有肃立或特意显示不敬,将会被提控。除了被提控者有办法证明自己有充足的理由在国歌播放时,没有办法肃立或被迫做出不敬的举动,否则被举控者将被视为不尊敬国歌。

一旦罪成,有关犯法之徒将被罚款不超过1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个月。

国歌的演绎

根据我国国歌法令的规定,只有统治者和国会有权利修改国歌。自独立以来,我国在2003年和2006年两度修改国歌的节奏。

但是法令里所阐明的修改,指的是官方场合所播放的国歌。至于国歌的演绎方式,法令并没有明言管制。因此国人还是能够自由地演绎国歌。

自开国以来,已有多名艺人以自己的方式来演绎国歌,从来没有人因此而遭受提控,因为人民必须拥有权利和自由来表达自己的爱国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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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6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17: Sedition Act


煽动法令 Sedition Act

煽动法令限制了言论自由,禁止人民发表煽动煽动性言论,违犯煽动法令属于刑事罪行。煽动法令是少数将真实言论当成犯罪的法令,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此法令已经越来越具有争论性。


法令的历史:

有关煽动的立法始于英国16世纪中的伊丽莎白女王时代。据称煽动法令袮补了军法和叛国法的不足。军法管制了普通百姓,叛国法管制贵族和宗教组织,而煽动法管制的是知识分子。

全球趋势:

虽然说世界各国都有立法管制煽动言论,但是我国与新加坡是少数经常动用煽动法令的国家。

美国的煽动法令只在国家处于战争的状态中,才会被启用。加拿大最后一个在煽动法令下被起诉的案件是在60多年前。纽西兰是在2006年才第一次以煽动法令提控嫌犯,而在2007年国会即已提议立法废除煽动法令。澳洲的煽动法令主要是管制恐怖份子。

马来西亚的煽动法令:

煽动法令下的罪行属于刑事罪行,控方必须在法庭上需提出证据指控被告。根据1948年大马煽动法令,“煽动”意指具“有煽动倾向”的语言、文字、印刷品等等,而“煽动倾向”包含憎恨统治者、以非法手段推翻政府、憎恨和藐视法庭等六项诠释。在六项诠释之中,最常被引用的条款分别是:

第1(d)条款:在公民之间制造憎恨和不满。
第1(e)条款:在不同种族或不同阶级人民间鼓动不良气氛和制造鄙视。
第1(f)条款:质疑《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第153条款或第181条款赋予的权利、地位、特权、统治权、特赦权,也就是俗称的“马来人/土著特权”。

在此法令之下,嫌犯作出煽动性言论时的意图和言论的真实性,与本法令的犯罪无关。也就是说,即使发言人一最诚恳的心发表出一些事实,最终他也可能被定罪。

例外:
1. 国会议员特权,国会议员在国会上发表的任何言论都是有豁免权的。
2. 为了改善国家政策而中途提及的煽动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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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9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16: Hearsay Evidence


传闻证供(Hearsay Evidence)

传闻证供指的是一个第三者在庭外说的话,被听者在庭内引述出来,以印证谈话内容的真伪。这种证供一般上不被法庭所接受,那是因为传闻证供被捏造和篡改的风险非常高。加上那第三者因为没有被传召上庭问话,传闻证供因此非常不可靠。


说明:
皮皮:“小蛋告诉我,张柏芝昨天生了双胞胎哦!”。由于小蛋没有在场,因此谈话中的内容“张柏芝昨天生了双胞胎”乃为传闻证供。

在一般的情况下,传闻证供是不被接受的,但是法律允许在一下几种情况下,接受传闻证供。

例外一:
当传闻证供被引述时,不是为了证明谈话内容,而是为了证明谈话曾经发生过。

说明:
皮皮和小蛋被恐怖份子捉了,恐怖份子威胁皮皮说:“假如你要吃饭,就必须殴打小蛋。”皮皮因为肚子饿,只好打了小蛋一下。过后两人平安获救,小蛋控告皮皮殴打他。皮皮辩护说他打小蛋是因为受到恐怖份子的威逼,因此不能被定罪。审讯时,皮皮引述恐怖份子的谈话,小蛋的律师反对有关引述,因为那是传闻证供,恐怖份子没有出庭供证,因此不能被接受。

判决:
皮皮引述恐怖份子的谈话,并不是为了证明恐怖份子谈话的内容。有关谈话内容是,“假如你要吃饭,就必须殴打小蛋”。法庭并没有兴趣知道,假如皮皮没有殴打小蛋,恐怖份子是否真的会拒绝让皮皮吃饭。法庭要知道的是,恐怖份子是否曾经这样说过,而造成皮皮受到威逼就范。因此,有关谈话不是传闻证供,能够被接受成为证据。

例外二:
传闻证供被引述时,是为了证明证人的思想状况。

说明:
皮皮向亲戚买了一批价格廉宜的脚车,结果被发现是贼赃,因此因收藏贼赃而被控上法庭。皮皮的辩护是,当他购买那批脚车时,他的亲戚说:“大家是亲戚,而且这批脚车是我的工厂卖不出的囤货,就便宜点卖给你吧。”。由于皮皮的亲戚潜逃了,没有上庭,主控官反对法庭接受有关传闻证供。

判决:
有关传闻证供是为了证明皮皮相信卖者因为是他的亲戚,及有关脚车是卖不出的囤货,因此才便宜地卖给皮皮。而不是证明有关脚车是否真的是卖不出的囤货。因此可以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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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15: Impartiality of Judge


法官的公正廉明 (Impartiality of a Judge)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客观,中立的精神,以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案例一
有个法官在审讯一宗合约官司之前,已经清楚知道被告是自己的表弟。他并没有避嫌,仍然坚持审讯案件,最终宣判被告无罪。无论他下判的时候是否存有私心,他的判决已经受到严重质疑。其实,这个法官应该在开庭前跟双方律师交待清楚,最好自动退出此案件。

案例二
有一宗谋杀案件,轰动全城,媒体高度报导。有一天,一位记者竟然拍摄到法官跟控方律师打网球的照片,立刻在报上发表,人人哗然,议论纷纷。大众都在质疑:案件还在审讯之中,为什么法官可以私下跟其中一方的律师交往呢?他们之间有没有什么秘密协议呢?事实上,法官本身应该清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案例三
在一个西方国家,有一个华人厨师被控上法庭。这个厨师作证时,不断地说这个“鬼佬”如何如何陷害他。法官身为一个白种人,虽然对于“鬼佬”这个叫法本能地感到不舒服,但是他丝毫没有因为这个不妥当的叫法而对厨师有任何偏见。他很清楚,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当事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等因素,会影响当事人的言语习惯。法官必须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
现今的一些大案,往往牵涉到许多无形的政治压力,舆论压力。外来的压力越大,法官的独立思考越显得重要。法官是社会上最高的仲裁者,影响力很大。我们必须以最高的职业标准来要求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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