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宗教的刑罚(OFFENCES RELATING TO RELIGION)
任何人如果破坏膜拜的地方,神圣的物件,以羞辱某某人的宗教,是有罪的。
案例(1)
某某宗教团体有数百人在一个体育馆内进行祈祷,个个神情肃穆,非常投入。突然,有一个人冲上台上高声喊叫,发表某些奇怪的言论,企图阻止祈祷活动的顺利进行。请问,这跟人有罪吗?
判决
骚扰宗教集会是有罪的。
案例(2)
如果以上案例的主角辩护说,他所做的一切,其实是忠实地根据该教的教义进行的。众人皆醉我独醒,他认为只有他正确地诠释教义,因此他有义务告诉大家真相。所以,他认为他没有对该教不尊敬,只是跟大家的理解不一样。这个辩护行得通吗?
判决
行不通。个人对宗教的诠释是无法开脱亵渎宗教的罪名的。如果诠释上有争论,法庭也只会采纳该教权威人士的意见。
案例(3)
在某一个坟场,聚集了一群人,正在进行一个下葬仪式。忽然间,明华大笑起来,并高声说道,”如果神灵有灵,他也不用英年早逝,你们在浪费时间“。葬礼上个个又生气,又伤心,死者家属尤其感到伤害。明华有罪吗?
判决
捣乱葬礼,羞辱他人宗教,是有罪的。
案例(4)
宗明对于路过的一群僧侣出示一些美女的照片,想要看看这些僧侣是不是六根清净,完全对美女不动心。他一边出示照片,还一边说出一些十分下流的语言,极尽挑逗,卖弄色情。
判决
宗明对僧侣不敬,出示的物件,脱口的话语,都亵渎了僧侣的宗教,有罪。
案例(5)
陈先生是某某著名宗教人士。他在一个宗教场合上发表演说。他的言论是在挑另一个宗教的毛病,有系统地进行诋毁,请问这有罪吗?
判决
任何人如果挑起宗教上的争端,制造仇恨,社会的分裂,是有罪的。
Wednesday, 11 June 2008
Peppy's Law Class 56: OFFENCES RELATING TO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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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4 June 2008
Peppy's Law Class 55: Consipiracy

阴谋论 (CONSPIRACY)
上个星期我们谈到企图犯罪。其实有一种特别类型的企图犯罪,特别有名,那就是阴谋罪。所谓的阴谋罪,就是两个或以上的人,达成了一个协议或构思,计划要做一些犯法的事情。真正的罪案还未发生,但是协议有了,这已经是一种违法的活动。
案例(1)
大傻,小刀,跟飞机三个人情同手足,常常在一起出没。有一天,他们策划好要打劫一家银行,把路线,干案的时间,对待人质的方法,都讨论的清清楚楚。可是警方接到线索,将他们逮捕。请问,他们的同谋罪成立吗?
判决
三个人一起策划打劫的各种细节,虽然打劫还未发生,但是打劫的协议已经达成,因此同谋罪成立。
案例(2)
小强跟大华两个人烂赌成性。一天,他们俩越好了一同到一家地下赌场玩两手。请问,他们是不是犯了同谋罪?
判决
同谋罪要求一种协调好,并有一定危害性的组合行动。当两个或以上的人在商讨利用各自的技能,分工合作,互补长短,那产生的危害是更大的。然而,小强跟大华一同去非法赌博并不是一个协调好的犯罪活动,他们两个人一起赌博跟各自去赌博所产生的影响是没有分别的。因此,他们不是同谋罪犯。
案例(3)
明仁跟太太两个人策划好要把没有给钱的东西运出百货市场,结果被闭路电视拍了下来。有关人员马上拦截。请问,他们是不是同谋罪犯?
判决
同谋罪犯不能用在夫妻身上。如果他们已经有所行动,比如,将货品的条码标签撕掉,那么也许他们可以被控企图偷窃。
案例(4)
皮皮跟小蛋在一起讨论,要打劫一所银行,以将抢来的钱分发给水深火热的灾民。请问他们有罪吗?
判决
用不合法的行动,来达到合法甚至是高尚的目的,仍然是不合法的。皮皮跟小蛋的同谋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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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8 May 2008
Peppy's Law Class 54: Attempts

企图犯罪 (ATTEMPTS TO COMMIT OFFENCES)
任何人如果企图犯罪,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因受到阻碍而没有成功 ,可被控企图犯罪。
虽然真正的罪案没有发生,但是意图,行动都具备了,这就成了另一种罪名。企图犯罪的刑罚虽然不比原本要实行的罪案来的重,然而,仍然是要判刑的。
案例(1)
皮皮潜入小蛋的家,企图偷取小蛋珍藏的一些性感照片。皮皮费了一番功夫,打开了一个小木箱,结果发现照片已经不在了。皮皮并没有偷到照片,请问他有罪吗。
判决
首先,皮皮犯下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虽然皮皮并没有偷到照片,但是他企图这么做,因此企图偷窃的罪名成立。
案例(2)
大强是一名扒手。有一天,他企图在一个挤满人的巴士里下手。他锁定一个孕妇为目标后,正要行动,然而,他马上被一个暗探察觉,并制止了。暗探担心孕妇的安危,不想有任何意外发生,于是逮捕小偷避免了罪案的发生。请问小强有罪吗?
判决
大强的偷窃罪名虽然不成立,但是企图偷窃的罪名成立。
案例(3)
建文举起枪,对着老王,拉开板门,企图将他射死。不巧的是,原来子弹用完了,老王逃过一劫。建文有罪吗?
判决
建文的枪没子弹,根本无法谋杀老王。但是,他的企图谋杀罪是成立的。
案例(4)
一群人准备好要洗劫一间银行。他们全副武装,开车到银行后,却惊呆了。原来银行发生火灾。请问,他们可被控企图抢劫吗?
判决
这个案例各国的标准不一。第一种判法是,由于银行火灾了,抢劫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进行的罪案。既然罪案不可能发生,也就不存在企图犯罪的可能。第二种判罚,不可能(impossibility)不能作为一种辩护,既然匪徒都已经准备好武器,并开车到银行,这证明意图行动都有了,因此企图抢劫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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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1 May 2008
Peppy's Law Class 53: Theft II

再谈偷窃(Theft II)
我们再谈谈关于偷窃的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例。
案例(1)
大华到振强的家去做客。大华注意到桌子上搁着一枚戒指。大华趁着振强不在客厅的时候,拿起戒指,把它置放在电视机的下面。他的用意是要将戒指藏在一个较隐秘的地方,让大华无法找到。几个礼拜后,等大华渐渐淡忘了,再找机会回来偷取。如果现在马上偷取,风险太高,万一被振强搜出来了,人赃并获,那就完蛋了。既然戒指还未离开振强的家,请问大华有罪吗?
判决
从大华移动戒指的那一刻起,已算偷窃。
案例(2)
梅梅有一个手表,近来有毛病。梅梅将手表交给李康修理。李康将手表带到自己经营的商店,以进行修理。后来梅梅听到街坊的一些谣言,说李康这个人的品德败坏,梅梅非常生气。她径自走进李康的店,冲入他的办公室,从李康的手中,强行夺回自己的手表,然后马上离去。请问,梅梅有罪吗?
判决
梅梅也许犯了非法侵入罪,但是梅梅绝对没有偷窃。因为,第一,手表是梅梅的。第二,梅梅是光明正大地要回手表的。
案例(3)
我们将以上的案例修改一下。假设李康将手表修理好后,梅梅竟然没有钱付。这时,李康只好暂时扣押这手表。梅梅不服气,找了一个机会,在李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手表偷了回来。请问,梅梅有罪吗?
判决
在梅梅不肯付款的情况下,李康合法扣押手表,是无可厚非的。这时,李康有了手表的拥有权。梅梅无视这个权利,并不诚实地将手表取回,偷窃罪成立。
案例(4)
皮皮为了送小蛋一份贵重的礼物,只好将自己身上的西装拿去当铺当了,以套取现金。后来皮皮不肯还钱,却自己将西装偷了回来。皮皮有罪吗?
判决
当铺合法扣押西装,皮皮必须用钱赎回。皮皮不诚实地取回西装,偷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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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14 May 2008
eppy's Law Class 52: Theft

偷窃(Theft)
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属于公有或者个人所拥有的财物的行为。
案例(1)
皮皮爱上一棵长在小蛋的果园的松树,希望能够把这棵松树弄到手。于是,皮皮找了一把锯子,将树砍到,接着将它移走。小蛋完全不知情。请问,皮皮犯了什么罪?
判决
一件无法移动的物件,比如,山丘,湖泊,一栋建筑物,是无妨被偷取的。这棵松树原本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属于不能移动的物件,没有偷窃的问题。然而皮皮将它砍倒后,它就属于可移动物件。皮皮未经小蛋的同意,移动了物件,偷窃罪名成立。
案例(2)
大强非常喜欢约翰的北京狗。一天,大强故意在约翰家门前徘徊,露出一根小骨头。北京狗看见小骨头,食欲大增,由一个小洞钻出门外,跟随大强离去。大强乘机将狗引回家,将狗占为己有。既然狗是自己逃出门外,大强算是偷窃吗?
判决
狗的逃离,完全是因为大强所造成的。大强在没有得到约翰同意的情况下,将狗引走,偷窃罪名成立。
案例(3)
小明要到远方去旅行,将一个古董陶瓷交给珍妮保管。后来珍妮起了贪念,将古董转卖,赚了一笔。请问,珍妮是在偷窃吗?
判决
珍妮转卖的时候,古董陶瓷已经不在小明的手里,他将拥有权暂时委托给珍妮。因此,这不能构成偷窃的罪名。珍妮失信于人,可以被控失信罪名。
案例(4)
宗伟在街上拾到一颗戒指,将它占为己有,算偷窃吗?
判决
在那个时刻,戒指不属于任何人,不是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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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7 May 2008
Peppy's Law Class 51: Criminal Intimidation

刑事恐吓罪(Criminal Intimidation)
所谓的刑事恐吓,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事主做出本身有权不做的事情,或迫使事主放弃有权做的事情。
案例(1)
大强和巧玲的车子在路上相撞。大强明知自己犯了错误,却不肯承认,也不打算赔偿。大强还进一步威胁巧玲不得报警,否则会找人去巧玲的家纵火。请问大强犯了什么罪?
判据
车祸事故后,报警是巧玲的权利。大强企图以暴力威胁来阻扰巧玲去行使她的权利,因此大强的刑事恐吓罪成立。
案例(2)
建文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一些政治评论,对贪污腐败者极尽批评。有一个匿名的读者发表意见,警告建文的评论最好到此为止,否则要对建文不利。请问,匿名的恐吓,也算是刑事恐吓吗?
判决
只要能够找到干案者,证明他就是以匿名身份作出恐吓的人,一样可以以刑事恐吓罪来起诉他。任何人如果觉得建文说的不对,可以告建文诽谤,却不能以法律之外的途径来迫使建文放弃他发表意见的权利。
案例(3)
大熊恐吓皮皮,如果皮皮不把三文鱼交出来,大熊会把小蛋杀掉。大熊犯了什么罪?
判决
虽然大熊企图实施暴力的对象不是皮皮本人,但是皮皮与小蛋情同手足,或者说青梅竹马,因此小蛋如果遭遇不测,皮皮将是万分难过的。在这个情况下,大熊对皮皮的威胁发挥了阻吓的作用,迫使他交出三文鱼。大熊的刑事恐吓罪成立。
案例(4)
一个大耳聋在明明的家门前摆放了一盆猪血,跟一个插住一把小刀的猪头。大耳聋摆放了这些东西后,扬长而去。大耳聋什么也没说,这能算是形式恐吓吗?
判决
这些东西的摆设,促使明明相信他将遭遇不测。大耳聋的形式恐吓罪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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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30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50: Offences relating to Marriage

婚姻与法律(Offences relating to Marriage)
男女结婚,其实就等于签下了一种特别的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一些条规。如果违规,法律会为受害者主持公道。
案例(1)
宗伟跟一个外籍女人同居了半年。宗伟跟她到照相馆拍婚纱照,又跟她蜜月旅行,表现的十分甜蜜恩爱。事实上,宗伟不曾跟这个女人正是注册。宗伟所安排的一切,旨在制造他们已经正式结婚的假象。这个外籍新娘不懂我国的法律,以为他们真的结婚了。请问,宗伟有罪吗?
判决
制造结婚假象,以欺骗女人同居,进而发生性关系,是不合法的。
案例(2)
大华10年前已经结婚了。半年前,大华跟另一个女子再注册结婚,请问这二段婚姻有效吗?
判决
无效。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只要第一任配偶还活着,也没有离婚,也没有失踪超过7年,第二段婚姻是无效的。
案例(3)
小强知道琳达是有夫之妇,却拐带琳达,迫使她发生性关系。这犯了什么法?
判决
任何人明知一妇女已成为他人之妻子,而拐带该妇女,蓄意使她与任何人进行非法性交,或匿藏,扣留该妇女者,都是违法的。
案例(4)
皮皮曾跟小蛋注册结婚。他们原本只想玩玩,过一过结婚的瘾。他们原想两个礼拜后申请离婚,恢复单身。但是当他们申请离婚的时候却发现了一个难题。
判决
根据马来西亚的婚姻法律,不得从结婚日起未足2年的期间内提呈离婚申请。
案例(5)
米高和捷克顺情投意合,希望可以结合。米高进行了变性手术,扮演妻子的角色。请问,他们可以注册成为夫妇吗?
判决
不可以。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无法认可同性的婚姻。就算当事人动手术变了性,也无法改变法律上承认的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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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2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9: Defamation

