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1 June 2008

Peppy's Law Class 56: OFFENCES RELATING TO RELIGION


有关宗教的刑罚(OFFENCES RELATING TO RELIGION)

任何人如果破坏膜拜的地方,神圣的物件,以羞辱某某人的宗教,是有罪的。


案例(1)
某某宗教团体有数百人在一个体育馆内进行祈祷,个个神情肃穆,非常投入。突然,有一个人冲上台上高声喊叫,发表某些奇怪的言论,企图阻止祈祷活动的顺利进行。请问,这跟人有罪吗?
判决
骚扰宗教集会是有罪的。
案例(2)
如果以上案例的主角辩护说,他所做的一切,其实是忠实地根据该教的教义进行的。众人皆醉我独醒,他认为只有他正确地诠释教义,因此他有义务告诉大家真相。所以,他认为他没有对该教不尊敬,只是跟大家的理解不一样。这个辩护行得通吗?
判决
行不通。个人对宗教的诠释是无法开脱亵渎宗教的罪名的。如果诠释上有争论,法庭也只会采纳该教权威人士的意见。
案例(3)
在某一个坟场,聚集了一群人,正在进行一个下葬仪式。忽然间,明华大笑起来,并高声说道,”如果神灵有灵,他也不用英年早逝,你们在浪费时间“。葬礼上个个又生气,又伤心,死者家属尤其感到伤害。明华有罪吗?
判决
捣乱葬礼,羞辱他人宗教,是有罪的。
案例(4)
宗明对于路过的一群僧侣出示一些美女的照片,想要看看这些僧侣是不是六根清净,完全对美女不动心。他一边出示照片,还一边说出一些十分下流的语言,极尽挑逗,卖弄色情。
判决
宗明对僧侣不敬,出示的物件,脱口的话语,都亵渎了僧侣的宗教,有罪。
案例(5)
陈先生是某某著名宗教人士。他在一个宗教场合上发表演说。他的言论是在挑另一个宗教的毛病,有系统地进行诋毁,请问这有罪吗?
判决
任何人如果挑起宗教上的争端,制造仇恨,社会的分裂,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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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4 June 2008

Peppy's Law Class 55: Consipiracy


阴谋论 (CONSPIRACY)
上个星期我们谈到企图犯罪。其实有一种特别类型的企图犯罪,特别有名,那就是阴谋罪。所谓的阴谋罪,就是两个或以上的人,达成了一个协议或构思,计划要做一些犯法的事情。真正的罪案还未发生,但是协议有了,这已经是一种违法的活动。



案例(1)
大傻,小刀,跟飞机三个人情同手足,常常在一起出没。有一天,他们策划好要打劫一家银行,把路线,干案的时间,对待人质的方法,都讨论的清清楚楚。可是警方接到线索,将他们逮捕。请问,他们的同谋罪成立吗?

判决
三个人一起策划打劫的各种细节,虽然打劫还未发生,但是打劫的协议已经达成,因此同谋罪成立。

案例(2)
小强跟大华两个人烂赌成性。一天,他们俩越好了一同到一家地下赌场玩两手。请问,他们是不是犯了同谋罪?

判决
同谋罪要求一种协调好,并有一定危害性的组合行动。当两个或以上的人在商讨利用各自的技能,分工合作,互补长短,那产生的危害是更大的。然而,小强跟大华一同去非法赌博并不是一个协调好的犯罪活动,他们两个人一起赌博跟各自去赌博所产生的影响是没有分别的。因此,他们不是同谋罪犯。

案例(3)
明仁跟太太两个人策划好要把没有给钱的东西运出百货市场,结果被闭路电视拍了下来。有关人员马上拦截。请问,他们是不是同谋罪犯?

判决
同谋罪犯不能用在夫妻身上。如果他们已经有所行动,比如,将货品的条码标签撕掉,那么也许他们可以被控企图偷窃。

案例(4)
皮皮跟小蛋在一起讨论,要打劫一所银行,以将抢来的钱分发给水深火热的灾民。请问他们有罪吗?

判决
用不合法的行动,来达到合法甚至是高尚的目的,仍然是不合法的。皮皮跟小蛋的同谋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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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8 May 2008

Peppy's Law Class 54: Attempts


企图犯罪 (ATTEMPTS TO COMMIT OFFENCES)
任何人如果企图犯罪,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因受到阻碍而没有成功 ,可被控企图犯罪。

虽然真正的罪案没有发生,但是意图,行动都具备了,这就成了另一种罪名。企图犯罪的刑罚虽然不比原本要实行的罪案来的重,然而,仍然是要判刑的。



案例(1)
皮皮潜入小蛋的家,企图偷取小蛋珍藏的一些性感照片。皮皮费了一番功夫,打开了一个小木箱,结果发现照片已经不在了。皮皮并没有偷到照片,请问他有罪吗。

判决
首先,皮皮犯下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虽然皮皮并没有偷到照片,但是他企图这么做,因此企图偷窃的罪名成立。

案例(2)
大强是一名扒手。有一天,他企图在一个挤满人的巴士里下手。他锁定一个孕妇为目标后,正要行动,然而,他马上被一个暗探察觉,并制止了。暗探担心孕妇的安危,不想有任何意外发生,于是逮捕小偷避免了罪案的发生。请问小强有罪吗?

判决
大强的偷窃罪名虽然不成立,但是企图偷窃的罪名成立。

案例(3)
建文举起枪,对着老王,拉开板门,企图将他射死。不巧的是,原来子弹用完了,老王逃过一劫。建文有罪吗?

