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20 August 2007

Peppy's Law Class 14: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任何人被法官定罪之前,都应当是被认为无罪的。举证的责任在控方。这是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



为什么要先假设一个人无罪呢?因为,有罪推论会让一些有私人恩怨的人作出不真实的指控,以陷害敌人。其次,从逻辑上来说,有罪推论也说不通。比如说,如果你被控谋杀,你本身就必须提出不在场证据。如果事发当晚你一个人在家看电视呢?没有人证,你百口莫辩,却又被设定有罪,这是十分荒谬的。

法律将举证的责任交给控方,要求很严格:控方必须要举出「无合理的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证据来证实被告有罪。下面的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
大头被控劫杀一个老妇,因为事发当晚有人看见大头路过现场。其次,控方指出,大头曾经犯下偷窃的罪案,人性极其恶劣。第三,警方发现他的行迹时,大头立刻掉头逃跑,分明是做贼心虚。最后,大头的身上还搜出一把短刀。结果,法官宣判大头无罪,因为法官认为控方的指控充满疑点。比如说,老妇的伤口不太可能是短刀造成的。还有,短刀上也没有发现老妇的DNA。大头虽然在案发现场附近出没,但是瓜田李下,这完全可以是一个巧合。这便是一个合理的疑点。

案例二
小蛋的屋友被谋杀,警方捉拿小蛋当作嫌犯问话。到了警局,大批记者包围小蛋拍照。第二天小蛋的照片上了社会新闻头条。后来小蛋因为案发时与皮皮在外喝茶,有不在场证据,被警方释放。但是因为报章的报导严重伤害了小蛋的尊严和信心,所以从此性格变得古怪孤僻。

无罪推定原则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一部分,可以说是一个普世的价值观。中国长久以来实行有罪推定,但是也已于1996年修正有关法律,确立了无罪推定的精神,跟世界的主流法律观念进一步接轨。

宁可发走1000个坏蛋,也不可冤枉了一个好人。这是无罪推论的精髓,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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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6 August 2007

Peppy's Law Class 13: The Link Of Causation




因果关系 (CAUSATION)

一个人的行为,有时候看起来非常负面,却未必是导致罪犯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必须明确,才能够将一个嫌犯定罪。


案例一
皮皮喝了几杯酒,醉醺醺地在高速公路上骑着一头牛。他的牛奔跑速度速不快不慢。突然有一个喝醉酒的酒鬼冲出路面,皮皮闪避不及,撞到了酒鬼。请问皮皮必须对被撞伤的酒鬼负责吗?

判决
醉酒驾驶是犯法的。然而,这个危险驾驶的犯法行为并不是导致酒鬼受伤的原因。无论皮皮当时是否喝了酒,也很难可以在高速公路及时停止牛的奔跑,以避开一个突然冲出路面的人。皮皮可以被控醉酒驾驶,却无需对酒鬼的受伤负上任何责任。

案例二
小明发现了小华跟自己的妻子偷情的事实,非常愤怒,动起了杀机。小明偷偷在小华家的水管灌入水银,想把小华毒死。第二日,小华果然死了。法医的检验结果是,小华虽然中毒,但是不足以将小华杀死。真正的死因是心脏病。请问小明有罪吗?

判决
小明虽然有谋杀小华的动机,也付诸行动,但是他的行动(下毒)并不是导致小华死亡的原因。小明可以被控蓄意谋杀,却不能被控谋杀。然而,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显示心脏病是水银毒引发的,情况马上改变,小明必须对小华的死负责。

案例三
小明发现了小华跟自己的妻子偷情的事实,非常愤怒,将小华重重地打了一顿。小华被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被闪电击毙。请问小明对小华的死有责任吗?

判决
也许有人会这么推断,因为小明打伤了小华,小华才会在那个时候经过通往医院的道路,接着被雷击毙。因此,小明必须对小华的死负责。然而,闪电的出现是不可预见的。不可预见的事情不能计算在因果关系里。小明只需要对小华被闪电击毙前所承受的体伤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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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ppy's Law Class 12: No Excessive Force For Self- Defence


正当防卫 No Excessive Force For Self- Defence

为了自卫而使用武力,本来是无可厚非的是。但是过度的武力,从法律的观点来说,是不允许的。


案例一

皮皮潜入一个私人的苹果园偷摘苹果。很不巧,被园主发现了。园主拿起石头往皮皮的身上仍。皮皮拼命逃跑,最终翻越篱笆,跳出果园。园主老羞成怒,不肯罢休,随即取出佩枪,向皮皮开了数枪,皮皮的左腿马上中弹。园主可以说是在合理地自卫吗?