再谈诽谤(Defamation)
上个星期,我们简单地谈到了诽谤的定义,以及一些普遍的案例。现在让我们来更严格地区分什么是诽谤,什么不是诽谤。
案例(1)
宗伟在一宗案件里充当证人的角色。他在法庭上的供词出现了前后不一,互相矛盾的情况。媒体给予了广泛的报道。在一个茶餐室内,数位太太在高谈阔论,批评宗伟的表现,直言他前言不对后语,非常愚蠢。请问,这些太太有没有可能犯下了诽谤的罪行?
判决
法庭审讯结束后,任何牵涉其中的人物都可以让公众议论的。这些太太批评宗伟愚蠢,纯粹是因为宗伟在法庭上的表现所引发的。这里头,不存在诽谤的问题。
案例(2)
我们假设一下以上案例中的数位太太,换了另一个方式来评论。其中有个太太这么说 :“宗伟是一个完全没有诚信的人,因此他在法庭上的发言都是虚假的。” 这算是诽谤吗?
判决
对于宗伟没有诚信的指控,是没有任何基础的,批评的材料超越了法庭里的表现,诽谤罪名是可以成立的。
案例(3)
小张对于一本新出炉的畅销书非常不满。小张说,作者提出的理论非常荒谬,也没有历史根据,因此可以想象作者不是一个什么高智商的人。请问这算是诽谤吗?
判决
书本,表演,等等任何要面对大众的作品,都可以接受民意的审判,或褒或贬,都是允许的。由于小张对作者的批评是由书本内容引申的,因此不算诽谤。如果小张说,我其实根本对这本书没有任何期望,因为我知道这个作者素来就是废话连篇的。这种说法就没有事实根据,可能构成诽谤的罪名。
案例(4)
皮皮要买礼物给小蛋,但是受到店员不礼貌的对待。皮皮跟店员的经理投诉,指控店员缺乏礼貌,要店员道歉。皮皮是在诽谤吗?
判决
向某员工的上司作出合理的投诉,不是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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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5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8: Defamation

诽谤(Defamation)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可以针对一个人,也可以针对一群人,一个团体,或者一所公司。
散布虚构消息的方式包括言论,书写文字,图画,甚至歌唱。
案例(1)
某某人不见了一条金链。刚好皮皮路过案发现场,警察便拦截皮皮,问他有没有看见什么可疑人物,皮皮说没有。后来皮皮恶作剧的心理作祟,回到家后,便画了一幅图,有小蛋的模样,并附上叙述:”此人偷金链”。皮皮将此图贴在街边,想要嫁祸予小蛋。请问皮皮犯了什么罪?
判决
皮皮虚构事实,刻意散播假消息,诬赖小蛋偷东西,严重伤害她的名声。皮皮的诽谤罪名成立。
案例(2)
珍珍不见了一个名贵的手表。大卫到处散发一下言论:婷婷是个诚实人,我估计她绝对不会偷珍珍的手表。言外之意,颇有故意映射婷婷就是贼的味道。大卫讽刺性的言论,能够构成诽谤的罪名吗?
判决
如果有证据显示大卫存心要诋毁珍珍的人格,讽刺性的言论,不管如何包装,也可以算是诽谤的。
案例(3)
大华已经去世半年了。小强素来跟大华有过节,虽然大华死了,小强还是一肚子的怨恨。于是小强到处派发传单,映射大华生前烂赌,好色,目的是要诋毁大华的人格。请问,既然大华已死,诽谤罪还成立吗?
判决
小强对死者作出许多不实的指控,进行诋毁,并给死者的家属造成许多困扰,诽谤罪成立。
当然,所谓的诽谤,都是流言,不真实的。如果当事人作出的负面指控是事实的话,那么诽谤就无法成立。
例外,公务员的所作所为,也是可以让公众赞弹的,不存在诽谤的问题。
一个人的表演,出版的书,发表的演说,公众都有权利发表看法,就算有负面的评语,也是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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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8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7: House Breaking

私闯民宅 (House Breaking)
什么情况下叫作侵入住宅呢?侵入者如果通过以下的方式,将自己,或者将身体的某个部位,置入他人的住宅范围,他便犯了侵入住宅罪。
1. 侵入者通过自己开创的通道进入住宅
2. 翻墙侵入
3. 强行开锁
4. 用武力,或者威胁当事人,强行闯入
5. 进入的方式,不是屋主同意的。
案例一:
小蛋跟皮皮是邻居。有一天,皮皮在他们两家之间的墙壁钻开一个小洞。然后,皮皮的手穿入小洞,一个小指头在小蛋家那边露了出来,想要招惹小蛋的注意。请问皮皮犯了什么罪 ?
判决:
侵入者不需要全身进入住宅。即便是身体的一个部分,比如说,一个手指头,进入了他人住宅的范围,侵入住宅罪就成立了。
案例二:
王先生有一天出门的时候,看见地上有一串钥匙。他发现这是隔壁家邻居的。王先生趁邻居不在家的时候,光明正大的用钥匙开门,进入屋内溜达。一小时后,他锁好了门,离开。
判决:
屋主没有同意王先生进入屋内的方式。王先生犯了侵入住宅罪。
案例三:
债主要讨债,告诉少妇快点开门,否者他会对少妇不利。少妇畏惧,只好让债主进入屋内。债主到处搜索,看看陈先生是不是匿藏屋内。既然是少妇自己开门让债主进入,这算是侵入住宅吗?
判决:
由于少妇是在威胁之下开门,债主仍然可以被控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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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 April 2008
Peppy's Law Class 46: Force

行使武力(Force)
在一般人的认知中,行使武力似乎就等于刀光剑影,血溅街头。其实不尽然是这样。
一个人怎样才算是对别人使用了武力呢?
法律有精确的定义。
如果一个人造成了另一个人移动,或者改变其移动数度,或者使之停止移动,那么这个人算是动用武力了。
人跟人之间也不一定要有肢体接触。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些物件来改变受害者的移动状态。这也是动用武力的范围。
案例一:
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小蛋坐在一艘靠在岸边的小舟里,欣赏湖面的美景。皮皮站在岸边,花了一番功夫将系船的绳子松开了。小舟渐渐地离开岸边,被水流推向下游。皮皮有用武力吗?皮皮有犯法吗?
判决:
随然皮皮的身躯不曾碰到小旦,然而皮皮通过其他物质来改变了小旦的动向,运动速度,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皮皮对小旦使用了武力。武力的使用,并不表示一定犯了法。关键在于小旦有没有同意皮皮松开绳子。如果没有,而且有证据显示皮皮有意图要伤害小旦,那么皮皮的举动就属于犯罪性的武力 (criminal force),这当然违法。
案例二:
小张骑在马上,在一个草原慢慢地徒步。小王突然用鞭向马的屁股用力抽了一下,结果马呼啸一声,立刻快跑。小张一时间反应不及,从马背掉了小来,重重地摔了一跤。请问小王有犯法吗?
判决:
小王利用动物改变了小张的运动状态和速度,明确地动用了武力。再者,小王的这个举动事前没有取得小张的同意,伤害小张的意图非常明显,属于犯罪性地行使武力。
案例三:
小明看到他的同学大胖在路边等车。小明故意将他的摩托车驶近大胖,让路边的水溅上来,撒在大胖的身上。这也算动用了武力吗?
判决:
小明利用自身的行动,让某种物质(水) 碰触到了他的身体,并对他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惊吓,确实动用了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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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1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5: Public servant taking a gratification

公务受贿
Public servant taking a gratification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接受除了薪金以外的回馈就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俗称“吃钱”或“喝咖啡”。在法律上,一名公务员(或即将成为公务员的人)以执行任务为借口来收取好处就算是犯法了。犯法者最高徒刑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例(一):
皮皮经历千辛万苦之后,以真材实料考获驾驶执照。当它到陆路交通局领取执照时,一名公务员鬼鬼祟祟地接近它向它说:“其实是我在内部帮你安排,你才可以及格的。希望你会做人。”
皮皮听了以后很苦恼,因为它根本就不认识这名官员,也从来没有要求他在内部“帮忙”。皮皮坚持不行贿,向反贪污局投报那名官员的行为。
官员被逮捕后宣称皮皮诬赖他,因为他完全没有帮助过皮皮任何事情,皮皮的驾驶考试及格是皮皮自己的努力,他并没有涉及任何行政偏差的行为。
判决:
即使有关官员没有涉及任何行政偏差,但是由于他以执行公务为借口来收取好处,所以可以被判有罪。
案例(二):
老鬼是一名经验老道的公务员,甚至他不能在执行公务是受贿。于是他便安排他的太太接受礼物和金钱,然后由他出手帮助行贿的人。这样一来,表面上他就没有受贿了。
判决:
即使没有直接受贿,老鬼一样有罪,会被判监长达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老鬼的太太由于涉及帮助受贿,一样难逃法网,也会被定罪,最高刑罚达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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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6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4: Public Nuisance

Public Nuisance 公共侵扰
一个人如果对公众造成伤害,骚扰,或构成某种程度的不方便,他便犯下了公共侵扰的罪行。
案例一:
大华患上了艾滋病。但是,他毫无顾忌地到医院去捐血。由于该间医院刚运作不久,流程有漏洞,医务人员把关不严,结果让三名接受输血的病患者染上了艾滋病。大华犯了什么罪?
判决:
大华明明知道艾滋病可以通过血液传染,却偏偏要捐血,这分明是蓄意散发危险病毒,严重危害公众人士的健康。大华公共侵扰罪名成立。
案例二:
学校食堂老板娘本来想把一箱逾期的牛奶饮料统统丢掉,后来又觉得未免可惜。况且,逾期不久,理应不会吃坏人。结果,12名小学生喝下了这些饮料后,上吐下泻,都进了医院。警方调查后,发现事情的源头是那箱有问题的牛奶饮料。老板娘辩解说,她并非存心害人,况且她自己也喝了那些牛奶。请问法官可以接受吗?
判决:
售卖过期饮料,就是铁证如山地对公众的健康构成了威胁。任何主观上的判断,或者一厢情愿的想法,都是不相关的。
案例三:
皮皮的捣蛋性格是出了名的。一天,皮皮看见一个左转的路牌,突然起了恶作剧的想法,把路牌的箭头改为右转。结果,许多车辆误信了路牌,拐进一个死胡同,进退两难。后来闭路电视发现了皮皮使坏的录像,警方把它逮了。
判决:
皮皮这个举动带给公众极大的不方便,扰乱交通秩序,犯了公共侵扰罪。
公共侵扰的罪行还包括危险驾驶,售卖动过手脚的药物,对危险物质处理不当,污染蓄水此,放狗咬人,售卖色情读物,等等。当然,这些罪行的轻重不一,刑罚也不一样。
每个人身为社会的一分子,有义务,也有责任确保自己的行为不损害公众的利益。要不然,法律就会给以一定的惩罚。当然,如何权衡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公众的利益,各国的尺度都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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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15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3: Offences Relating to Coin

关于钱币的刑罚(Offences Relating to Coin)
在我国,任何人制造伪币,或者协助,参与伪币制作过程的任何一环,可以被判刑高达二十年,算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案例一:
皮皮爱喝可乐,常常往饮料机投入钱币,购买冷冻可乐。一天,他发现只要把两角钱币的表面涂上一层漆,饮料机便会误以为是五角。皮皮高兴死了,因为这表示他可以以更便宜的价格来购买可乐了。无奈上的山多终遇虎,皮皮终于被人逮到了。法庭上,皮皮辩解说,他没有用伪币,他用的是真币。至于饮料机误读钱币的值,那不能怪到他头上。
判决:
法律上对于伪币的定义很全面的。它不仅仅涵盖彻头彻尾的造假钱币,也包涵改装的真币。如果有人把真币加以改变,以便能够鱼目混珠,以充当另一个值得钱币来使用,那么,这个人也算是在制造伪币。皮皮虽然有点小聪明,但是法网缜密,皮皮还是要乖乖认罪。
实际上,任何对真币的改造,包括重量的调整,表面的改装,都是非法的。
案例二:
这个案例的主角就是看官你本人。有没有想过,你这一生人当中,有没有无意间接受过伪币?这还真难说。如果有一天,你在商店购物完后,无意间接受了一个伪币,而当时你并未察觉。后来你回到家,细看之下,发现了伪币。你该怎么做呢?也许有人会这么想,把伪币用掉吧,错不在我,我也是受害人。这可以吗?
判决:
不行。当你已经知道你手上拥有伪币,无论你是否是受害者,都不能再将伪币当真币来用。否者是有罪的。
案例三:
大傻拥有一台两百万的机器,能够制造出几可乱真得钱币。大傻只是制造假币,并售卖给他人。他自己并不用这些假币。请问他有何罪?
判决:
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有任何器材用作制造伪币,都可被判刑高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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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8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2: CONTEMPTS OF THE LAWFUL AUTHORITY OF PUBLIC SERVANTS