判决
建文的枪没子弹,根本无法谋杀老王。但是,他的企图谋杀罪是成立的。

案例(4)
一群人准备好要洗劫一间银行。他们全副武装,开车到银行后,却惊呆了。原来银行发生火灾。请问,他们可被控企图抢劫吗?

判决
这个案例各国的标准不一。第一种判法是,由于银行火灾了,抢劫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进行的罪案。既然罪案不可能发生,也就不存在企图犯罪的可能。第二种判罚,不可能(impossibility)不能作为一种辩护,既然匪徒都已经准备好武器,并开车到银行,这证明意图行动都有了,因此企图抢劫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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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1 May 2008

Peppy's Law Class 53: Theft II


再谈偷窃(Theft II)

我们再谈谈关于偷窃的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例。


案例(1)
大华到振强的家去做客。大华注意到桌子上搁着一枚戒指。大华趁着振强不在客厅的时候,拿起戒指,把它置放在电视机的下面。他的用意是要将戒指藏在一个较隐秘的地方,让大华无法找到。几个礼拜后,等大华渐渐淡忘了,再找机会回来偷取。如果现在马上偷取,风险太高,万一被振强搜出来了,人赃并获,那就完蛋了。既然戒指还未离开振强的家,请问大华有罪吗?
判决
从大华移动戒指的那一刻起,已算偷窃。
案例(2)
梅梅有一个手表,近来有毛病。梅梅将手表交给李康修理。李康将手表带到自己经营的商店,以进行修理。后来梅梅听到街坊的一些谣言,说李康这个人的品德败坏,梅梅非常生气。她径自走进李康的店,冲入他的办公室,从李康的手中,强行夺回自己的手表,然后马上离去。请问,梅梅有罪吗?
判决
梅梅也许犯了非法侵入罪,但是梅梅绝对没有偷窃。因为,第一,手表是梅梅的。第二,梅梅是光明正大地要回手表的。
案例(3)
我们将以上的案例修改一下。假设李康将手表修理好后,梅梅竟然没有钱付。这时,李康只好暂时扣押这手表。梅梅不服气,找了一个机会,在李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手表偷了回来。请问,梅梅有罪吗?
判决
在梅梅不肯付款的情况下,李康合法扣押手表,是无可厚非的。这时,李康有了手表的拥有权。梅梅无视这个权利,并不诚实地将手表取回,偷窃罪成立。
案例(4)
皮皮为了送小蛋一份贵重的礼物,只好将自己身上的西装拿去当铺当了,以套取现金。后来皮皮不肯还钱,却自己将西装偷了回来。皮皮有罪吗?
判决
当铺合法扣押西装,皮皮必须用钱赎回。皮皮不诚实地取回西装,偷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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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14 May 2008

eppy's Law Class 52: Theft


偷窃(Theft)

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属于公有或者个人所拥有的财物的行为。


案例(1)
皮皮爱上一棵长在小蛋的果园的松树,希望能够把这棵松树弄到手。于是,皮皮找了一把锯子,将树砍到,接着将它移走。小蛋完全不知情。请问,皮皮犯了什么罪?
判决
一件无法移动的物件,比如,山丘,湖泊,一栋建筑物,是无妨被偷取的。这棵松树原本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属于不能移动的物件,没有偷窃的问题。然而皮皮将它砍倒后,它就属于可移动物件。皮皮未经小蛋的同意,移动了物件,偷窃罪名成立。
案例(2)
大强非常喜欢约翰的北京狗。一天,大强故意在约翰家门前徘徊,露出一根小骨头。北京狗看见小骨头,食欲大增,由一个小洞钻出门外,跟随大强离去。大强乘机将狗引回家,将狗占为己有。既然狗是自己逃出门外,大强算是偷窃吗?
判决
狗的逃离,完全是因为大强所造成的。大强在没有得到约翰同意的情况下,将狗引走,偷窃罪名成立。
案例(3)
小明要到远方去旅行,将一个古董陶瓷交给珍妮保管。后来珍妮起了贪念,将古董转卖,赚了一笔。请问,珍妮是在偷窃吗?
判决
珍妮转卖的时候,古董陶瓷已经不在小明的手里,他将拥有权暂时委托给珍妮。因此,这不能构成偷窃的罪名。珍妮失信于人,可以被控失信罪名。
案例(4)
宗伟在街上拾到一颗戒指,将它占为己有,算偷窃吗?
判决
在那个时刻,戒指不属于任何人,不是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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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7 May 2008

Peppy's Law Class 51: Criminal Intimidation


刑事恐吓罪(Criminal Intimidation)

所谓的刑事恐吓,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事主做出本身有权不做的事情,或迫使事主放弃有权做的事情。


案例(1)
大强和巧玲的车子在路上相撞。大强明知自己犯了错误,却不肯承认,也不打算赔偿。大强还进一步威胁巧玲不得报警,否则会找人去巧玲的家纵火。请问大强犯了什么罪?

判据
车祸事故后,报警是巧玲的权利。大强企图以暴力威胁来阻扰巧玲去行使她的权利,因此大强的刑事恐吓罪成立。

案例(2)
建文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一些政治评论,对贪污腐败者极尽批评。有一个匿名的读者发表意见,警告建文的评论最好到此为止,否则要对建文不利。请问,匿名的恐吓,也算是刑事恐吓吗?

判决
只要能够找到干案者,证明他就是以匿名身份作出恐吓的人,一样可以以刑事恐吓罪来起诉他。任何人如果觉得建文说的不对,可以告建文诽谤,却不能以法律之外的途径来迫使建文放弃他发表意见的权利。

案例(3)
大熊恐吓皮皮,如果皮皮不把三文鱼交出来,大熊会把小蛋杀掉。大熊犯了什么罪?

