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23 July 2007

Pepp of the Day: New Kid in the Locked-up


My Book: Bukuku
My Country: Negaraku
My version of "Negaraku": Negaraku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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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0 July 2007

Peppy's Law Class10: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Death?


死亡的法律诠释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Death

如今,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死亡的定义,是根据大脑状态而下定论的,因为大脑的死亡是没有办法挽回的。在人脑出现不可逆转的丧失机能状态时,心脏可能还在跳动,呼吸可能还在继续,但是从法律的观点看来,这个人已经“死亡”了。



实例一
而1963年英国的Potter一案,是最早奠定了脑死亡标准的判例。Potter在一次殴斗中受了剧烈的脑损伤,医院在进行人工呼吸并征询其家属同意后,摘取了病人的一个肾脏。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打伤死者的被告提出了这样的反驳:我虽然严重伤了他,可是真正杀死他的是医生,因为他们关闭了Potter的呼吸机。你们凭什么控我谋杀?结果,由神经学和病理学专家组成的陪审团认为病人虽然还有呼吸,但是他已经脑死,宣称被告杀人罪名成立。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曾对脑死亡的概念给出比较精确的定义,即脑死亡就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这个定义被许多国家的法律采纳。

然而,如果一个植物人的脑只是局部损坏,脑干还行,这符合脑死的定义吗?如果家属希望结束他的呼吸,这合法吗?下面的实例对此问题有个交待。

实例二
有一个叫Tony Bland的英国人,在一场球赛中不幸被混乱的人群践踏,脑袋缺氧,最终成了永久性的植物人。他的大脑皮质虽然坏死了,但是脑干还可以操作。医生和家属都希望可以停止给他输送营养液,让他有尊严地离开人世。可是他们都不确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Tony不算脑死亡,却让他断了营养,形同谋杀。他们向法庭申请让Tony停止呼吸。法庭判决:Tony的脑部的功能已经失去思考能力和其他的主要功能,Tony的生命对Tony本身已经没有任何益处,因此法庭宣布Tony已经死亡。

这个判决影响深远,因为法律不再拘泥于死亡的定义,而是比较关心生命的品质。如果生命没有了品质,死亡是一个选择。

人们对于脑死,伦理,器官移植的问题,还会不断地辩论下去。死亡的法律定义,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道德观念的种种转变,也会跟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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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5 July 2007

Peppy's Law Class 9: Promotion Gimmick?


宣传手法?Promotion Gimmick?

一般上,合约的条款必须是双方都承认及接受,才可形成合约。但是有些情况,只要合约条款非常明确,以及作出承诺的一方认真地有意负担法律后果,只须一方单方面地履行合约的行为,即使合约的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也是可以形成合约的。




案例:
皮皮有一套祖传秘方,传说医治伤风非常有效。他为了赚钱,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广告,宣称一定治得好任何伤风,假如医不好的话,他愿意赔偿1000元给予顾客。皮皮为了表示诚意,甚至买了巨额的商业保险来履行这项承诺。
广告登出来后,皮皮的伤风药销量很好,令皮皮赚了大钱。但是一个星期后,所有的顾客发现皮皮的药其实没有什么功效,纷纷向皮皮索偿,要皮皮赔偿1000元。皮皮被逼得急了,就对群众说那1000元的悬赏只不过是宣传手法而已,完全没有法律效应的。顾客们听后非常生气,决定集体控告皮皮。

判决:
一般上,广告的内容并没有法律效果,顾客们看了广告对产品有兴趣,会进一步了解有关产品。在了解产品后才向商家作出购买的献议,商家在接受钱以后,买卖交易才算完成。因此表面上看来,皮皮的广告并无法律效果。皮皮也无须负责赔偿1000元。
但是,当一则广告的内容显示出商家愿意使到广告具有法律的效果,那么广告可能就会直接形成一个合约的献议,一旦消费者依据广告的条文符合条件,商家就要负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里面,皮皮的口气很大,向大众宣称医不好伤风,就会赔钱。而且还为这样的承诺,投下巨额的商业保险。因此,法庭会认为皮皮的意图明显,想要负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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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8 July 2007

Peppy Law Class 8: Anybody seen it?