阻扰公务员行使职权(CONTEMPTS OF THE LAWFUL AUTHORITY OF PUBLIC SERVANTS)
上星期我们简单地谈到公务员必需遵守的一些基本准则。当公务员执行任务的时候,人民有责任进行配合。今天我们谈谈配合这个部分。挑战公务员的指令,不听从,不合作,都是不行的。
案例一:
皮皮因为目睹一起交通意外,被法庭传召,必须在一月五日上午九点到法庭报到,当一名证人。皮皮因为怕麻烦,结果选择不出现。皮皮认为自己纯粹只是一个路人,跟案情没有直接关系,不出庭也无所谓。果真如此吗?
判决:
皮皮没有遵守庭令,意即没有配合公务员的要求,是有罪的。
案例二:
陈先生经营果园多年,颇有成绩。最近他聘请了数名外劳来协助翻种。一天晚上外劳发生冲突,其中一人被打死了。陈先生因为不想节外生枝,影响业务,便告诉警察死者是被毒蛇咬死的。请问,陈先生可以这么说吗?
判决:
虚报资料,影响公务员的调查,是非法的。陈先生可以被警方提控。
案例三:
小张跟冰冰素来有恩怨。一天,小张告诉警察,冰冰家藏有软性毒品。小张明明知道这不是事实,可是他坚持这么说,因为他想假借公权力之手,给冰冰添上种种的麻烦。请问小张有罪吗?
判决:
当然有。小张不但虚报资料,还以此来迫害另一人,案情比以上经营果园的陈先生更严重。
除了虚报资料,构成了阻扰公务员行使职权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拒绝宣誓,拒绝签名,拒绝出示有关文件,故意漏报资料,拒绝回答公务员的问题,等等。
当然,公务员本身也可能犯下这个罪名。比如说,某某警察如果没有如实地向上级汇报案情,以导致上层作出了错误的决定,这个警察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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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1 March 2008
Peppy's Law Class 41: OFFENCES RELATING TO PUBLIC SERVANTS

有关公务员的刑罚(OFFENCES RELATING TO PUBLIC SERVANTS)
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主要执行人员,身负重任,品德操守都必须受到严格检验。法律在这方面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以防止公务员滥权。
任何公务员或准公务员利用公权力以得到一些私人利益是有罪的。
案例一:
皮皮身为公务员,负责审批某项商业执照。皮皮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谁要是能够给他送上来自阿拉斯加的三文鱼,他批得特别快。请问,阿拉斯加三文鱼不是金钱,皮皮算是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吗?
判决:
皮皮是有罪的。私人利益可以是各方面的,不一定是金钱。
案例二:
一个即将上任的市长跟某某财团有个秘密协议。他上任后,会把某个热门的地段批给这给财团作发展用途,条件是现金两千万。这个财团同意,把贿款秘密存入这个即将上任的市长的户口。后来东窗事发,市长被控,市长却辩护说:交易发生的时候,他还不是市长,行为不受公务员的条款限制。请问法官会同意吗?
判决:
当然不会。公务员和准公务员一样受到此法律条款的限制。
案例三:
一个法官正在审理一宗有关陈先生的财务纠纷的案件。陈先生听闻法官要换房子,便建议便宜出租一栋别墅给法官。陈先生每个月只收取象征式的费用,五十元。请问,既然陈先生没有直接送钱给法官,法官也还没有作出对陈先生有利的判决,请问,法官租用别墅这个行为合法吗?
判决:
不合法。任何公务员如果正在处理某某人的事务的时候没有回避利益关系,接受这个当时人所提供的某种好处,无论公务员有无私心,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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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9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40: OFFENCES RELATING TO THE ARMED FORCES

有关武装部队的刑罚(OFFENCES RELATING TO THE ARMED FORCES)
由于我国没有强制性的全民兵役服务,大部人也许不太熟悉武装部队的生活点滴,更不知道有关发面的法律知识。下面简单介绍。
武装部队持有保卫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他们必须绝对服从兵役法规,履行军人或警察的职责。否者,这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虚构案例(1)
有个记者为了调查一个军营内部的一些问题,想要进入军营内部照相。看守军营入口的军人本来不许记者进入军营,后来在记者的苦苦哀求下,开始动摇。记者非常殷勤,又递烟又给小费,看守的军人最终同意记者进入。请问这个记者犯了什么罪?
判决
任何人如果煽动或引诱任何海陆空军人或警察擅自离职,失职,叛变,都是有罪的,可被判监二十年。
虚构案例(2)
有个军人,由于不想参加某某任务,擅自逃离职责,离开岗位,匿藏起来。这个军人的朋友非常同情他,让他住在自己家里,吃的穿的,都给予帮忙。请问这个热心的朋友有罪吗?
判决
窝藏叛离的武装部队人员是非法的。任何帮助叛离者躲避追捕的行为,包括金钱,食物,住宿发面的协助,都是不允许的。
虚构案例(3)
皮皮素来认为陆军的制服非常有型有款,非常羡慕。有一天,他聘请裁缝师量身定做了一套陆军制服,穿在身上,然后在街上大摇大摆起来,非常威风。小蛋骂他神经病。真的只是神经病这么简单吗?
判决
任何非武装人员穿上,或带上武装部队的服装,徽章,以冒充武装部队的身份,都是有罪的。制服是部队的其中一个重要象征,绝不能仿造。
所谓军令如山,军事最讲究纪律。任何的失职或叛变都可能给国家带来深重的灾难。在这方面,法律是严厉的,判刑甚至可以跟死刑扯上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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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9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9: Rape

强奸 (Rape)
当一个男人逼迫一个女人进行她不愿意进行的性行为时,他便犯了强奸罪。
强奸罪可以在以下任何一个情况下成立:
1. 违背女人的意愿。
2. 没有女人的同意
3. 有女人的的同意,但是她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同意的。
4. 有女人的的同意,但是她误以为强奸者是她的丈夫。强奸者故意掩饰身份。
5. 有女人的的同意,但是她的决定是在不清醒,不理智的情况下作出的。
案例一:
小美清秀可爱,被一个无耻之徒看中了。这个人就是她的上司彼得。彼得是公司的主管,位高权重,非常有影响力。一天,他故意要小美加班。接近午夜的时候,夜深人静,彼得要求要跟小美发生性关系。小美刚刚才工作不到三个月,实在不想得罪这位主管,丢了工作,因此只好无奈答应。既然小美同意发生性关系,请问彼得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
判决:
虽然小美答应了,然而她是在一种不对称的关系下答应的。上司提出的性要求夹杂着一些无形的压力和威胁。因此,彼得犯了强奸罪。
案例二:
青霞跟跟某某男子交往发展,最终发生了性关系。后来青霞的父亲知道了,怒不可遏,报警抓人。警方发现青霞只有十五岁,立即逮捕该男子。既然两情相悦,强奸罪名还成立吗?
判决:
虽然是两情相悦,然而青霞只有十五岁。任何十六岁以下的女子,在法律的眼中,还不能意识到发生性关系的种种后果。因此,强奸罪成立。
合法夫妇的性关系不能构成强奸的罪名,以下的情况除外。
1. 已经在合法分居中的夫妻。
2. 妻子取得了庭令,禁止丈夫与她发生性关系。
3. 虽然夫妻间的性关系不能构成强奸的罪名,但是如果丈夫没有得到妻子的同意,强行用武力逼迫妻子行房,那么丈夫还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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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0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8: Prostitution

娼妓 (Prostitution)
有关娼妓业是否要合法化的问题,各国历来争论不休。基本态度是,娼妓业虽然不道德,但是性服务者本身是脆弱的。法律一般对于娼妓本身没有太严厉的惩罚。那些从中捞取利益的集团才是法律要深究的对象。
嫌犯一旦被定罪,在我国可以被判上十五年的牢狱,并加上鞭打。法律对于皮条客或淫媒绝不宽容。任何人如果跟以下的活动扯上边,都算是利用娼妓以谋求某种利益的嫌犯:
1. 售卖,租用,购买某某人,使她从事娼妓活动,跟别人发生性关系。
2. 欺骗某某人从事娼妓活动。
3. 非法禁锢受害者
4. 刊登性服务广告。
5. 提供中介服务
案例一:
一个叫阿海的青年在街上溜达。每当有旅客经过,阿海一定趋前询问是否要性服务。一次,阿海询问的对象正是便衣警探,马上落网。法庭审讯时,阿海表示他只是要帮助一些落难的异乡女子赚取回乡的旅费,纯粹出于一片好心,他本身根本没有收取任何金钱上的利益。请问法官会接受这种辩护吗?
判据:
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协助招生意,或者在控制,安排娼妓活动的发生,那么,法律便会假定他是利益获取者。如果他本身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在法律的眼里,他便是其中一个收益者。因此,阿海的说词无法开脱他的责任,必须面对重判。
其实,世界各国对待娼妓的法律,不外乎就是以下四种策略:
第一类是禁制政策。娼妓不合法,也不道德。
第二类则是废除政策。娼妓是受害者。娼妓如果私下进行卖淫活动,警方是不管的。淫媒是违法的,皮条客会被取缔。
第三类的是规管政策,娼妓业可在特定的地方进行。政府实施强制性的医疗检查。
第四类则是合法政策。娼妓业完全合法。开妓院跟开学院没有任何分别。娼妓只是其中一种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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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2 Febr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7: Kidnaping

绑架及非法禁锢罪 (Kidnapping and False imprisonment)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比如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
受害者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商界人士,政治人物。
案例一:
一天,大熊掳走小蛋,并将她囚禁在一间小木屋里。大熊深知皮皮是小蛋的好朋友,便威胁皮皮要他把五条三文鱼交出来,否则就把小蛋杀掉。皮皮迫于无奈,只好把鱼交给大熊。大熊犯了什么罪?
判决:
由于大熊施加暴力掳走皮皮,又将她禁锢,以勒索食物,绑架罪名成立。
案例二:
大熊一直以来仰慕可爱的小蛋,却苦于一直无法近距离细看小蛋。一天,大熊掳走小蛋,并将她囚禁在一间小木屋里。把小蛋弄到手后,大熊坐在地上,笑眯眯地细细观察小蛋。三小时后,大熊让小蛋离开。大熊犯了什么罪?
判决:
大熊犯了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限制人身自由,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非法要求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犯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大熊仅仅限制了小蛋的自由,并未进一步勒索,构不成绑架罪。
案例三:
大明跟小芬离婚了半年,由于小芬有严重酗酒的习惯,法官将小孩的抚养权判给大明。一天,小芬乘小孩放学时,将他带走。小孩看见妈妈,兴高采烈地跟妈妈走。小芬立即带小孩离开马来西亚。小芬犯了什么罪?
判决:
小芬犯了儿童绑架罪(Child abduction)。由于大明才是合法的抚养人,无论小孩是否同意,小芬都必须得到大明的同意才能将小孩接走,否则,这是绑架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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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7 Jan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6 Fabricating False Evidence

捏造证据 Fabricating False Evidence.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制造假证据、撰写或捏造虚假的记录或文件,以误导法官、仲裁官或公务员作出不准确的判断,那么此人可以被告捏造证据。假如被告是在司法审讯过程中,向法庭给假证供的话,那么给假证供的刑罚会比较高,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长达7年以及罚款。其他场合给假证供的刑罚是判监最长达3年以及罚款。
案例一:
小明将一件自己的宝石放在小华的书包里,造成小华可能被诬赖偷窃。小明的行为可以被当成捏造证据。
案例二:
小明修改合约的内容以便可以在一场官司中胜出。小明的行为可以被当成捏造证据。
除了捏造证据,假如一个人蓄意隐藏证据以图帮人脱罪,那么那个人也会在法律下被告隐藏证物。
案例三:
小明杀了人,小明的爸爸为了帮小明脱罪,特意将死者的尸体埋藏起来。小明的爸爸犯了隐藏证据的罪行。
帮助死刑罪犯隐藏证据的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长达7年。帮助其他罪犯隐藏证据的人,一旦罪成则可被判入监长达罪犯判刑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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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0 Jan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5: Giving False Evidence

给假证供Giving False Evidence.
任何人只要在宣誓的情形下,或在法律要求说实话的情形下,蓄意提供假的供词,那么他将可能被告提供假证供。假如被告是在司法审讯过程中,向法庭给假证供的话,那么给假证供的刑罚会比较高,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长达7年以及罚款。其他场合给假证供的刑罚是判监最长达3年以及罚款。
案例1:
小蛋在一场官司向A追讨1000令吉。皮皮为了帮助小蛋打赢官司,上庭谎称他亲眼看见A向小蛋拿了1000令吉。过后小蛋成功证明A欠他1000令吉,但A也成功证明皮皮讲骗话。既然A真的有欠小蛋钱,请问皮皮可有作假证供?
判决:
皮皮有作假证供,因为皮皮并没有看见A向小蛋拿钱
案例2:
在场官司中,法庭为了鉴定一封信是否是小蛋写的而传呼皮皮上庭作证。皮皮宣称他作为小蛋的老朋友,绝对可以一眼就看出一封信是否是小蛋的真迹。皮皮看了那封信后认为那是小蛋的字体。过后经过字体专家的验证,发现那封信非小蛋所写。加上小蛋也承认那不是他写的信。请问皮皮会被告给假证供吗?
判决:
皮皮不会被判提供假证供。那是因为皮皮向法庭宣称的,并不是一个事实,而是发表其个人意见,因此并非提供假证供。
案例3:
有人要求法庭翻译官验证一篇由华文转翻马来文的文章。由于当时翻译官太忙,随便看了那篇文章就盖章鉴定那篇翻译是真实的。过后在审讯过程中发现这篇翻译文章,词不达意并且扭曲了文章的原意。请问那名翻译官会被告成给假证供吗?
判决:
由于法庭翻译官有法律义务认真核对和鉴定每篇翻译的准确性,因此该翻译官除了会被告疏忽,也可被告给假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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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3 Jan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4: Grievous Bodily Harm