判决
虽然大熊企图实施暴力的对象不是皮皮本人,但是皮皮与小蛋情同手足,或者说青梅竹马,因此小蛋如果遭遇不测,皮皮将是万分难过的。在这个情况下,大熊对皮皮的威胁发挥了阻吓的作用,迫使他交出三文鱼。大熊的刑事恐吓罪成立。

案例(4)
一个大耳聋在明明的家门前摆放了一盆猪血,跟一个插住一把小刀的猪头。大耳聋摆放了这些东西后,扬长而去。大耳聋什么也没说,这能算是形式恐吓吗?

判决
这些东西的摆设,促使明明相信他将遭遇不测。大耳聋的形式恐吓罪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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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30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50: Offences relating to Marriage


婚姻与法律(Offences relating to Marriage)

男女结婚,其实就等于签下了一种特别的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一些条规。如果违规,法律会为受害者主持公道。



案例(1)
宗伟跟一个外籍女人同居了半年。宗伟跟她到照相馆拍婚纱照,又跟她蜜月旅行,表现的十分甜蜜恩爱。事实上,宗伟不曾跟这个女人正是注册。宗伟所安排的一切,旨在制造他们已经正式结婚的假象。这个外籍新娘不懂我国的法律,以为他们真的结婚了。请问,宗伟有罪吗?

判决
制造结婚假象,以欺骗女人同居,进而发生性关系,是不合法的。

案例(2)
大华10年前已经结婚了。半年前,大华跟另一个女子再注册结婚,请问这二段婚姻有效吗?

判决
无效。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只要第一任配偶还活着,也没有离婚,也没有失踪超过7年,第二段婚姻是无效的。

案例(3)
小强知道琳达是有夫之妇,却拐带琳达,迫使她发生性关系。这犯了什么法?

判决
任何人明知一妇女已成为他人之妻子,而拐带该妇女,蓄意使她与任何人进行非法性交,或匿藏,扣留该妇女者,都是违法的。

案例(4)
皮皮曾跟小蛋注册结婚。他们原本只想玩玩,过一过结婚的瘾。他们原想两个礼拜后申请离婚,恢复单身。但是当他们申请离婚的时候却发现了一个难题。

判决
根据马来西亚的婚姻法律,不得从结婚日起未足2年的期间内提呈离婚申请。

案例(5)
米高和捷克顺情投意合,希望可以结合。米高进行了变性手术,扮演妻子的角色。请问,他们可以注册成为夫妇吗?

判决
不可以。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无法认可同性的婚姻。就算当事人动手术变了性,也无法改变法律上承认的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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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2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9: Defamation


再谈诽谤(Defamation)

上个星期,我们简单地谈到了诽谤的定义,以及一些普遍的案例。现在让我们来更严格地区分什么是诽谤,什么不是诽谤。



案例(1)
宗伟在一宗案件里充当证人的角色。他在法庭上的供词出现了前后不一,互相矛盾的情况。媒体给予了广泛的报道。在一个茶餐室内,数位太太在高谈阔论,批评宗伟的表现,直言他前言不对后语,非常愚蠢。请问,这些太太有没有可能犯下了诽谤的罪行?

判决
法庭审讯结束后,任何牵涉其中的人物都可以让公众议论的。这些太太批评宗伟愚蠢,纯粹是因为宗伟在法庭上的表现所引发的。这里头,不存在诽谤的问题。

案例(2)
我们假设一下以上案例中的数位太太,换了另一个方式来评论。其中有个太太这么说 :“宗伟是一个完全没有诚信的人,因此他在法庭上的发言都是虚假的。” 这算是诽谤吗?

判决
对于宗伟没有诚信的指控,是没有任何基础的,批评的材料超越了法庭里的表现,诽谤罪名是可以成立的。

案例(3)
小张对于一本新出炉的畅销书非常不满。小张说,作者提出的理论非常荒谬,也没有历史根据,因此可以想象作者不是一个什么高智商的人。请问这算是诽谤吗?

判决
书本,表演,等等任何要面对大众的作品,都可以接受民意的审判,或褒或贬,都是允许的。由于小张对作者的批评是由书本内容引申的,因此不算诽谤。如果小张说,我其实根本对这本书没有任何期望,因为我知道这个作者素来就是废话连篇的。这种说法就没有事实根据,可能构成诽谤的罪名。

案例(4)
皮皮要买礼物给小蛋,但是受到店员不礼貌的对待。皮皮跟店员的经理投诉,指控店员缺乏礼貌,要店员道歉。皮皮是在诽谤吗?

判决
向某员工的上司作出合理的投诉,不是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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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5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8: Defamation


诽谤(Defamation)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可以针对一个人,也可以针对一群人,一个团体,或者一所公司。

散布虚构消息的方式包括言论,书写文字,图画,甚至歌唱。




案例(1)
某某人不见了一条金链。刚好皮皮路过案发现场,警察便拦截皮皮,问他有没有看见什么可疑人物,皮皮说没有。后来皮皮恶作剧的心理作祟,回到家后,便画了一幅图,有小蛋的模样,并附上叙述:”此人偷金链”。皮皮将此图贴在街边,想要嫁祸予小蛋。请问皮皮犯了什么罪?

判决
皮皮虚构事实,刻意散播假消息,诬赖小蛋偷东西,严重伤害她的名声。皮皮的诽谤罪名成立。

案例(2)
珍珍不见了一个名贵的手表。大卫到处散发一下言论:婷婷是个诚实人,我估计她绝对不会偷珍珍的手表。言外之意,颇有故意映射婷婷就是贼的味道。大卫讽刺性的言论,能够构成诽谤的罪名吗?

