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唆犯罪 (三)Abetment III
如果同谋们计划了一起罪案,结果在实施的过程中,另一个不在计划中的罪案发生了,那么同谋们很可能需要对这个意外的罪案负责。
是否需要负责的标准是:罪案A和罪案B有没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如果有,即使罪案B不在原计划里面,同谋们都必须都罪案A和罪案B负责。
案例一
A 诱导一个小孩,让他向Z的食物里下毒。A准备好毒药,交给小孩下毒手。小孩一时大意,不小心将毒药错放到Y的食物里。Y中毒身亡。其实A要杀的对象不是Y,可是Y却无辜牺牲了。请问,A必须对Y的死负责吗?
判决
虽然A没有要杀Y的意图,然而A诱导小孩杀人的意图明确,动机和行动都有。这个犯罪行动既然由小孩来执行,杀错人的可能性是可以预见的。因此,A必须对Y的死负责,可以被判死刑。
案例二
A被解雇,非常痛恨他的老板Z.于是A跟B商量,要B帮忙纵火,烧掉Z的住宅。B在纵火前,突然起了贪念,进行偷窃。钱弄到手后,才把屋子给一把火烧了。请问,A必须对B的偷窃行为负责吗?
判决
A和B共谋纵火,却没有计划偷窃。两者没有联系。可以说,偷窃是B自己进行的另一个罪案。A必须面对纵火的指控,却无需对偷窃负责。
案例三
A怂恿B和C闯入某住宅进行洗劫。A还特地为他们两人提供了两把手枪。当B和C闯入屋内的时候,遭到屋主Z的反抗。一轮打斗过后,B开枪打死了屋主。请问,A必须对Z的死负责吗?
判决
既然A买了抢,A理应料到会有人死伤。因此,屋主的死跟A有着因果关系。不管A当初的计划中有没有要把屋主干掉,A都必须对屋主的死负责。
Friday, 21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31: Abettment III
Posted by
P E P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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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Labels: Peppy's Law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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