伤害他人身体 Grievous Bodily Harm
任何人如果有意要或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他便犯了伤害他人身体罪。
伤害他人身体的程度有轻重之分。法律上规定,以下的伤害是特别严重的。
1. 阉割,或者致使性能力丧失
2. 永久性致使他人盲眼。
3. 永久性致使他人耳聋。
4. 任何器官或身体关节功能上的丧失
5. 毁容
6. 骨骼断裂, 移位
7. 对生命造成威胁。
8. 连续二十天身体处于极大的痛苦中。
普通的伤害他人身体罪可以被判监一年,而特别严重的伤害他人身体罪则可被判监7年,分别是很大的。
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刑固然需要动机与行动并存,然而,如果动机所预设的伤害,跟实际所造成的伤害不吻合,法律会怎么判呢?下面的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
小刚素来妒嫉皮皮英俊。一天,小刚重重地往皮皮的脸上挥了一拳,希望让皮皮毁容,从此变成一个丑八怪。不料,这一拳并没有造成皮皮毁容。然而,皮皮确实因此吃了苦头,因为他的身体连续二十天内身体非常疼痛,被折磨得死去活来。请问,小刚有罪吗?
判决
虽然小刚所设想的的严重伤害(毁容)最终并没有发生,然而,另一个严重伤害却铸成了(连续二十天身体处于极大的痛苦中),因此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罪名成立。伤害的形式也许不同,伤害的本质基本上是一样的。
执法人员如果为了套取口供而对嫌犯的身体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这便是滥用职权,这绝对是非法的。
案例(二)
一个警察为了威逼某某嫌犯承认犯下抢劫罪,对这个嫌犯拳打脚踢,百般折磨。请问警察犯了什么法?
判决
警察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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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7 January 2008
Peppy's law Class 33: Abortion

非法堕胎 Abortion
任何人如果造成一个怀孕女性流产,都可以被判监三年以上。
法律上根据胎儿的成长阶段,还会作出不同程度的惩罚。如果胎儿已经可以蠕动了,那么一般的刑罚都会更重。 犯案者可以被判监七年以上。
当然,凶手也可能是母亲本身。如果母亲本身下毒手,想要把自己的胎儿打掉,同样有罪。
有一个例外。医生如果认为胎儿会对母体造成伤害,甚至是性命的威胁,进而对母体进行堕胎手术,这是无罪的。
造成女性流产固然非法,然而,如果这个堕胎手术根本没有得到母亲的同意,这就罪加一等,当事人甚至可以被判监二十年以上。
也许有人认为促成流产的定义,仅仅是避免胎儿活下来。其实法律上的定义更宽广。即使胎儿活着出世,不久却死了,这也是非法堕胎罪案的一部分。
非法堕胎的罪案可以是由另一个罪案引发的。下面的例子给予说明。
案例
李先生素来跟黄太太又私人恩怨。想要将黄太太杀死。后来李先生逮到了一个机会,在黄太太的饮料里下毒。黄太太送院急救,大难不死,然而,她体内的胎儿却流产了。请问李先生必须负什么责任?
判决
李先生需对胎儿的流产负责。他除了面对企图谋杀的指控,也必须面对促成非法流产的指控。
由于世界各地的国情不同,相应的法律也不一样。
在爱尔兰,如果一个女性被强奸而怀孕了,她也无法合理地进行堕胎。把孩子生下来时她唯一的选择。
在智利,无论胎儿对母体会不会造成伤害,堕胎都是不允许的。
在美国的某些州,少女的堕胎必须得到少女父母的同意。
堕胎跟社会上的种种主义,理念,宗教态度息息相关,有关的法律必定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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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8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32: Illegal Assembly

非法集会 Unlawful assembly.
根据我国的法律,某些性质的集会,只要超过5个人就算是非法集会。
以下性质的集会会被当作非法集会:-
1) 企图以犯罪或屋里行为威聂执法者;
2) 企图阻碍任何法律的执行;
3) 企图进行非法活动或刑事侵犯;
4) 企图以非法武力行为占据私人产业或阻碍公共交通或阻碍其他人使用水源。
假如一个集会在开始时是合法集会,但过后因某些情况而有了上述非法集会的性质,则可被当作非法集会来处理。
案例:
一个合法的和平请愿在开始时并没问题,但过后请愿参与者开始沿途挂上一些宣传的布条。市政局官员因请愿参与者没有申请执照而要求他们除下布条,但参与者不肯,而双方开始展开争执。最后这些合法集会参与者被执法人员捉走了。
当一个人身处于非法集会之中,即使他并不是一开始就主动参与集会,但只要他察觉自己处于机会的行列而不自动离开集会的人群,那么他会被当成非法集会的一份子。参与非法集会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半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当一个集会在未开始前已是不被批准的,或在开始后演变成非法集会,而参与者明知道是非法集会仍选择参与或继续参与,那么一旦罪成他可能会被判监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一个人若本身没有参与非法集会,但他涉及鼓励或聘请其他人参与非法集会,那么他也可被当成是非法集会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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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1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31: Abettment III

教唆犯罪 (三)Abetment III
如果同谋们计划了一起罪案,结果在实施的过程中,另一个不在计划中的罪案发生了,那么同谋们很可能需要对这个意外的罪案负责。
是否需要负责的标准是:罪案A和罪案B有没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如果有,即使罪案B不在原计划里面,同谋们都必须都罪案A和罪案B负责。
案例一
A 诱导一个小孩,让他向Z的食物里下毒。A准备好毒药,交给小孩下毒手。小孩一时大意,不小心将毒药错放到Y的食物里。Y中毒身亡。其实A要杀的对象不是Y,可是Y却无辜牺牲了。请问,A必须对Y的死负责吗?
判决
虽然A没有要杀Y的意图,然而A诱导小孩杀人的意图明确,动机和行动都有。这个犯罪行动既然由小孩来执行,杀错人的可能性是可以预见的。因此,A必须对Y的死负责,可以被判死刑。
案例二
A被解雇,非常痛恨他的老板Z.于是A跟B商量,要B帮忙纵火,烧掉Z的住宅。B在纵火前,突然起了贪念,进行偷窃。钱弄到手后,才把屋子给一把火烧了。请问,A必须对B的偷窃行为负责吗?
判决
A和B共谋纵火,却没有计划偷窃。两者没有联系。可以说,偷窃是B自己进行的另一个罪案。A必须面对纵火的指控,却无需对偷窃负责。
案例三
A怂恿B和C闯入某住宅进行洗劫。A还特地为他们两人提供了两把手枪。当B和C闯入屋内的时候,遭到屋主Z的反抗。一轮打斗过后,B开枪打死了屋主。请问,A必须对Z的死负责吗?
判决
既然A买了抢,A理应料到会有人死伤。因此,屋主的死跟A有着因果关系。不管A当初的计划中有没有要把屋主干掉,A都必须对屋主的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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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10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30: Abettment II

教唆犯罪 (二)Abetment II
一个人出了坏主意,另一个人去执行,两人都有罪。他们可能是同谋,也可能是帮凶的关系。
案例(一)
皮皮驾车超速,被交警停了下来。皮皮不想还罚单那么麻烦,于是主动提议贿赂交警。交警同意,私自收取贿款,让皮皮离开。交警明显犯了贪污罪。请问皮皮有罪吗?
判决
皮皮怂恿交警贪污,算是共犯,有罪。
一般的观念是,同谋都是互相认识的,有交情的,实际情况并分如此。
怂恿他人去怂恿他人犯案,一样有罪。
案例(二)
A怂恿B去怂恿C把Z干掉。B同意,跟C谈,希望C能够帮忙杀掉Z. 结果C真的动手开枪把Z射死. 请问,B有何罪?A没有直接怂恿C动手,A又有何罪?
判决
A,B,C 三人都是同谋的关系,一样面对谋杀的指控。
同谋不一定都认识对方的。
案例(三)
A和B一起商量一个计划要毒死Z。讨论的结果是,A会负责下毒手,而B则负责将毒药弄到手。B跟他的一个朋友C谈谈,希望C能够帮忙提供毒药。B也很坦白地告诉他毒药的用途,只是没有透露A的名字。C同意了,并设法弄来了毒药。A最终用了这些毒药,把Z杀死了。C从来就没见过A,也没有参与讨论毒死Z的话题。请问C算是同谋吗?C需要对Z的死负责吗?
判决
虽然C没有参与A和B当初的计划讨论,也不认识A,但是C知道毒药的用途,而且,C也同意帮忙获取毒药。因此,C作为一个帮凶,必须对Z的死负责。他们三个人都可能面临谋杀的指控。
虽然说同谋们都有罪,可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发展,每个人的刑事责任不尽相同。下星期我们会着重谈谈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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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4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9: Abettment I

教唆犯罪 Abetment I
教唆犯可以是以欺骗的性质来误导某人犯罪。
案例一
一个警察甲获得了逮捕令,要捉拿乙归案。小文明明知道小佳不是嫌犯乙,不过小文却故意误导警察甲,让他以为小佳就是嫌犯。结果,警察甲错误地逮捕了无辜的小佳。请问小文有罪吗?
判决
小文误导警察逮捕错了人,属于教唆犯罪的一种形式,有罪。
教唆犯一旦鼓吹,并尝试诱导了某某人犯案,不管这个人最终有没有作出犯法的行为,教唆的罪名仍然是成立的。
案例二
皮皮告诉小旦,小佳的皮包存有五千块钱,希望小旦能把皮包弄到手,两人就能平分偷来的钱。不过,小旦为人耿直,没有听从皮皮的诱导去偷钱。请问,皮皮的教唆罪名成立吗?
判決
皮皮教唆的行为与动机都有,无论小佳有没有付诸行动,都无法改变皮皮教唆他人犯罪的事实。
教唆犯也许会利用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来犯案,因为这些人的行为是不能被判刑的。法律不会姑息这类的教唆犯。
案例三
宗伟恨透了他的姐夫,想把他杀掉。一天,他诱导姐夫的九岁儿子往他爸爸的饮料下毒,结果姐夫中毒死亡。宗伟以为小孩杀人,就算被抓到,也不能定罪,这个杀人计划是在太妙了。果真如此吗?
判决
小孩固然无罪,然而宗伟的教唆罪名成立。事实上,宗伟的教唆导致了一个人中毒死亡,因此宗伟可以被判死刑。
下星期,我们再谈谈教唆犯罪的另一情况:同谋,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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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3 Dec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8: Child Criminal

小孩犯罪
在法律上,18岁以下的人算是孩童。凡是孩童涉及犯罪活动,在法律上会因为孩童不同的年龄而有不同的待遇。
10岁以下的小童:
法律规定10岁以下的小童是不会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的。
10岁以上但12岁以下的小童:
法律规定这个年龄层的小孩只要还未到达足够成熟的心智,来理解和判断他的犯罪行为之本质和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则不能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
12岁以上但14岁以下的小童:
这个年龄层的小童可以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但审判必须在儿童法庭内进行,并不能通过媒体公布出来。小童一旦被定罪,则有三种刑罚。第一,戴罪守行,自行悔改;第二,进入守行院接受管制;第三,进入感化院。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刑罚,刑罚的期限不能超过18岁。过了18岁,犯罪的小童即必须恢复自由。
14岁以上但18一下的小童:
这个年龄层的小童可以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但审判必须在儿童法庭内进行,并不能通过媒体公布出来。小童一旦被定罪,则有四种刑罚。前三种刑罚与14岁以下的刑罚相同,第四种刑法是送入亨利感化院。进入亨利感化院的孩童可被监禁最长至孩童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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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5 Nov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7: Limit of Punishment

刑罚的限制
Limit of Punishment
当一个罪行是由多个重复的犯罪动作所构成的,而每一个相同的犯罪动作也可以构成独立的罪刑的话,犯人不会重复多次被告同一种罪刑,除非法律明文规定这种罪刑可以多次重叠。
当一个罪刑是由多个不同的犯罪动作所构成的,而每一个犯罪动作都可以构成各不相同的独立罪刑,犯人虽然会被告多个罪刑,但是判刑的时候只选此一系列罪刑中,最严重的刑罚来执行。
案例一:
皮皮被变态狂用藤条鞭打了100下,受了重伤。后来变态狂被绳之以法,控上法庭。皮皮于是趁机报仇,要求检控官告变态狂100条伤人罪,因为他打了皮皮100鞭。每条伤人罪都可被判坐牢最高1年,100条控状则可判变态狂坐100年监狱。请问皮皮的如意算盘打得响吗?
判决:
虽然变态狂鞭打皮皮100下,每一鞭都可构成伤人罪,但是由于100次鞭打是属于重复犯罪动作,因此只能算是一个罪行。最高刑罚只可达1年。
案例二:
变态狂捉着皮皮鞭打时,看到小蛋站在一旁观看,于是顺便捉小蛋来鞭打一番。请问变态狂会被告两条伤人罪吗?
判决:
会的。因为这样算是两个分别对不同的受害者进行的罪行。
案例三:
皮皮在路上散步遇到变态狂。变态狂强行掳走皮皮,将它软禁起来并向小蛋索取赎金。后来变态狂被捉了起来,被告绑架和非法监禁两条刑法。请问两条罪行的刑罚可以加起来,延长监禁变态狂的时间吗?
判决:
不能。法官只能针对绑票罪定刑,因为绑票罪的刑罚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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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0 Nov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6: General Exceptions to Crime