判决
如果有证据显示大卫存心要诋毁珍珍的人格,讽刺性的言论,不管如何包装,也可以算是诽谤的。

案例(3)
大华已经去世半年了。小强素来跟大华有过节,虽然大华死了,小强还是一肚子的怨恨。于是小强到处派发传单,映射大华生前烂赌,好色,目的是要诋毁大华的人格。请问,既然大华已死,诽谤罪还成立吗?

判决
小强对死者作出许多不实的指控,进行诋毁,并给死者的家属造成许多困扰,诽谤罪成立。

当然,所谓的诽谤,都是流言,不真实的。如果当事人作出的负面指控是事实的话,那么诽谤就无法成立。

例外,公务员的所作所为,也是可以让公众赞弹的,不存在诽谤的问题。

一个人的表演,出版的书,发表的演说,公众都有权利发表看法,就算有负面的评语,也是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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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8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7: House Breaking


私闯民宅 (House Breaking)

什么情况下叫作侵入住宅呢?侵入者如果通过以下的方式,将自己,或者将身体的某个部位,置入他人的住宅范围,他便犯了侵入住宅罪。

1. 侵入者通过自己开创的通道进入住宅
2. 翻墙侵入
3. 强行开锁
4. 用武力,或者威胁当事人,强行闯入
5. 进入的方式,不是屋主同意的。


案例一:
小蛋跟皮皮是邻居。有一天,皮皮在他们两家之间的墙壁钻开一个小洞。然后,皮皮的手穿入小洞,一个小指头在小蛋家那边露了出来,想要招惹小蛋的注意。请问皮皮犯了什么罪 ?

判决:
侵入者不需要全身进入住宅。即便是身体的一个部分,比如说,一个手指头,进入了他人住宅的范围,侵入住宅罪就成立了。

案例二:
王先生有一天出门的时候,看见地上有一串钥匙。他发现这是隔壁家邻居的。王先生趁邻居不在家的时候,光明正大的用钥匙开门,进入屋内溜达。一小时后,他锁好了门,离开。

判决:
屋主没有同意王先生进入屋内的方式。王先生犯了侵入住宅罪。

案例三:
债主要讨债,告诉少妇快点开门,否者他会对少妇不利。少妇畏惧,只好让债主进入屋内。债主到处搜索,看看陈先生是不是匿藏屋内。既然是少妇自己开门让债主进入,这算是侵入住宅吗?

判决:
由于少妇是在威胁之下开门,债主仍然可以被控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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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6: Force


行使武力(Force)

在一般人的认知中,行使武力似乎就等于刀光剑影,血溅街头。其实不尽然是这样。

一个人怎样才算是对别人使用了武力呢?

法律有精确的定义。

如果一个人造成了另一个人移动,或者改变其移动数度,或者使之停止移动,那么这个人算是动用武力了。

人跟人之间也不一定要有肢体接触。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些物件来改变受害者的移动状态。这也是动用武力的范围。



案例一:
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小蛋坐在一艘靠在岸边的小舟里,欣赏湖面的美景。皮皮站在岸边,花了一番功夫将系船的绳子松开了。小舟渐渐地离开岸边,被水流推向下游。皮皮有用武力吗?皮皮有犯法吗?

判决:
随然皮皮的身躯不曾碰到小旦,然而皮皮通过其他物质来改变了小旦的动向,运动速度,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皮皮对小旦使用了武力。武力的使用,并不表示一定犯了法。关键在于小旦有没有同意皮皮松开绳子。如果没有,而且有证据显示皮皮有意图要伤害小旦,那么皮皮的举动就属于犯罪性的武力 (criminal force),这当然违法。

案例二:
小张骑在马上,在一个草原慢慢地徒步。小王突然用鞭向马的屁股用力抽了一下,结果马呼啸一声,立刻快跑。小张一时间反应不及,从马背掉了小来,重重地摔了一跤。请问小王有犯法吗?

判决:
小王利用动物改变了小张的运动状态和速度,明确地动用了武力。再者,小王的这个举动事前没有取得小张的同意,伤害小张的意图非常明显,属于犯罪性地行使武力。

案例三:
小明看到他的同学大胖在路边等车。小明故意将他的摩托车驶近大胖,让路边的水溅上来,撒在大胖的身上。这也算动用了武力吗?

判决:
小明利用自身的行动,让某种物质(水) 碰触到了他的身体,并对他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惊吓,确实动用了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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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1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5: Public servant taking a gratification


公务受贿
Public servant taking a gratification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接受除了薪金以外的回馈就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俗称“吃钱”或“喝咖啡”。在法律上,一名公务员(或即将成为公务员的人)以执行任务为借口来收取好处就算是犯法了。犯法者最高徒刑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例(一):
皮皮经历千辛万苦之后,以真材实料考获驾驶执照。当它到陆路交通局领取执照时,一名公务员鬼鬼祟祟地接近它向它说:“其实是我在内部帮你安排,你才可以及格的。希望你会做人。”

皮皮听了以后很苦恼,因为它根本就不认识这名官员,也从来没有要求他在内部“帮忙”。皮皮坚持不行贿,向反贪污局投报那名官员的行为。

官员被逮捕后宣称皮皮诬赖他,因为他完全没有帮助过皮皮任何事情,皮皮的驾驶考试及格是皮皮自己的努力,他并没有涉及任何行政偏差的行为。

判决:
即使有关官员没有涉及任何行政偏差,但是由于他以执行公务为借口来收取好处,所以可以被判有罪。

案例(二):
老鬼是一名经验老道的公务员,甚至他不能在执行公务是受贿。于是他便安排他的太太接受礼物和金钱,然后由他出手帮助行贿的人。这样一来,表面上他就没有受贿了。

判决:
即使没有直接受贿,老鬼一样有罪,会被判监长达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老鬼的太太由于涉及帮助受贿,一样难逃法网,也会被定罪,最高刑罚达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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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6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4: Public Nuisance


Public Nuisance 公共侵扰

一个人如果对公众造成伤害,骚扰,或构成某种程度的不方便,他便犯下了公共侵扰的罪行。



案例一:
大华患上了艾滋病。但是,他毫无顾忌地到医院去捐血。由于该间医院刚运作不久,流程有漏洞,医务人员把关不严,结果让三名接受输血的病患者染上了艾滋病。大华犯了什么罪?

