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谋杀篇(二):激怒杀人
Murder Series 2: Provocation
上一期我们谈到谋杀罪的诠释,接下来我们来谈谈谋杀罪的例外。这里所谓的例外指的是,一个人即使是意图谋杀,但是假如谋杀的情况符合以下的条件,该嫌犯的谋杀罪则不会成立,改判误杀。这一期要谈一谈谋杀罪的第一个例外,也就是被人激怒的情况下谋杀。
法律上的“激怒”与普通的激怒是有分别的。法律上的激怒的诠释是:受到重大的和突然的刺激而愤怒,并因此失去自控能力,而杀害挑衅的对象或不小心杀害到其他人。
案例一:
A激怒并挑衅B,说C在B背后说他的坏话,使到B非常生气而跑去杀了C。判决:
B的行为属于谋杀而非误杀,因为激怒杀人的受害者必须是挑衅者或不小心杀害到其他人。
案例二:
A是一名警察,并在执行人物期间逮捕了B。B对于A的逮捕感到愤怒,一时间失去控制杀了A。
判决:
B的行为属于谋杀,因为只要杀人行为是被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激怒的,就自然属于谋杀而非激怒误杀。
案例三:
B先生企图非礼A小姐,A小姐学过空手道,狠狠地将B的手打伤。A先生因为B小姐的暴力行为而被激怒,错手杀了A小姐。
判决:
B先生的杀人行为不能算是误杀。那是因为A小姐激怒B先生的原因是为了合法自卫,合法自卫的行为在法律上不算是挑衅行为。
案例四:
A动手打了B,B非常生气想要动手回击A。C这时刚好走过,把一把刀递交给B,B于是上前杀了A。
判决:
B的杀人行为属于激怒误杀,因为是A先动手打人。C将刀子给了B,属于辅助杀人,因此C的谋杀罪名成立。
Monday, 15 Octo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2: Defence of Provocation
Posted by
P E P P Y
at
08:26
Labels: Peppy's Law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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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omments:
案例三提到的合法自衛是怎麼定義呢?
^0^
這邊天氣變冷了
突然好懷念馬來西亞的天氣
希望過年有時間回去走走
我中學時後的同學和朋友幾乎都失去了聯絡
你呢?還有跟你同學和朋友保持聯絡嗎?
倘若A小姐為自衛而錯殺B先生呢?
辅助杀人也算是谋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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