正义伸张了,有人看到吗?

这是其中一个最原始的法律原则。

在法律系统里,所有的事务都尽量透明化,确保法律的执行不会与人民脱节。


说明:
皮皮有一天路经兔子国,突然间被兔子国的秘密警察捉了。秘密警察向大众宣告说,皮皮有可能是最近杀了不少人的连环杀手,因此必须被捉回去进行秘密审讯。经过秘密审讯后,秘密法庭发现原来是误会一场,判皮皮无罪释放,并要求秘密警察们向皮皮道歉。皮皮被释放后,由于审讯过程是被保密的,群众都没有办法知道内情,所以有关皮皮是连环杀手的传闻并没有平息下来。搞到皮皮最后都还是被兔子国的人讨厌。

实例一:

由古自今,所有的审讯都是公开的。任何人只要有兴趣,都可以走进法庭,参观审讯的过程。这样一来,法庭的运作和审讯的公正度,都是让大众公开检视。只要有任何不妥,大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反映出来,以确保我们的法律系统不是黑箱作业。到了现代,法庭成为各大报章采访记者的必到之处,也因为这样,我们才有机会在报章上看到那么多的有趣新闻。

实例二:
古时候的地方法庭,讲求的是人民的参与度。所以当时在法庭里,假如你看到平时在市集卖猪肉的阿伯,突然出现在主簿桌上,当起法庭人员,那也是没什么好惊讶的事。当时候,甚至连地方法庭的主审法官,都可能是没有读过法律的人。一般上地方法庭的法官,都是由地方上的名人绅士充当。这些没有读过法律的“法官”们,大部分都被奉为太平局绅(Justice of Peace “JP”)。太平局绅这个封号,从那个时候就开始被沿用,到了现代,已经失去它的原有意义了。

实例三:
陪审团制度也是这个原则的产物。我国在几十年前已经取消了陪审团制度。但是在一些西方国家,到了现在还有在用。其实陪审团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庭里的生杀大权不会被法官一人所操纵。同时也使到所有人民都有机会参与司法系统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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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3 July 2007

Peppy's Law Class 7: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法庭审讯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些重大的案件,拖上五六年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一个人就算最终获得胜诉,也往往难以弥补他在过程中所蒙受的种种金钱和时间上的损失。精神上所蒙受的种种折磨,更是难以补偿。正义如果不能及时到来,那么就谈不上什么正义。

案例一
皮皮有一天上班,不小心摔伤了。起初皮皮并不在意,以为没什么大不了,就回家休息了。后来第二天,发现情况不妙,竟然吐出血来,便赶快跟公司报告,希望以工伤的理由,获得应用的医药费。可是公司A不同意,他们质疑 :如果是工伤,为什么皮皮当天不马上报告呢?皮皮在家自己跌伤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公司A财大气粗,跟皮皮对薄公堂,反复上诉,拖上两三年。皮皮筋疲力尽,一直没有足够的金钱以寻求良好的医疗,最终虽然得到了胜诉,可是身体状况已经很糟糕了。

判决 :
也许法庭可以说维护了正义,但是对皮皮来说这种迟来的正义真是太晚了,伤害已经铸成。

案例二
有一宗强奸案审讯了七年,媒体大量报道,社会上一般都相信嫌犯是有罪的。这么多年过去了,证人的记忆已经模糊,口供已经不太一致了。因为审讯事件过长,人事的更换,一些文件也丢失了。最终,由于证据的不足,嫌犯被判无罪。

判决 :
如果嫌犯真的无罪,这七年来公众对他的歧视岂不太冤枉他了?如果嫌犯真的有罪,受害者的公道向谁讨去?审讯过长的后果,对原告或被告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事实上,如果审讯的过程过于漫长,当事人必定陷入一种无止境等待。焦虑,无助,难堪,心力交瘁,这种种的心理折磨,本身就是一种惩罚,这对当事人太不公平了。

立法要严明,执法要公正,正义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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