判决:
大华明明知道艾滋病可以通过血液传染,却偏偏要捐血,这分明是蓄意散发危险病毒,严重危害公众人士的健康。大华公共侵扰罪名成立。

案例二:
学校食堂老板娘本来想把一箱逾期的牛奶饮料统统丢掉,后来又觉得未免可惜。况且,逾期不久,理应不会吃坏人。结果,12名小学生喝下了这些饮料后,上吐下泻,都进了医院。警方调查后,发现事情的源头是那箱有问题的牛奶饮料。老板娘辩解说,她并非存心害人,况且她自己也喝了那些牛奶。请问法官可以接受吗?

判决:
售卖过期饮料,就是铁证如山地对公众的健康构成了威胁。任何主观上的判断,或者一厢情愿的想法,都是不相关的。

案例三:
皮皮的捣蛋性格是出了名的。一天,皮皮看见一个左转的路牌,突然起了恶作剧的想法,把路牌的箭头改为右转。结果,许多车辆误信了路牌,拐进一个死胡同,进退两难。后来闭路电视发现了皮皮使坏的录像,警方把它逮了。

判决:
皮皮这个举动带给公众极大的不方便,扰乱交通秩序,犯了公共侵扰罪。

公共侵扰的罪行还包括危险驾驶,售卖动过手脚的药物,对危险物质处理不当,污染蓄水此,放狗咬人,售卖色情读物,等等。当然,这些罪行的轻重不一,刑罚也不一样。

每个人身为社会的一分子,有义务,也有责任确保自己的行为不损害公众的利益。要不然,法律就会给以一定的惩罚。当然,如何权衡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公众的利益,各国的尺度都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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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15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3: Offences Relating to Coin


关于钱币的刑罚(Offences Relating to Coin)

在我国,任何人制造伪币,或者协助,参与伪币制作过程的任何一环,可以被判刑高达二十年,算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案例一:
皮皮爱喝可乐,常常往饮料机投入钱币,购买冷冻可乐。一天,他发现只要把两角钱币的表面涂上一层漆,饮料机便会误以为是五角。皮皮高兴死了,因为这表示他可以以更便宜的价格来购买可乐了。无奈上的山多终遇虎,皮皮终于被人逮到了。法庭上,皮皮辩解说,他没有用伪币,他用的是真币。至于饮料机误读钱币的值,那不能怪到他头上。
判决:
法律上对于伪币的定义很全面的。它不仅仅涵盖彻头彻尾的造假钱币,也包涵改装的真币。如果有人把真币加以改变,以便能够鱼目混珠,以充当另一个值得钱币来使用,那么,这个人也算是在制造伪币。皮皮虽然有点小聪明,但是法网缜密,皮皮还是要乖乖认罪。
实际上,任何对真币的改造,包括重量的调整,表面的改装,都是非法的。
案例二:
这个案例的主角就是看官你本人。有没有想过,你这一生人当中,有没有无意间接受过伪币?这还真难说。如果有一天,你在商店购物完后,无意间接受了一个伪币,而当时你并未察觉。后来你回到家,细看之下,发现了伪币。你该怎么做呢?也许有人会这么想,把伪币用掉吧,错不在我,我也是受害人。这可以吗?
判决:
不行。当你已经知道你手上拥有伪币,无论你是否是受害者,都不能再将伪币当真币来用。否者是有罪的。
案例三:
大傻拥有一台两百万的机器,能够制造出几可乱真得钱币。大傻只是制造假币,并售卖给他人。他自己并不用这些假币。请问他有何罪?
判决:
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有任何器材用作制造伪币,都可被判刑高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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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8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2: CONTEMPTS OF THE LAWFUL AUTHORITY OF PUBLIC SERVANTS


阻扰公务员行使职权(CONTEMPTS OF THE LAWFUL AUTHORITY OF PUBLIC SERVANTS)

上星期我们简单地谈到公务员必需遵守的一些基本准则。当公务员执行任务的时候,人民有责任进行配合。今天我们谈谈配合这个部分。挑战公务员的指令,不听从,不合作,都是不行的。


案例一:
皮皮因为目睹一起交通意外,被法庭传召,必须在一月五日上午九点到法庭报到,当一名证人。皮皮因为怕麻烦,结果选择不出现。皮皮认为自己纯粹只是一个路人,跟案情没有直接关系,不出庭也无所谓。果真如此吗?
判决:
皮皮没有遵守庭令,意即没有配合公务员的要求,是有罪的。
案例二:
陈先生经营果园多年,颇有成绩。最近他聘请了数名外劳来协助翻种。一天晚上外劳发生冲突,其中一人被打死了。陈先生因为不想节外生枝,影响业务,便告诉警察死者是被毒蛇咬死的。请问,陈先生可以这么说吗?
判决:
虚报资料,影响公务员的调查,是非法的。陈先生可以被警方提控。
案例三:
小张跟冰冰素来有恩怨。一天,小张告诉警察,冰冰家藏有软性毒品。小张明明知道这不是事实,可是他坚持这么说,因为他想假借公权力之手,给冰冰添上种种的麻烦。请问小张有罪吗?
判决:
当然有。小张不但虚报资料,还以此来迫害另一人,案情比以上经营果园的陈先生更严重。
除了虚报资料,构成了阻扰公务员行使职权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拒绝宣誓,拒绝签名,拒绝出示有关文件,故意漏报资料,拒绝回答公务员的问题,等等。
当然,公务员本身也可能犯下这个罪名。比如说,某某警察如果没有如实地向上级汇报案情,以导致上层作出了错误的决定,这个警察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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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1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1: OFFENCES RELATING TO PUBLIC SERVANTS