判决: 皮皮已经离开果园,对园主不造成高度的威胁,因此园主的枪击是过度的,不合理的,更象是一种报仇的行为。园主被判伤人罪名成立。

案例二
被告人克莱格(Clegg)是一个在北爱尔兰值勤的士兵,他向没有在检查站停下来的一辆汽车(事实上是偷来的) 开了四枪。法官认为前三枪是为了自卫或保卫同伴而射击,但杀死人的第四枪则不是,此时车已超越士兵50英尺。

判决: 被告人在自卫过程中过 度使用过度暴力造成的杀人是谋杀,因而认定其构成谋杀罪

正当自卫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真诚地相信他自己处于一种危机当中。也许有人会问,如果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呢?

案例:
新华是一名警察。一次他在执行任务的时候,碰到了这么一个情况:匪徒在一间快餐店内挟持了人质。有一个围观的路人告诉新华匪徒拥有枪械,务必要小心。突然间,匪徒冲了出来,新华立即开枪射毙匪徒。后来发现匪徒并没有携带任何枪械,新华的防卫还属于正当的吗?

判决:
虽然新华的认知错误,匪徒并没有枪械,但是在那一刻,他真诚地相信匪徒有枪,而且真正地感觉到自己和人质处于一种高度的危机之中,他的开枪还是合理的。新华行使的武力属于正当防卫。

如何界定自卫中所使用的武力是否适度,并没有一个百分百客观的标准。法官会考虑在类似的情况下,以常理来说,一般人会如何反应。法官也承认一个自卫的人不能精细地衡量其防卫行为必要的、精确的标准。所以,如果出乎意料的伤害发生时,一个受到攻击的人仅仅实施了他真诚地、本能地认为是必要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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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1 August 2007

Peppy's Law Class 11: Actus Reus & Mens Rea


思想犯罪和行为犯罪 Actus Reus & Mens Rea

大部份的刑事罪,控方都要证明嫌犯不但在行为上犯罪(Actus Reus),而且在思想上也有犯罪的意图(Mens Rea),而且两者必须在犯罪的一刻,重叠在一起,那么嫌犯才会被判有罪。


问题一:
有一天,皮皮驾车的时候被警察截停检查路税。他在停车时不小心将车轮停在警察的脚背上。警察痛得哇哇大叫,苦求皮皮驾走他的车子。皮皮一时童心大起,假装听不到,在车里呆若木鸡。
皮皮在不小心将车子停在警察的脚上时,并没有思想上的犯罪。但是当他发现伤了警察时,他虽然有犯罪的企图,但他什么也没做,因此没有行为上的犯罪。所以由始至终,思想和行为犯罪都没有重叠,他最多也只是见死不救而已。那么照法律来讲,他应该不能被判有罪。
假如控方想告他伤人刑事罪的话,可以成功吗?

答案:
表面上看来,这可算是一个法律漏洞。皮皮看来是没有犯罪,他最多只是见死不救而已。自古以来,见死不救的人多如过江之鲫,法庭也没有意思强迫大众每次都要见义勇为。但是法律不能允许一个人,在无心造成伤害后,见死不救。也就是说,在皮皮造成伤害后而见死不救,见死不救本身就是行为上的犯罪。因此皮皮将会被判有罪。

问题二:
小明与小华吵架。小明非常生气小华,心里就萌起伤害小华的念头。两人吵架分开后分别驾车回家。小明在驾车的时候,心里想:假如可以用车撞倒小华就好了。想到这里的时候,他一不留神,车子撞倒一个行人。小明急忙下车一看,原来伤者是小华。
由于小明在撞到小华的那一刻,思想和行为犯罪都重叠在一起,在思想上,他要撞小华,在行为上,他也撞倒小华。请问可以告他蓄意吗?

答案:
不能。原因是虽然小明想要伤害小华,但是他并没有真正想要在那一刻撞伤他。因此思想犯罪和行为犯罪并不能算是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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