以下的一些情况,看起来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但是没有犯罪意图,算不上犯罪。
双方同意进行的合法打斗,不是罪行。
案例一
一天,皮皮跟小旦兴致勃勃地决定来一场剑击比赛。他们到体育馆去,根据国际剑击赛的规则,堂堂正正地来一场打斗。小旦的剑法凌厉,皮皮不慎受伤。请问小旦可被控伤人罪吗?
判决
剑击赛是双方同意进行的,双方应当都了解打斗带有一定风险。小旦要以剑法取胜,没有蓄意伤害皮皮,小旦无罪。
本意良好的伤害性行为,不是罪行。
案例二
李文的下腹剧痛半年,非常难受,只好求助陈医生。陈医生判断李文患了胆结石,必须动手术,手术有一定的风险。陈医生征得李文的同意,便跟他动手术。结果不幸,李文死了。请问,陈医生有罪吗?
判决
如果陈医生的手术符合了一切的程序,李文之死固然遗憾,却不能怪到陈医生的头上。陈医生的本意是要医人,无伤人的意图,无罪。
案例三
如果医生没有取的病人或其家人的同意,而擅自跟病人动手术呢?
一天晚上,陈医生路过一个瘫在路边的小孩。小孩看来被撞倒了,大量失血。陈医生没有时间征询小孩父母的同意,马上跟他动手术,切除两个脚趾,跟他止血。请问陈医生有罪吗?
判决
陈医生本意是要救人,虽然没有得到小孩父母的同意,然而当时情况紧急,陈医生必须这么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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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1 Nov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5: Intoxication

醉态的辩护 (Intoxication)
人的脑袋会有不清醒的时候。法律上定义,一个人由于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下而处于的状态统称为醉态。醉态可以影响一个人理性判断。因此,醉态可以作为一个犯案者辩护的理由,以减轻罪行,或者争取无罪。
案例一
皮皮在路上行走, 遇上一辆卡车。卡车停了下来,司机表示愿意载皮皮一程。不料,卡车刚开出小镇不久,卡车司机便逼迫皮皮喝下一杯饮料,企图让皮皮晕倒,以洗劫皮皮。皮皮喝下饮料后,失去理智,性情大变,在没有主观意识的情况下,把司机杀掉。请问皮皮可被控谋杀吗?
判决
皮皮因为受胁迫而陷入醉态,这叫着非自愿醉态。一般上,非自愿醉态下所造成的任何破坏,伤害,都属于无意识的行为,不存在犯罪意图,无罪。
案例二
小佳想要抢劫银行,但是胆量不够。为了壮壮胆,翻案前,他喝下了一杯威士忌酒。因此,小佳是在醉态的情况下干下了不法行径,请问他有罪吗?
判决
这叫作这自愿醉态。犯罪意图明确,是有罪的。
案例三
小佳跟丽丽在酒吧邂逅,两人一整晚在一块聊天,喝酒。酒吧打烊后,丽丽同意到小佳的公寓去。小佳脱掉丽丽的衣服,企图跟她发生性关系。丽丽高声呼叫,被一个路过的警察听见。警察破门而入,以蓄意强奸的罪名逮捕了小佳。请问小佳有罪吗?
判决
一般上,醉酒乱性,并不能用作开脱罪名的一个理由,除非有证据显示小佳已经醉倒,不省人事,根本丧失性爱的能力。不然,小佳会被认定他有能力去辨别女性拒绝性交的意愿,因此,企图强奸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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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9 Nov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4: Choosing Lesser Evil
较小恶原则 Choosing Lesser Evil
如果一个人面对一个两难的局面,被迫作出某种可能造成伤害的举动,以避免另一个更大的伤害,那么这个人是无罪的。
案例一
一辆舰艇在海上行驶着。时值冬天,非常大雾,突然间舰艇船长看见两百米以外的前方有一艘载着二三十人的船,他必须赶紧改道。同时,他意识到如果他改道,很有可能会撞上另一辆载着两个人的小渔船。情急之下,他选择改道,以避免对二三十人造成伤害。如果不幸小渔船被撞翻了,请问监听船长有罪吗?
答案
船长改道的意图是要避免造成更严重的伤亡,而不是要毁掉小渔船。既然他没有犯罪的意图,无罪。
案例二
一天晚上,一排木屋烧了起来,火势猛烈。皮皮看到情况如此危急,选择将其中一间木屋推倒,以防火势蔓延。请问,皮皮推倒木屋的行为,有罪吗?
答案
皮皮没有犯罪意图,无罪。
案例三
一对连体婴共用一个心脏。玲玲有完整的器官,莉莉没有自己的肾脏和肝。根据医生的判断,如果不动手术,两个女婴活不过三岁。如果要分割,莉莉没有生存的机会。请问,如果手术进行了,终结了莉莉的性命,医生有罪吗?
答案
不动手术,两人都活不过三岁。医生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牺牲了莉莉,以挽救玲玲,当然无罪。
此法律关系到伦理两难的问题,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法律的条文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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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5 Nov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3: Exceptions To Murder

谋杀篇(三): 其他例外 Exceptions to Murder
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不一定是谋杀。
自卫杀人不算是谋杀。
案例一
小佳虽然年纪不轻了,却童心未泯,拿起马鞭,欲往皮皮的身上抽。皮皮面对突如其来的鞭打,本能地害怕起来,随即掏出手枪向小佳开了一枪。小佳被打死了。皮皮枪击的行为是面对攻击的情况下而展开的,属于自我保护,不能判定为谋杀。
公务员为了执行任务,如果造成意外的死亡,属于公务的一部分,不算谋杀。
案例二
小康是一个警察。有一天他碰上几个凶悍的歹徒,双方对峙着。由于歹徒要挟着一个受了伤的人质,情况非常危急。小康眼见人质血流如注,决定要冒险一搏。他瞄准人质的头部,开了一枪,结果不幸将人质射死了。小康的出发点是要保护人质,虽然最终事与愿违,却不能算是谋杀。
诱导或协助十八岁以上的人自杀,不算谋杀。
案例三
老李人到中年,生意失败,妻离子散,万念俱灰。老李联络上他的一个旧同学陈医生,希望能够得到他的帮助,脱离人世。陈医生给了老李一瓶毒药。老李写了绝书,交代了自杀的理由,便吃下毒药,最终气绝身亡。虽然陈医生是帮凶,但是老李的自杀是自愿的,于是从法律的观点看来,陈医生并不是谋杀犯。然而,如果自杀的不是老李,而是一个十八岁以下的小伙子,那么陈医生就跟谋杀罪扯上边了。
激情杀人,不算某杀。
案例四:
一男一女发生了口角,激烈地争吵起来。女生不断火上加油,男的一时间怒火攻心,失去了理智,狠狠地用刀捅了女生一下,把她杀了。很显然,这个杀人行为并不是蓄谋已久的,严格来说构不成谋杀的罪名。
以上种种情况,至多只能说是误杀,离开谋杀的范畴还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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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15 Octo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2: Defence of Provocation

谋杀篇(二):激怒杀人
Murder Series 2: Provocation
上一期我们谈到谋杀罪的诠释,接下来我们来谈谈谋杀罪的例外。这里所谓的例外指的是,一个人即使是意图谋杀,但是假如谋杀的情况符合以下的条件,该嫌犯的谋杀罪则不会成立,改判误杀。这一期要谈一谈谋杀罪的第一个例外,也就是被人激怒的情况下谋杀。
法律上的“激怒”与普通的激怒是有分别的。法律上的激怒的诠释是:受到重大的和突然的刺激而愤怒,并因此失去自控能力,而杀害挑衅的对象或不小心杀害到其他人。
案例一:
A激怒并挑衅B,说C在B背后说他的坏话,使到B非常生气而跑去杀了C。判决:
B的行为属于谋杀而非误杀,因为激怒杀人的受害者必须是挑衅者或不小心杀害到其他人。
案例二:
A是一名警察,并在执行人物期间逮捕了B。B对于A的逮捕感到愤怒,一时间失去控制杀了A。
判决:
B的行为属于谋杀,因为只要杀人行为是被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激怒的,就自然属于谋杀而非激怒误杀。
案例三:
B先生企图非礼A小姐,A小姐学过空手道,狠狠地将B的手打伤。A先生因为B小姐的暴力行为而被激怒,错手杀了A小姐。
判决:
B先生的杀人行为不能算是误杀。那是因为A小姐激怒B先生的原因是为了合法自卫,合法自卫的行为在法律上不算是挑衅行为。
案例四:
A动手打了B,B非常生气想要动手回击A。C这时刚好走过,把一把刀递交给B,B于是上前杀了A。
判决:
B的杀人行为属于激怒误杀,因为是A先动手打人。C将刀子给了B,属于辅助杀人,因此C的谋杀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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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12 Octo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1: Murder Series 1: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Murder

谋杀篇(一):谋杀的法律诠释
Murder Series 1: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Murder
在众多的罪行中,谋杀可以算是最严重的。谋杀,顾名思义,必需要谋,也要杀。如果动机和行动都有了,谋杀罪便成立了。
案例一
阿强想杀死明华,并对他开了一枪。结果明华死了。由于阿强杀人的动机存在,并付诸行动,所以阿强的谋杀罪名成立。
谋杀还不一定有直接杀人的动机。如果一个人想要严重伤害他人的身体,而且,他也知道受害者很可能由于这个体伤而死亡,那么谋杀罪就成立了。
案例二
阿强知道明华一向都有心脏病的问题。于是,他故意对准明华的心口挥了一拳。如他所料,这一拳引发了心脏病, 明华最终毙命。阿强以为挥拳只是伤人罪,不构成谋杀,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既然阿强知道明华身体有旧患,他的挥拳不再是一个普通的伤人案,而是谋杀。
谋杀也不一定存有杀死人的动机。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在任何常理的判断下,都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而他却天真地认为不会有事,最终死亡却真的发生了,那么谋杀的罪名也是成立的。
案例三
阿强是个古怪的人。阿强的妈妈生病了。阿强上网参阅了一些巫术,发现了一些古怪的偏方,于是想要在他妈妈的身上试试看。半夜三点三十三分三秒种,阿强用一把刀往妈妈的脖子猛插三下,结果没多久妈妈就断气了。任何有常理的人都知道,用刀切开某某人的脖子,会要致人于死地。阿强也许很爱他妈妈,但是谋杀罪名成立。
谋杀也不一定有一个确定的对象。
案例四
阿强住在公寓十五楼。一天晚上,他看见一群男女在楼下的草场嬉戏,不断高声喊叫,让他不能专心地跟电脑下围棋。阿强举起一个旧款的电脑荧幕瞄准那群人的方向仍去。一声惨叫划过寂静的夜晚。一个少女被电脑银幕砸死了。阿强虽然没有预想要杀这个少女,但是他应该可以预料他的举动会杀死其中一人。谋杀罪名成立。
下期,我们会谈谈各种谋杀罪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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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30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20: Double Jeopardy

双重为难 Double Jeopardy
一个嫌犯如果被定罪或被裁定无罪后,控方不能够以同样的罪名再一次提控嫌犯。
案例一
皮皮被控偷窃。法庭经过一轮审讯,裁定他无罪。若干年后,控方想到其他的论点,想要以同一个罪名 (偷窃)再一次起诉他。请问这行得通吗?
判决
答案是不。法庭不能以同样的罪名审讯皮皮两次。
案例二
大头被控谋杀。由于证据不足,法庭只好裁定他杀人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三个月后,死者家属所雇佣的私家侦探发现一个惊人的事实 :死者身上的皮包,有一天在大头家门外的垃圾桶内寻获。控方想要以偷窃罪名再一次起诉他。请问这行得通吗?
判决
答案是可以的,因为谋杀与偷窃是不同的罪名。大头虽然没有杀人,却不代表他没有偷窃。
案例三
大头由于一桩买卖跟小佳起了纷争。后来争吵越来越激烈,盛怒之下,大头打了小佳的头部好几拳。小佳被打得吐血。大头被控严重伤人,罪名成立,坐牢五年。大头入狱不久后,小佳内伤恶化,死了。请问控方可以起诉大头谋杀吗?
判决
答案是肯定的,由于小佳的情况恶化,大头所犯下的罪名也因而跟着改变。不同的罪名当然可以再一次将大头带上法庭,审判,定罪。
当然,此法律也有例外的地方。比如说,当一个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被法官宣布为审讯无效的时候,一切的法律程序必需从头再来,当事人可以重新被提控,再一次受审。又或者,高等法院认为初等法院的裁决有问题,因为有证据显示当事人曾经贿赂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再次以同一个罪名来审判被告是被允许的。
另外,也必须指出,同样一个案件,在民事法的架构下被提控,跟在刑事法的架构下被提控,是可以分开进行的。关于这点,最著名的例子是轰动美国一时的O.J.Simpson 案件。O.J.Simpson被控谋杀,是在刑事法的架构下进行的,结果无罪释放。后来死者的亲戚追讨赔偿(Wrongful death claim),是在民事法的架构下进行的,结果O.J.Simpson败诉。前者意味着他没有杀人,后者意味着他杀了人,看似矛盾,其实是体现了法律精确的精神。说到底,是否谋杀,跟有没有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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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29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19: Egg Shell Thin Skull Rule