有关公务员的刑罚(OFFENCES RELATING TO PUBLIC SERVANTS)
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主要执行人员,身负重任,品德操守都必须受到严格检验。法律在这方面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以防止公务员滥权。
任何公务员或准公务员利用公权力以得到一些私人利益是有罪的。



案例一:
皮皮身为公务员,负责审批某项商业执照。皮皮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谁要是能够给他送上来自阿拉斯加的三文鱼,他批得特别快。请问,阿拉斯加三文鱼不是金钱,皮皮算是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吗?
判决:
皮皮是有罪的。私人利益可以是各方面的,不一定是金钱。
案例二:
一个即将上任的市长跟某某财团有个秘密协议。他上任后,会把某个热门的地段批给这给财团作发展用途,条件是现金两千万。这个财团同意,把贿款秘密存入这个即将上任的市长的户口。后来东窗事发,市长被控,市长却辩护说:交易发生的时候,他还不是市长,行为不受公务员的条款限制。请问法官会同意吗?
判决:
当然不会。公务员和准公务员一样受到此法律条款的限制。
案例三:
一个法官正在审理一宗有关陈先生的财务纠纷的案件。陈先生听闻法官要换房子,便建议便宜出租一栋别墅给法官。陈先生每个月只收取象征式的费用,五十元。请问,既然陈先生没有直接送钱给法官,法官也还没有作出对陈先生有利的判决,请问,法官租用别墅这个行为合法吗?
判决:
不合法。任何公务员如果正在处理某某人的事务的时候没有回避利益关系,接受这个当时人所提供的某种好处,无论公务员有无私心,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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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9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40: OFFENCES RELATING TO THE ARMED FORCES


有关武装部队的刑罚(OFFENCES RELATING TO THE ARMED FORCES)

由于我国没有强制性的全民兵役服务,大部人也许不太熟悉武装部队的生活点滴,更不知道有关发面的法律知识。下面简单介绍。

武装部队持有保卫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他们必须绝对服从兵役法规,履行军人或警察的职责。否者,这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虚构案例(1)

有个记者为了调查一个军营内部的一些问题,想要进入军营内部照相。看守军营入口的军人本来不许记者进入军营,后来在记者的苦苦哀求下,开始动摇。记者非常殷勤,又递烟又给小费,看守的军人最终同意记者进入。请问这个记者犯了什么罪?

判决
任何人如果煽动或引诱任何海陆空军人或警察擅自离职,失职,叛变,都是有罪的,可被判监二十年。

虚构案例(2)

有个军人,由于不想参加某某任务,擅自逃离职责,离开岗位,匿藏起来。这个军人的朋友非常同情他,让他住在自己家里,吃的穿的,都给予帮忙。请问这个热心的朋友有罪吗?

判决
窝藏叛离的武装部队人员是非法的。任何帮助叛离者躲避追捕的行为,包括金钱,食物,住宿发面的协助,都是不允许的。

虚构案例(3)

皮皮素来认为陆军的制服非常有型有款,非常羡慕。有一天,他聘请裁缝师量身定做了一套陆军制服,穿在身上,然后在街上大摇大摆起来,非常威风。小蛋骂他神经病。真的只是神经病这么简单吗?

判决
任何非武装人员穿上,或带上武装部队的服装,徽章,以冒充武装部队的身份,都是有罪的。制服是部队的其中一个重要象征,绝不能仿造。

所谓军令如山,军事最讲究纪律。任何的失职或叛变都可能给国家带来深重的灾难。在这方面,法律是严厉的,判刑甚至可以跟死刑扯上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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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9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9: Rape


强奸 (Rape)

当一个男人逼迫一个女人进行她不愿意进行的性行为时,他便犯了强奸罪。
强奸罪可以在以下任何一个情况下成立:

1. 违背女人的意愿。
2. 没有女人的同意
3. 有女人的的同意,但是她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同意的。
4. 有女人的的同意,但是她误以为强奸者是她的丈夫。强奸者故意掩饰身份。
5. 有女人的的同意,但是她的决定是在不清醒,不理智的情况下作出的。





案例一:
小美清秀可爱,被一个无耻之徒看中了。这个人就是她的上司彼得。彼得是公司的主管,位高权重,非常有影响力。一天,他故意要小美加班。接近午夜的时候,夜深人静,彼得要求要跟小美发生性关系。小美刚刚才工作不到三个月,实在不想得罪这位主管,丢了工作,因此只好无奈答应。既然小美同意发生性关系,请问彼得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

判决:
虽然小美答应了,然而她是在一种不对称的关系下答应的。上司提出的性要求夹杂着一些无形的压力和威胁。因此,彼得犯了强奸罪。

案例二:
青霞跟跟某某男子交往发展,最终发生了性关系。后来青霞的父亲知道了,怒不可遏,报警抓人。警方发现青霞只有十五岁,立即逮捕该男子。既然两情相悦,强奸罪名还成立吗?