蛋壳脑袋理论 Egg Shell Thin Skull Rule
在众多的法律原则之中,有一条的名字特别有趣,被称为蛋壳脑袋理论。如果你轻轻地刮了一个人一巴掌,而碰巧他的脑袋软如蛋壳,结果他头破血流,最终毙命,那么你就必须对他的死负责。法律要求我们必须接受每个个体的特征,即使受害人的体质不正常或过于脆弱,如头盖骨薄如蛋壳,嫌犯还是要对他的行为负责。
实例一
美国一八九一年的案例Vosburg v.Putney。一个十一岁的小孩,踢了一个十四岁少年的大腿几下。这个十四岁的少年的脚碰巧有旧患,不堪一击,结果成了一个跛脚。小孩辩解说,他并没有要严重伤害他的意图,谁料到那么三两下的脚踢可以让人残废?可是法官不同意。法官认为,伤害超出预计,并不是一个可以减轻罪行的一个理由。况且,伤人的行为是在学校发生的,而不是户外的草场,小孩的行为是明显不当的。小孩必须向对方作出赔偿。
实例二
1962 年发生了这么一件伤人案。两个员工起了争执,其中一个将一个烧红的铁条抛向对方,烧伤了他的皮肤。后来,伤者的伤口慢慢恶化,转为癌症,最终死亡。辩方辩解说:伤者原本已经拥有容易患癌的体质,这是攻击者始料不及的,因此,攻击者不能对伤者的死负责。法官不同意。法官凭着蛋壳脑袋理论,认为攻击者所估计的致伤程度跟案情是不相关的。关键是,攻击者当初根本不该打人。既然打了人,就必须对打人的一切连带后果负责。
实例三
不久前,新加坡有多位演员为了宣传新片,坐上开蓬车游街。突然间,有个摩托骑士向演员们丢臭蛋。不巧的是,臭蛋击中了女主角的眼睛,并刺破了她的眼角膜。腐烂的蛋汁随即流入眼球,造成严重伤害。后来经过急救,虽然不至于瞎眼,视力的完全恢复仍需一段时间。如果伤人者被提控,法官绝对不会接受“谁料到臭蛋可以严重致伤眼睛”的理由。当摩托骑士向演员抛臭蛋的那一刻,他就应当作出最坏的打算,并准备为任何的严重的后果负责。
此法律的目的是要警惕世人,必须假设每个人都是豆腐做的,任何伤人的举动,都可能导致最严重的伤害,也可能招来最严重的惩罚。受害者的任何旧患,原有的内伤,都不能用作开脱罪名的理由。动手前,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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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8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18: National Anthem

国歌法令 National Anthem
国歌的演奏是国家尊严的象征。因此在国际的会议或活动,主办当局常会演奏参与国的国歌,以表达对该国的尊敬。国歌的歌词、节奏及曲调一般上皆有法令规定,在官方场合演奏的国歌都会依随官方规定的演奏方式。
尊敬的象征
当国歌被播放或演唱时,现场所有的国民都必须肃立以示尊重。任何人只要在国歌播送时,没有肃立或特意显示不敬,将会被提控。除了被提控者有办法证明自己有充足的理由在国歌播放时,没有办法肃立或被迫做出不敬的举动,否则被举控者将被视为不尊敬国歌。
一旦罪成,有关犯法之徒将被罚款不超过1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个月。
国歌的演绎
根据我国国歌法令的规定,只有统治者和国会有权利修改国歌。自独立以来,我国在2003年和2006年两度修改国歌的节奏。
但是法令里所阐明的修改,指的是官方场合所播放的国歌。至于国歌的演绎方式,法令并没有明言管制。因此国人还是能够自由地演绎国歌。
自开国以来,已有多名艺人以自己的方式来演绎国歌,从来没有人因此而遭受提控,因为人民必须拥有权利和自由来表达自己的爱国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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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6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17: Sedition Act

煽动法令 Sedition Act
煽动法令限制了言论自由,禁止人民发表煽动煽动性言论,违犯煽动法令属于刑事罪行。煽动法令是少数将真实言论当成犯罪的法令,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此法令已经越来越具有争论性。
法令的历史:
有关煽动的立法始于英国16世纪中的伊丽莎白女王时代。据称煽动法令袮补了军法和叛国法的不足。军法管制了普通百姓,叛国法管制贵族和宗教组织,而煽动法管制的是知识分子。
全球趋势:
虽然说世界各国都有立法管制煽动言论,但是我国与新加坡是少数经常动用煽动法令的国家。
美国的煽动法令只在国家处于战争的状态中,才会被启用。加拿大最后一个在煽动法令下被起诉的案件是在60多年前。纽西兰是在2006年才第一次以煽动法令提控嫌犯,而在2007年国会即已提议立法废除煽动法令。澳洲的煽动法令主要是管制恐怖份子。
马来西亚的煽动法令:
煽动法令下的罪行属于刑事罪行,控方必须在法庭上需提出证据指控被告。根据1948年大马煽动法令,“煽动”意指具“有煽动倾向”的语言、文字、印刷品等等,而“煽动倾向”包含憎恨统治者、以非法手段推翻政府、憎恨和藐视法庭等六项诠释。在六项诠释之中,最常被引用的条款分别是:
第1(d)条款:在公民之间制造憎恨和不满。
第1(e)条款:在不同种族或不同阶级人民间鼓动不良气氛和制造鄙视。
第1(f)条款:质疑《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第153条款或第181条款赋予的权利、地位、特权、统治权、特赦权,也就是俗称的“马来人/土著特权”。
在此法令之下,嫌犯作出煽动性言论时的意图和言论的真实性,与本法令的犯罪无关。也就是说,即使发言人一最诚恳的心发表出一些事实,最终他也可能被定罪。
例外:
1. 国会议员特权,国会议员在国会上发表的任何言论都是有豁免权的。
2. 为了改善国家政策而中途提及的煽动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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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9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16: Hearsay Evidence

传闻证供(Hearsay Evidence)
传闻证供指的是一个第三者在庭外说的话,被听者在庭内引述出来,以印证谈话内容的真伪。这种证供一般上不被法庭所接受,那是因为传闻证供被捏造和篡改的风险非常高。加上那第三者因为没有被传召上庭问话,传闻证供因此非常不可靠。
说明:
皮皮:“小蛋告诉我,张柏芝昨天生了双胞胎哦!”。由于小蛋没有在场,因此谈话中的内容“张柏芝昨天生了双胞胎”乃为传闻证供。
在一般的情况下,传闻证供是不被接受的,但是法律允许在一下几种情况下,接受传闻证供。
例外一:
当传闻证供被引述时,不是为了证明谈话内容,而是为了证明谈话曾经发生过。
说明:
皮皮和小蛋被恐怖份子捉了,恐怖份子威胁皮皮说:“假如你要吃饭,就必须殴打小蛋。”皮皮因为肚子饿,只好打了小蛋一下。过后两人平安获救,小蛋控告皮皮殴打他。皮皮辩护说他打小蛋是因为受到恐怖份子的威逼,因此不能被定罪。审讯时,皮皮引述恐怖份子的谈话,小蛋的律师反对有关引述,因为那是传闻证供,恐怖份子没有出庭供证,因此不能被接受。
判决:
皮皮引述恐怖份子的谈话,并不是为了证明恐怖份子谈话的内容。有关谈话内容是,“假如你要吃饭,就必须殴打小蛋”。法庭并没有兴趣知道,假如皮皮没有殴打小蛋,恐怖份子是否真的会拒绝让皮皮吃饭。法庭要知道的是,恐怖份子是否曾经这样说过,而造成皮皮受到威逼就范。因此,有关谈话不是传闻证供,能够被接受成为证据。
例外二:
传闻证供被引述时,是为了证明证人的思想状况。
说明:
皮皮向亲戚买了一批价格廉宜的脚车,结果被发现是贼赃,因此因收藏贼赃而被控上法庭。皮皮的辩护是,当他购买那批脚车时,他的亲戚说:“大家是亲戚,而且这批脚车是我的工厂卖不出的囤货,就便宜点卖给你吧。”。由于皮皮的亲戚潜逃了,没有上庭,主控官反对法庭接受有关传闻证供。
判决:
有关传闻证供是为了证明皮皮相信卖者因为是他的亲戚,及有关脚车是卖不出的囤货,因此才便宜地卖给皮皮。而不是证明有关脚车是否真的是卖不出的囤货。因此可以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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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 September 2007
Peppy's Law Class 15: Impartiality of Judge

法官的公正廉明 (Impartiality of a Judge)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客观,中立的精神,以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案例一
有个法官在审讯一宗合约官司之前,已经清楚知道被告是自己的表弟。他并没有避嫌,仍然坚持审讯案件,最终宣判被告无罪。无论他下判的时候是否存有私心,他的判决已经受到严重质疑。其实,这个法官应该在开庭前跟双方律师交待清楚,最好自动退出此案件。
案例二
有一宗谋杀案件,轰动全城,媒体高度报导。有一天,一位记者竟然拍摄到法官跟控方律师打网球的照片,立刻在报上发表,人人哗然,议论纷纷。大众都在质疑:案件还在审讯之中,为什么法官可以私下跟其中一方的律师交往呢?他们之间有没有什么秘密协议呢?事实上,法官本身应该清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案例三
在一个西方国家,有一个华人厨师被控上法庭。这个厨师作证时,不断地说这个“鬼佬”如何如何陷害他。法官身为一个白种人,虽然对于“鬼佬”这个叫法本能地感到不舒服,但是他丝毫没有因为这个不妥当的叫法而对厨师有任何偏见。他很清楚,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当事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等因素,会影响当事人的言语习惯。法官必须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
现今的一些大案,往往牵涉到许多无形的政治压力,舆论压力。外来的压力越大,法官的独立思考越显得重要。法官是社会上最高的仲裁者,影响力很大。我们必须以最高的职业标准来要求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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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20 August 2007
Peppy's Law Class 14: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任何人被法官定罪之前,都应当是被认为无罪的。举证的责任在控方。这是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
为什么要先假设一个人无罪呢?因为,有罪推论会让一些有私人恩怨的人作出不真实的指控,以陷害敌人。其次,从逻辑上来说,有罪推论也说不通。比如说,如果你被控谋杀,你本身就必须提出不在场证据。如果事发当晚你一个人在家看电视呢?没有人证,你百口莫辩,却又被设定有罪,这是十分荒谬的。
法律将举证的责任交给控方,要求很严格:控方必须要举出「无合理的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证据来证实被告有罪。下面的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
大头被控劫杀一个老妇,因为事发当晚有人看见大头路过现场。其次,控方指出,大头曾经犯下偷窃的罪案,人性极其恶劣。第三,警方发现他的行迹时,大头立刻掉头逃跑,分明是做贼心虚。最后,大头的身上还搜出一把短刀。结果,法官宣判大头无罪,因为法官认为控方的指控充满疑点。比如说,老妇的伤口不太可能是短刀造成的。还有,短刀上也没有发现老妇的DNA。大头虽然在案发现场附近出没,但是瓜田李下,这完全可以是一个巧合。这便是一个合理的疑点。
案例二
小蛋的屋友被谋杀,警方捉拿小蛋当作嫌犯问话。到了警局,大批记者包围小蛋拍照。第二天小蛋的照片上了社会新闻头条。后来小蛋因为案发时与皮皮在外喝茶,有不在场证据,被警方释放。但是因为报章的报导严重伤害了小蛋的尊严和信心,所以从此性格变得古怪孤僻。
无罪推定原则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一部分,可以说是一个普世的价值观。中国长久以来实行有罪推定,但是也已于1996年修正有关法律,确立了无罪推定的精神,跟世界的主流法律观念进一步接轨。
宁可发走1000个坏蛋,也不可冤枉了一个好人。这是无罪推论的精髓,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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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6 August 2007
Peppy's Law Class 13: The Link Of Causation

因果关系 (CAUSATION)
一个人的行为,有时候看起来非常负面,却未必是导致罪犯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必须明确,才能够将一个嫌犯定罪。
案例一
皮皮喝了几杯酒,醉醺醺地在高速公路上骑着一头牛。他的牛奔跑速度速不快不慢。突然有一个喝醉酒的酒鬼冲出路面,皮皮闪避不及,撞到了酒鬼。请问皮皮必须对被撞伤的酒鬼负责吗?
判决
醉酒驾驶是犯法的。然而,这个危险驾驶的犯法行为并不是导致酒鬼受伤的原因。无论皮皮当时是否喝了酒,也很难可以在高速公路及时停止牛的奔跑,以避开一个突然冲出路面的人。皮皮可以被控醉酒驾驶,却无需对酒鬼的受伤负上任何责任。
案例二
小明发现了小华跟自己的妻子偷情的事实,非常愤怒,动起了杀机。小明偷偷在小华家的水管灌入水银,想把小华毒死。第二日,小华果然死了。法医的检验结果是,小华虽然中毒,但是不足以将小华杀死。真正的死因是心脏病。请问小明有罪吗?
判决
小明虽然有谋杀小华的动机,也付诸行动,但是他的行动(下毒)并不是导致小华死亡的原因。小明可以被控蓄意谋杀,却不能被控谋杀。然而,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显示心脏病是水银毒引发的,情况马上改变,小明必须对小华的死负责。
案例三
小明发现了小华跟自己的妻子偷情的事实,非常愤怒,将小华重重地打了一顿。小华被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被闪电击毙。请问小明对小华的死有责任吗?
判决
也许有人会这么推断,因为小明打伤了小华,小华才会在那个时候经过通往医院的道路,接着被雷击毙。因此,小明必须对小华的死负责。然而,闪电的出现是不可预见的。不可预见的事情不能计算在因果关系里。小明只需要对小华被闪电击毙前所承受的体伤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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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ppy's Law Class 12: No Excessive Force For Self- Defence

正当防卫 No Excessive Force For Self- Defence
为了自卫而使用武力,本来是无可厚非的是。但是过度的武力,从法律的观点来说,是不允许的。
案例一
皮皮潜入一个私人的苹果园偷摘苹果。很不巧,被园主发现了。园主拿起石头往皮皮的身上仍。皮皮拼命逃跑,最终翻越篱笆,跳出果园。园主老羞成怒,不肯罢休,随即取出佩枪,向皮皮开了数枪,皮皮的左腿马上中弹。园主可以说是在合理地自卫吗?
判决: 皮皮已经离开果园,对园主不造成高度的威胁,因此园主的枪击是过度的,不合理的,更象是一种报仇的行为。园主被判伤人罪名成立。
案例二
被告人克莱格(Clegg)是一个在北爱尔兰值勤的士兵,他向没有在检查站停下来的一辆汽车(事实上是偷来的) 开了四枪。法官认为前三枪是为了自卫或保卫同伴而射击,但杀死人的第四枪则不是,此时车已超越士兵50英尺。
判决: 被告人在自卫过程中过 度使用过度暴力造成的杀人是谋杀,因而认定其构成谋杀罪
正当自卫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真诚地相信他自己处于一种危机当中。也许有人会问,如果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呢?
案例:
新华是一名警察。一次他在执行任务的时候,碰到了这么一个情况:匪徒在一间快餐店内挟持了人质。有一个围观的路人告诉新华匪徒拥有枪械,务必要小心。突然间,匪徒冲了出来,新华立即开枪射毙匪徒。后来发现匪徒并没有携带任何枪械,新华的防卫还属于正当的吗?
判决:
虽然新华的认知错误,匪徒并没有枪械,但是在那一刻,他真诚地相信匪徒有枪,而且真正地感觉到自己和人质处于一种高度的危机之中,他的开枪还是合理的。新华行使的武力属于正当防卫。
如何界定自卫中所使用的武力是否适度,并没有一个百分百客观的标准。法官会考虑在类似的情况下,以常理来说,一般人会如何反应。法官也承认一个自卫的人不能精细地衡量其防卫行为必要的、精确的标准。所以,如果出乎意料的伤害发生时,一个受到攻击的人仅仅实施了他真诚地、本能地认为是必要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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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1 August 2007
Peppy's Law Class 11: Actus Reus & Mens Rea

思想犯罪和行为犯罪 Actus Reus & Mens Rea
大部份的刑事罪,控方都要证明嫌犯不但在行为上犯罪(Actus Reus),而且在思想上也有犯罪的意图(Mens Rea),而且两者必须在犯罪的一刻,重叠在一起,那么嫌犯才会被判有罪。
问题一:
有一天,皮皮驾车的时候被警察截停检查路税。他在停车时不小心将车轮停在警察的脚背上。警察痛得哇哇大叫,苦求皮皮驾走他的车子。皮皮一时童心大起,假装听不到,在车里呆若木鸡。
皮皮在不小心将车子停在警察的脚上时,并没有思想上的犯罪。但是当他发现伤了警察时,他虽然有犯罪的企图,但他什么也没做,因此没有行为上的犯罪。所以由始至终,思想和行为犯罪都没有重叠,他最多也只是见死不救而已。那么照法律来讲,他应该不能被判有罪。
假如控方想告他伤人刑事罪的话,可以成功吗?
答案:
表面上看来,这可算是一个法律漏洞。皮皮看来是没有犯罪,他最多只是见死不救而已。自古以来,见死不救的人多如过江之鲫,法庭也没有意思强迫大众每次都要见义勇为。但是法律不能允许一个人,在无心造成伤害后,见死不救。也就是说,在皮皮造成伤害后而见死不救,见死不救本身就是行为上的犯罪。因此皮皮将会被判有罪。
问题二:
小明与小华吵架。小明非常生气小华,心里就萌起伤害小华的念头。两人吵架分开后分别驾车回家。小明在驾车的时候,心里想:假如可以用车撞倒小华就好了。想到这里的时候,他一不留神,车子撞倒一个行人。小明急忙下车一看,原来伤者是小华。
由于小明在撞到小华的那一刻,思想和行为犯罪都重叠在一起,在思想上,他要撞小华,在行为上,他也撞倒小华。请问可以告他蓄意吗?
答案:
不能。原因是虽然小明想要伤害小华,但是他并没有真正想要在那一刻撞伤他。因此思想犯罪和行为犯罪并不能算是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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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23 July 2007
Pepp of the Day: New Kid in the Locked-up

My Book: Bukuku
My Country: Negaraku
My version of "Negaraku": Negarakuku
Support this guy: http://namewee.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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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0 July 2007
Peppy's Law Class10: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Death?

死亡的法律诠释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Death
如今,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死亡的定义,是根据大脑状态而下定论的,因为大脑的死亡是没有办法挽回的。在人脑出现不可逆转的丧失机能状态时,心脏可能还在跳动,呼吸可能还在继续,但是从法律的观点看来,这个人已经“死亡”了。
实例一
而1963年英国的Potter一案,是最早奠定了脑死亡标准的判例。Potter在一次殴斗中受了剧烈的脑损伤,医院在进行人工呼吸并征询其家属同意后,摘取了病人的一个肾脏。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打伤死者的被告提出了这样的反驳:我虽然严重伤了他,可是真正杀死他的是医生,因为他们关闭了Potter的呼吸机。你们凭什么控我谋杀?结果,由神经学和病理学专家组成的陪审团认为病人虽然还有呼吸,但是他已经脑死,宣称被告杀人罪名成立。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曾对脑死亡的概念给出比较精确的定义,即脑死亡就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这个定义被许多国家的法律采纳。
然而,如果一个植物人的脑只是局部损坏,脑干还行,这符合脑死的定义吗?如果家属希望结束他的呼吸,这合法吗?下面的实例对此问题有个交待。
实例二
有一个叫Tony Bland的英国人,在一场球赛中不幸被混乱的人群践踏,脑袋缺氧,最终成了永久性的植物人。他的大脑皮质虽然坏死了,但是脑干还可以操作。医生和家属都希望可以停止给他输送营养液,让他有尊严地离开人世。可是他们都不确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Tony不算脑死亡,却让他断了营养,形同谋杀。他们向法庭申请让Tony停止呼吸。法庭判决:Tony的脑部的功能已经失去思考能力和其他的主要功能,Tony的生命对Tony本身已经没有任何益处,因此法庭宣布Tony已经死亡。
这个判决影响深远,因为法律不再拘泥于死亡的定义,而是比较关心生命的品质。如果生命没有了品质,死亡是一个选择。
人们对于脑死,伦理,器官移植的问题,还会不断地辩论下去。死亡的法律定义,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道德观念的种种转变,也会跟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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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5 July 2007
Peppy's Law Class 9: Promotion Gimmick?

宣传手法?Promotion Gimmick?
一般上,合约的条款必须是双方都承认及接受,才可形成合约。但是有些情况,只要合约条款非常明确,以及作出承诺的一方认真地有意负担法律后果,只须一方单方面地履行合约的行为,即使合约的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也是可以形成合约的。
案例:
皮皮有一套祖传秘方,传说医治伤风非常有效。他为了赚钱,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广告,宣称一定治得好任何伤风,假如医不好的话,他愿意赔偿1000元给予顾客。皮皮为了表示诚意,甚至买了巨额的商业保险来履行这项承诺。
广告登出来后,皮皮的伤风药销量很好,令皮皮赚了大钱。但是一个星期后,所有的顾客发现皮皮的药其实没有什么功效,纷纷向皮皮索偿,要皮皮赔偿1000元。皮皮被逼得急了,就对群众说那1000元的悬赏只不过是宣传手法而已,完全没有法律效应的。顾客们听后非常生气,决定集体控告皮皮。
判决:
一般上,广告的内容并没有法律效果,顾客们看了广告对产品有兴趣,会进一步了解有关产品。在了解产品后才向商家作出购买的献议,商家在接受钱以后,买卖交易才算完成。因此表面上看来,皮皮的广告并无法律效果。皮皮也无须负责赔偿1000元。
但是,当一则广告的内容显示出商家愿意使到广告具有法律的效果,那么广告可能就会直接形成一个合约的献议,一旦消费者依据广告的条文符合条件,商家就要负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里面,皮皮的口气很大,向大众宣称医不好伤风,就会赔钱。而且还为这样的承诺,投下巨额的商业保险。因此,法庭会认为皮皮的意图明显,想要负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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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8 July 2007
Peppy Law Class 8: Anybody seen it?

正义伸张了,有人看到吗?
这是其中一个最原始的法律原则。
在法律系统里,所有的事务都尽量透明化,确保法律的执行不会与人民脱节。
说明:
皮皮有一天路经兔子国,突然间被兔子国的秘密警察捉了。秘密警察向大众宣告说,皮皮有可能是最近杀了不少人的连环杀手,因此必须被捉回去进行秘密审讯。经过秘密审讯后,秘密法庭发现原来是误会一场,判皮皮无罪释放,并要求秘密警察们向皮皮道歉。皮皮被释放后,由于审讯过程是被保密的,群众都没有办法知道内情,所以有关皮皮是连环杀手的传闻并没有平息下来。搞到皮皮最后都还是被兔子国的人讨厌。
实例一:
由古自今,所有的审讯都是公开的。任何人只要有兴趣,都可以走进法庭,参观审讯的过程。这样一来,法庭的运作和审讯的公正度,都是让大众公开检视。只要有任何不妥,大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反映出来,以确保我们的法律系统不是黑箱作业。到了现代,法庭成为各大报章采访记者的必到之处,也因为这样,我们才有机会在报章上看到那么多的有趣新闻。
实例二:
古时候的地方法庭,讲求的是人民的参与度。所以当时在法庭里,假如你看到平时在市集卖猪肉的阿伯,突然出现在主簿桌上,当起法庭人员,那也是没什么好惊讶的事。当时候,甚至连地方法庭的主审法官,都可能是没有读过法律的人。一般上地方法庭的法官,都是由地方上的名人绅士充当。这些没有读过法律的“法官”们,大部分都被奉为太平局绅(Justice of Peace “JP”)。太平局绅这个封号,从那个时候就开始被沿用,到了现代,已经失去它的原有意义了。
实例三:
陪审团制度也是这个原则的产物。我国在几十年前已经取消了陪审团制度。但是在一些西方国家,到了现在还有在用。其实陪审团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庭里的生杀大权不会被法官一人所操纵。同时也使到所有人民都有机会参与司法系统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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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3 July 2007
Peppy's Law Class 7: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法庭审讯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些重大的案件,拖上五六年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一个人就算最终获得胜诉,也往往难以弥补他在过程中所蒙受的种种金钱和时间上的损失。精神上所蒙受的种种折磨,更是难以补偿。正义如果不能及时到来,那么就谈不上什么正义。
案例一
皮皮有一天上班,不小心摔伤了。起初皮皮并不在意,以为没什么大不了,就回家休息了。后来第二天,发现情况不妙,竟然吐出血来,便赶快跟公司报告,希望以工伤的理由,获得应用的医药费。可是公司A不同意,他们质疑 :如果是工伤,为什么皮皮当天不马上报告呢?皮皮在家自己跌伤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公司A财大气粗,跟皮皮对薄公堂,反复上诉,拖上两三年。皮皮筋疲力尽,一直没有足够的金钱以寻求良好的医疗,最终虽然得到了胜诉,可是身体状况已经很糟糕了。
判决 :
也许法庭可以说维护了正义,但是对皮皮来说这种迟来的正义真是太晚了,伤害已经铸成。
案例二
有一宗强奸案审讯了七年,媒体大量报道,社会上一般都相信嫌犯是有罪的。这么多年过去了,证人的记忆已经模糊,口供已经不太一致了。因为审讯事件过长,人事的更换,一些文件也丢失了。最终,由于证据的不足,嫌犯被判无罪。
判决 :
如果嫌犯真的无罪,这七年来公众对他的歧视岂不太冤枉他了?如果嫌犯真的有罪,受害者的公道向谁讨去?审讯过长的后果,对原告或被告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事实上,如果审讯的过程过于漫长,当事人必定陷入一种无止境等待。焦虑,无助,难堪,心力交瘁,这种种的心理折磨,本身就是一种惩罚,这对当事人太不公平了。
立法要严明,执法要公正,正义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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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9 June 2007
Pepp of the Day: Not Enough Slee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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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4 June 2007
Peppy's Law Class 6: Omission attracts no legal liability