判决:
虽然是两情相悦,然而青霞只有十五岁。任何十六岁以下的女子,在法律的眼中,还不能意识到发生性关系的种种后果。因此,强奸罪成立。

合法夫妇的性关系不能构成强奸的罪名,以下的情况除外。
1. 已经在合法分居中的夫妻。
2. 妻子取得了庭令,禁止丈夫与她发生性关系。
3. 虽然夫妻间的性关系不能构成强奸的罪名,但是如果丈夫没有得到妻子的同意,强行用武力逼迫妻子行房,那么丈夫还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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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0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8: Prostitution


娼妓 (Prostitution)

有关娼妓业是否要合法化的问题,各国历来争论不休。基本态度是,娼妓业虽然不道德,但是性服务者本身是脆弱的。法律一般对于娼妓本身没有太严厉的惩罚。那些从中捞取利益的集团才是法律要深究的对象。

嫌犯一旦被定罪,在我国可以被判上十五年的牢狱,并加上鞭打。法律对于皮条客或淫媒绝不宽容。任何人如果跟以下的活动扯上边,都算是利用娼妓以谋求某种利益的嫌犯:

1. 售卖,租用,购买某某人,使她从事娼妓活动,跟别人发生性关系。
2. 欺骗某某人从事娼妓活动。
3. 非法禁锢受害者
4. 刊登性服务广告。
5. 提供中介服务

案例一:
一个叫阿海的青年在街上溜达。每当有旅客经过,阿海一定趋前询问是否要性服务。一次,阿海询问的对象正是便衣警探,马上落网。法庭审讯时,阿海表示他只是要帮助一些落难的异乡女子赚取回乡的旅费,纯粹出于一片好心,他本身根本没有收取任何金钱上的利益。请问法官会接受这种辩护吗?

判据:
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协助招生意,或者在控制,安排娼妓活动的发生,那么,法律便会假定他是利益获取者。如果他本身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在法律的眼里,他便是其中一个收益者。因此,阿海的说词无法开脱他的责任,必须面对重判。




其实,世界各国对待娼妓的法律,不外乎就是以下四种策略:

第一类是禁制政策。娼妓不合法,也不道德。

第二类则是废除政策。娼妓是受害者。娼妓如果私下进行卖淫活动,警方是不管的。淫媒是违法的,皮条客会被取缔。

第三类的是规管政策,娼妓业可在特定的地方进行。政府实施强制性的医疗检查。

第四类则是合法政策。娼妓业完全合法。开妓院跟开学院没有任何分别。娼妓只是其中一种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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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2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7: Kidnaping


绑架及非法禁锢罪 (Kidnapping and False imprisonment)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比如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

受害者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商界人士,政治人物。




案例一:
一天,大熊掳走小蛋,并将她囚禁在一间小木屋里。大熊深知皮皮是小蛋的好朋友,便威胁皮皮要他把五条三文鱼交出来,否则就把小蛋杀掉。皮皮迫于无奈,只好把鱼交给大熊。大熊犯了什么罪?

判决:
由于大熊施加暴力掳走皮皮,又将她禁锢,以勒索食物,绑架罪名成立。

案例二:
大熊一直以来仰慕可爱的小蛋,却苦于一直无法近距离细看小蛋。一天,大熊掳走小蛋,并将她囚禁在一间小木屋里。把小蛋弄到手后,大熊坐在地上,笑眯眯地细细观察小蛋。三小时后,大熊让小蛋离开。大熊犯了什么罪?

判决:
大熊犯了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限制人身自由,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非法要求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犯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大熊仅仅限制了小蛋的自由,并未进一步勒索,构不成绑架罪。

案例三:
大明跟小芬离婚了半年,由于小芬有严重酗酒的习惯,法官将小孩的抚养权判给大明。一天,小芬乘小孩放学时,将他带走。小孩看见妈妈,兴高采烈地跟妈妈走。小芬立即带小孩离开马来西亚。小芬犯了什么罪?

判决:
小芬犯了儿童绑架罪(Child abduction)。由于大明才是合法的抚养人,无论小孩是否同意,小芬都必须得到大明的同意才能将小孩接走,否则,这是绑架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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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7 Jan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6 Fabricating False Evidence


捏造证据 Fabricating False Evidence.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制造假证据、撰写或捏造虚假的记录或文件,以误导法官、仲裁官或公务员作出不准确的判断,那么此人可以被告捏造证据。假如被告是在司法审讯过程中,向法庭给假证供的话,那么给假证供的刑罚会比较高,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长达7年以及罚款。其他场合给假证供的刑罚是判监最长达3年以及罚款。




案例一:
小明将一件自己的宝石放在小华的书包里,造成小华可能被诬赖偷窃。小明的行为可以被当成捏造证据。

案例二:
小明修改合约的内容以便可以在一场官司中胜出。小明的行为可以被当成捏造证据。

除了捏造证据,假如一个人蓄意隐藏证据以图帮人脱罪,那么那个人也会在法律下被告隐藏证物。

案例三:
小明杀了人,小明的爸爸为了帮小明脱罪,特意将死者的尸体埋藏起来。小明的爸爸犯了隐藏证据的罪行。

帮助死刑罪犯隐藏证据的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长达7年。帮助其他罪犯隐藏证据的人,一旦罪成则可被判入监长达罪犯判刑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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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0 Jan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5: Giving False Evidence


给假证供Giving False Evidence.