见死不救非罪也
一般来说,法律并不强制我们见义勇为。那是因为每个人的能力有限,想要救人的意愿也不同,所以不可能逼人家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说明:
一天下午,皮皮吃饱饭后在河边散步。突然听到身后有人呼喊救命,他转头一看,见到全国首号通缉犯跪在路边,五官痛苦地扭曲在一堆,看起来像是心脏病爆发的样子。通缉犯看着皮皮,颤抖着说:“救…我…”
皮皮认得这个通缉犯是个无恶不作,杀人如麻的坏人。前几天还因为再次干案,气得总警察长扎扎跳,在报章上大放厥词说要在短期内绳之以法。
在这样的情况下,皮皮选择假装看不到。结果几分钟后,该通缉犯因为得不到救护,死在皮皮的脚边。请问皮皮有罪吗?
判决:
皮皮无罪
但是在有几种情况,见死不救会构成犯罪:
案件一:
我们来延续刚才的案件。假如皮皮没有马上认出该通缉犯而向前拯救他,并把他一步一步扶到家中。皮皮在家中救护通缉犯,喂他吃药,延长了他的性命。过后皮皮想要传呼救伤车来的时候,才认出那名通缉犯就是全国闻名的坏人。在一番思考后,皮皮改变主意,不要救他了。皮皮便将通缉犯扶出去,将他安置在屋外的树下。结果通缉犯没多久后就死在树下。请问皮皮有罪吗?
判决:
皮皮有罪。法律不允许一个人在自愿助人后,救到一半中途停止救援。那是因为当你开始帮助对方的同时,你已经假设自己对他有一定的责任,对方也会因此而开始依靠你,所以绝对不能半途而废。
案件二:
皮皮在床上抽烟,抽到一半睡着了。结果掉下的烟灰使到床单着火了。一开始火势还小,只是产生一点浓烟。皮皮被烟熏醒后,看到着火就立刻被吓坏了,拔腿就逃,没有尝试去扑灭小火。结果后来火势变大,烧坏了其他住客的物件。
判决:
皮皮有罪。法律不允许一个人对于自己造成的灾难或危险见死不救。
其他不能见死不救的情况包括: (1)父母必须照顾及保护自己孩子; (2)合约明文规定; 及(3)法律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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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23 June 2007
Pepp of the Day: I always wish I can stop a snatch th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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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21 June 2007
Pepp of the Day: Thinking the unthinkable ? Chill out, you can nail your boss 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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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9 June 2007
Peppy's Law Class 5: On Probation vs Confirmed
问题一:
皮皮高薪受雇于全宇宙最大的石油公司,试用期是半年。皮皮在试用期间表现标青,受到同行的注意,不久后就有其他公司来挖角。全宇宙第二大的石油公司,用更高的薪水聘请皮皮担任全球总执行董事,薪水比之前高出大约20倍。皮皮受不住引诱,马上递辞职信,两个礼拜后正式离职。公司高层大发雷霆,大骂皮皮忘恩负义。过后高层还决定不帮皮皮缴付员工公积金,理由是皮皮不是正式员工。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案:
这样做是违法的。公积金法令阐明,公司有义务为其员工缴付部份公积金。由于试用员工也属于员工,并享有与员工同样的权益,因此不能不帮皮皮缴付公积金。
问题二:
皮皮在全宇宙第二大石油公司工作,试用期是两年。皮皮在两年表现得不错,但是在成为正式员工后,表现开始下滑。他在办公室内抽烟,弄得公司乌烟瘴气。由于判决的错误,他也使公司损失了上亿元。更糟糕的是,他被公司捉到试用其他公司牌子的汽油。因此,皮皮在第三年就被公司要求自动辞职。根据合约,工作三年的员工可以获得三个月薪水的赔偿金。公司认为皮皮在首两年只能算是试用员工,因此他的雇用期只有一年。请问公司因该赔偿皮皮三个月的解雇赔偿金吗?
答案:
公司必须赔偿,因为皮皮的雇用期是从试用期开始算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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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11 June 2007
Pepp of the Day: A&W latest drink - KL Flo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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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0 June 2007
Peppy's Law Class 4: He who asserts must prove
律师及法官,可以说是专业的是”非处理者“。平常有人争吵的话,一边各执一词,大家都争着说自己的道理。有时单单只是想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就已经是很累人的事了。有鉴于此,司法制度发展了一套很有效率的“是非处理法”,其中以“谁说的,就由谁去证明”为最基本的原则。
在任何一场争执,双方必定有自己的论点和证据,不可能有一方是中立的,因为只有对立的双方才会产生争执。再者,任何一个争执,一定是由其中一方首先提出控诉的。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提出控诉的一方,必须列出他的论点,并一一证明他的论点。他不能提出一个论点,而要求对方证明那个论点是不成立的。那是因为要证明自己没有做过一件事情,是非常困难的。
不信你试一下,假设我现在告你拿了我一百万元,你可以证明自己没有拿过我给你的一百万吗?逻辑上是不能的。
问题:
有一天,百头蛇的最爱吃的苹果不见了。当时皮皮刚好路经案发现场,百头蛇想也不想,立刻跳出来拦着皮皮,硬说是皮皮偷了他的苹果。
皮皮感到莫名奇妙,赶忙说:“我没有偷啊!”但是百头蛇认为案发现场就只有皮皮最可疑,怎样都不相信皮皮,不让他离开现场。双方坚持不下,只好一起去找万年蛇妖评评理。
万年蛇妖听了双方的供词后,想也不想,就说:”皮皮啊,现在你最可疑噢。因为在案发现场,你是最早被发现的外来者。这里没有装闭路电视,所以我们没有准确地捉到犯人。但是偷窃是很大的罪行,我们怎样都不能平白放走嫌疑最大的你。不如这样吧,你看看有没有办法在这两天内,找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拿苹果的证据?找得到的话,我就放走你。"皮皮当时又紧张又尿急,想都不想,立刻就答应万年蛇妖的条件。
请问皮皮是不是笨蛋?
答案:
皮皮是笨蛋。
逻辑上来说,在没有找到新证据的情况下,皮皮是没有办法证明一件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所以从他答应这种荒谬的条件那一刻起,就注定他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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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3 June 2007
Peppy's Law Class 3: The loss must not be too remote
在任何民事诉讼里,原告一般上是向被告追偿他所蒙受的损失。原告首先必须做的是证明他的损失是由被告所造成的。假如原告成功证明被告造成他的损失,法庭接下来会考虑的是,有关损失是否在常理的预算之内。假如有关损失是不寻常的,那么被告可能不需要赔偿。
问题:
有一天,皮皮住的地方停电,导致皮皮放在冰箱内的雪糕溶掉了。当天,皮皮就是特别想要吃雪糕,所以他摸黑走出屋外,到附近的便利店买雪糕吃。由于没有路灯的照明,皮皮走到半路,拌到树枝跌倒,弄伤了头部。头破血流的他,只好乘搭德士到药房缝针。请问皮皮是否能向电力公司追讨德士费及医药费?
答案:
皮皮难以追讨。法官在考虑有关损失是否在常理的预算之中时,会问一个问题:皮皮的受伤,是否属于停电所会导致的损失类型?答案很大的可能性是“不是的”。
思考题:
延续刚才的问题。假设皮皮没有外出,也没有头破血流,他只是想向电力公司追讨他那五条雪糕的价钱。请问皮皮有机会成功吗?
答案:
停电导致冰箱停止操作,进而导致冰箱内的食物坏掉,听起来是非常合理的事情,完全是属于可以在常理预算之内的事。那么照理来讲,这类的损失应该是可以追讨的。但是,你想一想,假如这类损失是可以追讨的话,那么每一次停电后,电力公司就要换人做了。每次停电后,几乎每个家庭和商家,都会蒙受各种大大小小的损失。全部加起来的话,电力公司一定没有办法赔偿。因此基于群众利益和合理政策,这类的损失也是不能追讨的。
真实案例:
此案件发生在英国。某市政局将一游艇废置于空地,结果有一群年轻人在好奇心地驱使下,将游艇移动至海中,想要试一试该游艇是否还能航行。结果在搬运游艇的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几个人伤亡。市政局承认疏忽,但是认为有关伤害是不能被常理预见的。市政局还说,他们最多只能预见到小孩子在废置的游艇上玩乐,而不小心跌伤,但绝对不可能预见有人会尝试将游艇移动到海上。
判决:
上诉庭三司会审,一致判决市政府没有可能可以预见废置游艇会造成这样的伤害。但是该案件后来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五司会审,一致判决市政局须负责任。市政局不需要准确地预见损失或伤害的详情,只要该损失或伤害的类型,是可以被常理预算的,那么市政局就要负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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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7 May 2007
Peppy's Law Class 2: Silence does not amount to acceptance

如果你不说话,我就当你答应了!从法律的观点来说,这只是一厢情愿的假想。任何的交易都需要双方主动的声明同意才有效用。
案例一:
皮皮是个标准电视迷。最近他的付费卫星电视A公司设立了一个新频道,播放风靡美国的一套电视剧HEROES. 皮皮偶尔看看,也觉得很有趣,可是皮皮并不想真的就订购这个新频道。结果三个月后,账单来了,皮皮赫然发现有一项额外收费。皮皮致电公司A查询, 守候20分钟后,终于有个冷冰冰的接线员告诉他,电视上早已声明,如果三月一日前不写信声明要中断新频道的服务,公司A将会自动跟顾客订购这个新频道。请问公司A有权力这么做吗?
判决:
公司A无权自动跟顾客订购新频道。
案例二:
皮皮的手机收到一则短讯,告诉他吉隆坡联邦大道的交通情况。短讯的末端注明:每周短讯收费五角钱,如果不想再继续接受此类短讯,请写上NO THANKS, 并把短讯送到88992. 皮皮根本不把它当一回事。月末,电话账单上竟然出现了许多额外收费,全都是交通情况的短讯造成的。其实,皮皮的沉默,并不代表他同意要接受此类的短讯服务,这种收费是不合法的。
判决:
皮皮没有答应订购服务,因此收费无效。
案例三:
大黑告诉皮皮:“我这匹马非常好, 跟我买下吧,非常便宜,我只要你五百元。我让你考虑一个星期,下个星期一,如果你没有跟我说不要,我就当你买下这匹马了”。皮皮以为大黑开完笑,并没有在意。星期二早上,细雨纷飞,大黑拖着他的宝马来到皮皮的家,并要皮皮付款。皮皮惊呆了,其实皮皮根本不想买马,大黑的一厢情愿,是没有法律效用的。
判决:
皮皮没有答应买马,大黑不能强迫皮皮付款。
人们往往以为沉默的背后,会意味这某种决定,但是一个人心里面怎么想,除非真的说出口,否则永远是个谜。保持沉默是每一个人的权力,任何人为赋予的含义都是枉然的。常常说沉默是金,因为沉默也是一种立场,一个选项,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不得作任何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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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els: Peppy's Law Class
Sunday, 20 May 2007
Peppy's Law Class 1: Oral agreement is binding
许多人或许有一种迷思,以为合约一定是白纸黑字规定好的。其实不然。两个人之间的口头承诺一样可以成为合法的合约。只要有充分证据,口头合约是百分百有效的。
案例 (1 )
皮皮跟大头小丑在咖啡店喝咖啡,天南地北地聊天,突然话题转向一桩买卖。皮皮想以五万块出售他的奔驰豪华房车予大头小丑。大头小丑欣然答应,两人还握握手。咖啡店的老板娘听见了,还戏言要抽佣,因为咖啡店促成了这单买卖。三天后,大头小丑想要付款,并且跟皮皮取车,皮皮却不想交车了。皮皮反复地想了想,五万块太低价了,想跟大头小丑收取六万,况且,那天喝咖啡时说好的价格又没有白纸黑字地写下来,哪能当真呢?大头小丑生气地指责皮皮赖皮,毁约。皮皮则认为既无一纸合约,何来毁约?
判决:
如果老板娘作证,证明两人的确达成了一个口头上的共识,车子以五万易手,皮皮一定要履行这个口头承诺,因为口头合约是有效的。
案例 (2 )
一日,皮皮跟小黄在电话上谈论一单买卖。最近小黄的生意周转不灵,于是想把他的劳力士古董手表卖给皮皮,以套取一些现金。皮皮虚荣心作祟,希望拥有1930年的劳力士精品,便爽快地答应了以两万元成交。皮皮回到家里后,还特地发了一封电邮给小黄,谢谢小黄愿意出让手表,并再次承诺会在 3天内付款。然而数日后,小黄的生意危机解决了,他不再想出让心爱的手表,便告诉皮皮别费心付款了,那通电话不过是随便说说,交易并不存在。
判决:
如果皮皮出示电邮作证,便能证明两人在电话上的确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小黄必须要以两万元出让手表,或者作出赔偿。
在没有明文合约的情况下,证人和周边证据如书信,就变得非常重要,可以帮助证明合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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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12 April 2007
"Pepp" being defined
Pepp [pep] – verb, noun
a state of mind, a lifestyle, a statement. To pepp is to do something to express yourself honestly, even in a kiddy way. It could mean that you give a middle finger to someone who cut your line, or it could mean that you draw a cartoon to criticize an issue without fear. Loose your ties and the imitated foreign accent. Express yourself in the most direct way.
Example: Did you pepp today?
皮 [ㄆㄧˊ] [pí]
是一种意念,一种生活态度,一种表达方式。皮表示你可以直言无忌,表里如一。也许这意味着你向一个插队的人伸出你的中指,或者你涂鸦一番,嘲讽时事,毫无危惧。脱掉你的领带,去掉你那怪怪的外国腔,回到自然。释放自己,用最直接的方式表达自己。
例句:今天你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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