任何人只要在宣誓的情形下,或在法律要求说实话的情形下,蓄意提供假的供词,那么他将可能被告提供假证供。假如被告是在司法审讯过程中,向法庭给假证供的话,那么给假证供的刑罚会比较高,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长达7年以及罚款。其他场合给假证供的刑罚是判监最长达3年以及罚款。



案例1:
小蛋在一场官司向A追讨1000令吉。皮皮为了帮助小蛋打赢官司,上庭谎称他亲眼看见A向小蛋拿了1000令吉。过后小蛋成功证明A欠他1000令吉,但A也成功证明皮皮讲骗话。既然A真的有欠小蛋钱,请问皮皮可有作假证供?

判决:
皮皮有作假证供,因为皮皮并没有看见A向小蛋拿钱

案例2:
在场官司中,法庭为了鉴定一封信是否是小蛋写的而传呼皮皮上庭作证。皮皮宣称他作为小蛋的老朋友,绝对可以一眼就看出一封信是否是小蛋的真迹。皮皮看了那封信后认为那是小蛋的字体。过后经过字体专家的验证,发现那封信非小蛋所写。加上小蛋也承认那不是他写的信。请问皮皮会被告给假证供吗?

判决:
皮皮不会被判提供假证供。那是因为皮皮向法庭宣称的,并不是一个事实,而是发表其个人意见,因此并非提供假证供。

案例3:
有人要求法庭翻译官验证一篇由华文转翻马来文的文章。由于当时翻译官太忙,随便看了那篇文章就盖章鉴定那篇翻译是真实的。过后在审讯过程中发现这篇翻译文章,词不达意并且扭曲了文章的原意。请问那名翻译官会被告成给假证供吗?

判决:
由于法庭翻译官有法律义务认真核对和鉴定每篇翻译的准确性,因此该翻译官除了会被告疏忽,也可被告给假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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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3 Jan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4: Grievous Bodily Harm


伤害他人身体 Grievous Bodily Harm

任何人如果有意要或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他便犯了伤害他人身体罪。
伤害他人身体的程度有轻重之分。法律上规定,以下的伤害是特别严重的。
1. 阉割,或者致使性能力丧失
2. 永久性致使他人盲眼。
3. 永久性致使他人耳聋。
4. 任何器官或身体关节功能上的丧失
5. 毁容
6. 骨骼断裂, 移位
7. 对生命造成威胁。
8. 连续二十天身体处于极大的痛苦中。



普通的伤害他人身体罪可以被判监一年,而特别严重的伤害他人身体罪则可被判监7年,分别是很大的。
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刑固然需要动机与行动并存,然而,如果动机所预设的伤害,跟实际所造成的伤害不吻合,法律会怎么判呢?下面的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
小刚素来妒嫉皮皮英俊。一天,小刚重重地往皮皮的脸上挥了一拳,希望让皮皮毁容,从此变成一个丑八怪。不料,这一拳并没有造成皮皮毁容。然而,皮皮确实因此吃了苦头,因为他的身体连续二十天内身体非常疼痛,被折磨得死去活来。请问,小刚有罪吗?
判决
虽然小刚所设想的的严重伤害(毁容)最终并没有发生,然而,另一个严重伤害却铸成了(连续二十天身体处于极大的痛苦中),因此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罪名成立。伤害的形式也许不同,伤害的本质基本上是一样的。
执法人员如果为了套取口供而对嫌犯的身体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这便是滥用职权,这绝对是非法的。
案例(二)
一个警察为了威逼某某嫌犯承认犯下抢劫罪,对这个嫌犯拳打脚踢,百般折磨。请问警察犯了什么法?
判决
警察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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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7 Jan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3: Abortion


非法堕胎 Abortion

任何人如果造成一个怀孕女性流产,都可以被判监三年以上。




法律上根据胎儿的成长阶段,还会作出不同程度的惩罚。如果胎儿已经可以蠕动了,那么一般的刑罚都会更重。 犯案者可以被判监七年以上。

当然,凶手也可能是母亲本身。如果母亲本身下毒手,想要把自己的胎儿打掉,同样有罪。

有一个例外。医生如果认为胎儿会对母体造成伤害,甚至是性命的威胁,进而对母体进行堕胎手术,这是无罪的。

造成女性流产固然非法,然而,如果这个堕胎手术根本没有得到母亲的同意,这就罪加一等,当事人甚至可以被判监二十年以上。

也许有人认为促成流产的定义,仅仅是避免胎儿活下来。其实法律上的定义更宽广。即使胎儿活着出世,不久却死了,这也是非法堕胎罪案的一部分。

非法堕胎的罪案可以是由另一个罪案引发的。下面的例子给予说明。

案例
李先生素来跟黄太太又私人恩怨。想要将黄太太杀死。后来李先生逮到了一个机会,在黄太太的饮料里下毒。黄太太送院急救,大难不死,然而,她体内的胎儿却流产了。请问李先生必须负什么责任?

判决
李先生需对胎儿的流产负责。他除了面对企图谋杀的指控,也必须面对促成非法流产的指控。
由于世界各地的国情不同,相应的法律也不一样。

在爱尔兰,如果一个女性被强奸而怀孕了,她也无法合理地进行堕胎。把孩子生下来时她唯一的选择。
在智利,无论胎儿对母体会不会造成伤害,堕胎都是不允许的。

在美国的某些州,少女的堕胎必须得到少女父母的同意。

堕胎跟社会上的种种主义,理念,宗教态度息息相关,有关的法律必定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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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8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32: Illegal Assembly


非法集会 Unlawful assembly.


根据我国的法律,某些性质的集会,只要超过5个人就算是非法集会。



以下性质的集会会被当作非法集会:-

1) 企图以犯罪或屋里行为威聂执法者;

2) 企图阻碍任何法律的执行;

3) 企图进行非法活动或刑事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